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1-6-10) / 已閱13441次
蘭泉員工關系室(33)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的十大推進
《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對社會保險事業而言筆者認為將在十個方面有重大推進,但推進的同時又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的制定相關細則促進十大推進的實施。
一、企業職工平等地繳納社會保險
雖然早在1985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但社會保險整個進程并沒有做到讓企業職工平等地繳納社會保險。一方面是城鄉身份,不能讓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另一方面地區差別讓一些省市實施的外來人員綜合險,讓外來人員不能同本地人一樣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將打破上述不平等的規定,讓企業職工無論城鄉、無論地區平等地繳納社會保險。
由于社會保險法進程上的諸多歷史問題,也將讓今后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上存在三個方面需要突出解決的問題:
1、繳納外來人員綜合險人員的養老保險如何轉移統籌基金,醫療、失業保險如何計算繳費年限?
2、各地開始繳納醫療保險時間不同,轉移中如何認定轉移人員的繳費年限?
3、各地實施國法[1997]26號文時間上不同,如何避免轉移人員在轉出地能夠獲得過渡性養老金,而在轉入地不能獲得過渡性養老金?
二、補繳社會保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規定,由于認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繳費義務主體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因而補繳社會保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全面否認了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補繳社會保險即可申請仲裁后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舉報,由社保行政部門責成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三、病殘津貼的設立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尚失勞動能力情況經常出現,由于未達到病退年齡如單位效益較好,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如單位效益不好或者沒有用人單位,只能由親朋好友進行資助;如沒有資助的話,只能申請低保。
現在通過社保機構領取傷殘津貼,一方面能夠更方便地獲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減輕用人單位、親朋好友及民政部門的壓力。
到目前為止,傷殘津貼的標準一直沒有出臺。同時還要擔心的是傷殘津貼的出臺,是否代表病退規定也將被取消,而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領取養老金。
另外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是否還要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通過什么途徑獲得醫療保障,都需要出臺相關規定加以明確。
四、規定繳納養老保險不足15年人員的處理辦法
社會保險對繳納人員不足15年人員的處理辦法,從人保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看總的思想是按當地規定進行補繳,補繳仍不足15年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不愿補繳也不愿轉入人員可申請退保。
該意見也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全面予以解決:
1、補繳不足15年人員,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否也要滿足繳納15年的條件?
2、由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高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是否存在折算的問題?
3、補繳不足15年人員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后,實際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份是否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機構補足差額還是由民政部門補足差額?
五、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是否存在前提條件?即在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后,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還是在失業期間即使不繳納養老保險,只要失業人員提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要求,失業人員就可在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情況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建立醫療、工傷保險費用先行支付制度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十、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醫療、工傷費用,在責任人不支付(不明確)的情況下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但在醫療保險中如何確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工傷保險中同樣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也沒有具體規定。
由于上述兩種費用都是在緊急情況下支付的,如果不及時支付職工的生命安全將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而對先行支付的情形認定以及先行支付的程序規定,將是先行支付制定如何落實的關鍵。不然社保部門要么可能被騙保,要么工作不力可能受到未得到及時醫治職工及家屬或者社會輿論的一致譴責。
七、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這里的國家規定泛指什么?從人保部學習培訓統一資料看,是指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享受這一待遇。
但現實情況為城鎮職工一般都在個人流動窗口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可能同時繳納兩種不同形式的醫療保險。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該費用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費用待遇由男方單位申報將是比較現實的報銷方式。否則將出現職工未就業配偶為獲得生育費用待遇要么繳費兩種不同性質的醫療保險,要么在個人流動窗口不繳納醫療保險,改在所在社區申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將對職工未就業配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將造成一定的影響。
八、確定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證號碼
這一做法將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規定的實施也得利于公民身份證正規化的結果。但又不得不認識到的是,到目前為止公民身份證號碼重復的人員還在100萬左右。如何將個人社會保障號碼與公民身份證號碼一致,并在全國范圍內成為單一號碼,這是社保、公安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
九、確定社保經辦機構定期將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郵寄職工的義務
大學集體戶口的設立,導致現在企業招收的非本地員工出現了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現狀,再加上這類職工流動性比較大,要想讓社保經辦機構定期將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郵寄給他們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如何確定職工的郵寄地,這不僅僅是維護員工知曉其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保障,這也是今后建立職工信用制度的基礎。
現在已實施的公民居住證,雖然也是確定職工實際居住地辦法之一,但社保與公安部門共同分享該系統需要相關部門的努力,而社會保險全國統一查詢系統的建立將是社會保險繳費情況定期郵寄制度實施的真正保障。
十、加大了對騙保處罰力度
《社會保險法》對騙保行政處罰的加強對遏制騙保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真正做到遏制騙取社保基金關鍵在于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相結合。到目前為止《刑法》并沒有將“騙取社保基金罪”列為專門的罪名,而是按詐騙罪追究騙保人員的刑事責任。由于詐騙罪定罪的數額較高(至少5000元以上),造成騙保人員實際追究刑事責任的較少。
這也使得現階段騙取社保基金的情況在各地頻頻發生,讓社保部門防不勝防。只有專門設立“騙取社保基金罪”,確定追究刑事責任不同情形,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保基金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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