[ 趙冶萍 ]——(2011-5-4) / 已閱5130次
債權申報的方式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四、逾期申報和未申報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其后果是,第一,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非債務人有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該未申報債權成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債務人重整的,該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第三,債務人和解的,該未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作者:美溪區人民法院 趙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