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6-14) / 已閱9675次
■鄭州戚謙律師•競業限制專題系列三
競業限制的領域
戚謙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
競業限制協議的領域是競業限制合同的必備條款!秳趧雍贤ā芬幎ǎ骸案倶I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關于競業限制的地區,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質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不能將限制區域擴大到企業將來可能開展經營業務的地域!∪羰侨珖云髽I,其競業限制地域可以達到全國;若是地方性企業,則應從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進行判斷,如總部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等等。
把經營范圍作為衡量地域限制的標準是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所必須的,實踐中也是一個被普遍采用的標準,即限制勞動力在原用人單位的經營范圍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用人單位要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并在競業限制合同中標明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范圍應與職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有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相對應,而不應擴至行業領域或專業領域,泛泛地約定員工在離職后一概不得從事同種行業。離職后在特定地區內,離職者不得開展原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單位。
競業禁止協議還必須明確規定離職員工禁止從事的競爭性營業的范圍。領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合同無效。
領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
(1)規定技術,亦即離職員工不得組建或受雇于使用某種技術的其他企業。
(2)規定產品,亦即離職員工不得組建或受雇于生產同類產品的其他企業。
(3)規定服務,亦即如果商業秘密與有形產品無關,而與某種服務有關,可以禁止離職員工從事某項具體的服務。
(4)規定行為。如在因經營秘密而訂立的競業禁止協議中,可以規定禁止離職員工招徠企業現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戶,禁止引誘員工跳槽等。必要時可以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地域限制的范圍應當以企業目前的營業領域為其范圍,至于企業尚未開拓的領域,根據自由競爭的原則,不應當加以限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與離職職工約定在什么地域范圍,不得進行競爭,但這不是必須的條款。
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的戚謙律師認為,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競業企業的確定,不能僅以營業范圍為標準,還應當以該企業保護的商業秘密是否對另一家企業具有商業價值作為判斷的尺度。如果一項商業秘密對于另一家企業而言,能夠使另一家企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并對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即可認定這兩家企業存在競爭關系,勞動者就應當承擔不競業義務。
注意禁止范圍的一致性,即限制勞動者從事的職業類別和范圍要和本單位所從事的事業類別與涉及范圍具有一致性。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的商業秘密范圍相對應,在特定的地區內,一定的時間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單位。
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當事人約定的競業禁止,競業禁止適用范圍包括:
。1)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企業兼職甚至任職;
(2)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
(3)離職之前不得搶奪雇主的客戶;
(4)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
(5)離職后的特定時間和特定領域、區域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雇主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關系,只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而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不形成競業禁止的前提條件。如甲乙兩企業雖然生產同一種產品,但甲的產品只能在國內銷售,而乙的產品只能銷往國外,國內不得銷售。此種情況可以認定甲乙兩企業不存在競業禁止,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專家,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主要擅長: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權糾紛、股權激勵等;服務專線:1383715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