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冶萍 ]——(2011-5-4) / 已閱10018次
淺談債的履行規則
一、履行主體
債的履行主體,首先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債務人履行時是否須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的性質決定。原則上,履行行為系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需要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此外,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履行義務的,還需要有對財產的處分權。
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可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為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債權人有權受領給付,但有如下例外:
。1)債權人的債權被強制執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
。2)債權人被宣告破產的;
(3)債權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履行行為系法律行為的。債權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為受領履行。債權的準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認其為真實債權人的表征時,也可以受領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受領履行的,依其約定。
基于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三人在表示接受后。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不履行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由債權人承擔。
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但此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此約定,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不履行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辯權,該第三人均可行使。由于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由債務人承擔。
二、履行標的
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的內容。它因債的關系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如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
履行必須依債的本旨進行。因而僅為部分履行,或不依原定標的履行,不發生債務清償的效力。對于債務人的分期履行或延緩履行,按誠實信用原則衡量,結合具體環境,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或不便時,債權人不得拒絕受領。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衡量債權人的利害影響,酌定相當期限,允許債務人分期履行或延緩履行。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他種給付履行,即代物清償。所謂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制度。如約定交付汽車而以交付摩托車使債得到清償。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有原債務存在;(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3)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4)必須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代物清償具有消滅債的關系的效力。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一人所為的代物清償,使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消滅。
給付的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依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債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債的關系成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當事人有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宗債務劃分為多個部分,每個部分各有一履行期限;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期限,屆時可以選擇確定。在雙務合同中還可分別約定兩個對立債務的履行期限。無此約定的,事后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履行期限,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履行期限還可由債務的性質確定。例如,在飯店預訂酒席,依其性質應以用餐之日為履行期限。
依上述規則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在合同之債,應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處理,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髓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期限有為債務人利益的,有為債權人利益的,也有為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對于前者,債權人不得在履行期前請求履行,但債務人可以拋棄其期限利益,在履行期前為履行。對于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請求債務人為履行,但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于期前受領給付。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要求債權人于期前受領,債權人也無權請求債務人于期前履行。依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四、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在履行地點為履行,只要適當,即發生債的消滅的效力,在其他地點為履行則不然。
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約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債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履行地點在法律上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有關于履行地點的交易習慣時,應遵從習慣,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履行地點也可由債的性質確定。例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債務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在按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履行地點時,應按照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關于“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處理。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亦即履行債務的方法,如標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運輸方法、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于當事人的權益有密切關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標的物缺陷、費用增加、遲延履行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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