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1-6-25) / 已閱8255次
代墊首付不違規
一、代墊首付是商品房促銷手段,本質是民間借貸
房地產開發企業推出的“低首付”“首付代付”等促銷手段,購房人只需繳納購房款首付中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墊付,其余款項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購房人購房后,除了清償銀行的借款外,還應清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借入的首付款項。
二、代墊首付可能一定程度削弱宏觀調控效果,容易引發次貸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住房金融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19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住房信貸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184 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等文件,都對住房消費貸款“首付比例”有嚴格的規定,旨在控制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的風險。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代墊首付當中,自行承擔相應的成本和風險,代墊首付不屬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并非騙取貸款的行為
實踐中往往會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墊款項難以得到清償的情形。
從現有法律嚴格分析,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墊付首付、變相降低首付比例等增加房貸風險的行為,目前尚無全國性的、細致的效力性或禁止性規定,更無明確的處罰性規定,而且不能被認定為是騙取貸款的行為,任何申請貸款的人其首付是否是借的或者是跟誰借的,應該說都是管不著的事情。因此上述“變通”仍屬于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很難被認定為違法或違規,應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