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冶萍 ]——(2011-5-4) / 已閱6902次
淺談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采取國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國家財產屬于以國家為代表的全體人民所有。因此,民法通則第73條第1款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見,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對國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具有所有權的一般特征,但與其他所有權形式比較,又具有自己的特征,體現為:
第一,在所有權主體方面,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這是指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最基本的特征。
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國家財產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國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時,由全民所有的財產組成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國家才能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組織經濟的職能。
第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這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任何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銀行、鐵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運輸、郵電通訊、廣播電臺、企業資產等;既包括軍事設施、水庫、電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事業、體育設施和文化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而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些財產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即國家專有,而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礦藏、水流、郵電通訊、軍用設施與物資。除此之外,國家還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于不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如土地,實行征用。
應當指出的是,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是說任何財產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另外,這種客體的廣泛性特征是與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和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相比較而言的,并不是說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可以任意取得。
2.國家所有權的內容。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雖然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國家并不直接行使具體的權能,而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財產的性質、用途,把財產分別交給相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在國家授權范圍內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國家。因此,國家財產的管理原則和權限對于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循的原則。國家財產的管理必須實行統一領導,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這種統一領導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長遠性的問題上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例如,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速度、規模等重大問題,須由中央制定統一的方針、計劃和規章制度,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于國家財產的權限范圍。
同時,分級管理也是國家財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幅員遼闊,經濟領域廣泛,國家財產數量巨大、種類繁多,遍布全國以至世界。以國有企業為例,在我國現實經濟條件下,這些企業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業本身的條件及其所處的環境也千差萬別。因此,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事必躬親”,直接或者親自行使所有權的每項權能;而是應當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授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要的權限,由這些單位對國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
3.國有企業的經營權。
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是指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民法通則第8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沒有進行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其享有的財產權中物權性的權利,性質仍然是經營權。對于已經完成公司化改制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依法由各級政府代表國家享有股東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企業則對國家所投入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質上即為法人所有權。
經營權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經營權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國家財產的權利。經營權的標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并不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
第二,經營權是派生于、從屬于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可以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這種權利對于國家所有權具有派生性和從屬性,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對于其財產享有的經營權是由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授權產生的。國家根據管理國有財產的需要,按照財產的性質、用途將之交給一定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圍內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經營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的權利。國有企業享有的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的。這些規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國有企業對于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的具體的權限范圍,國有企業必須在此范圍內行使經營權。國有企業違反法律濫用經營權,應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美溪區人民法院 趙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