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1-7-2) / 已閱6957次
新聞侵犯名譽權的實務探析
郭旺生律師
目前,關于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法律文件只有兩個,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上述文件,要構成新聞侵權,一是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應符合一般侵權糾紛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行為違法、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新聞報道內容嚴重失實,或者是新聞評論不當,兩者缺一不可。
一、什么是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究竟是什么才算“嚴重失實”?筆者認為,認定是否屬于嚴重失實,應當根據報道是否符合新聞真實原則來判斷,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實甚至客觀真實。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認為,“新聞真實要求報道清楚地載明信息的來源、忠實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簡單說就是信息來源可靠、有據可查,符合新聞從業人員的內心確信。”作為沒有公權力進行保障的記者,其作出的新聞報道難免會與客觀事實有差別,但只要是符合新聞真實的報道,即使某些細節與客觀真相不符,也不應被認為是構成侵侵犯名譽權。法律不可能要求報道事無巨細的與客觀真實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諸于眾,或許我們再也無法看到“新聞”了。正因如此,有關法規規定了“嚴重失實”導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才構成名譽侵權。
從司法實踐上看,認定是否屬于新聞真實,首先要看報道的信息來源是否真實。其次,要看報道的基本內容是否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即報道的主要內容是真實的,即使細枝末節有失實也無傷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聞報道的階段性特點,用新聞術語來描述,就是后續報道。例如,如果僅僅是對報料人的話原版照搬,沒有作跟蹤報道,沒有給當事方一個平等的平臺發表言論,沒有公正的將各方的觀點亮出來,那么,這個新聞報道就有失實的風險。
總之,認定是否構成報道嚴重失實導致新聞侵犯名譽權,無非就是要確定兩種情況:一、基本內容是否嚴重失實,二、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成立的四大要件。
二、什么是新聞評論不當
所謂“評論不當”就是新聞報道或者新聞評論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觀點,主要是對他人的言論或者行為作出不妥當的評價。當然,如果評論是建立在新聞事實的基礎上的,用詞并不過分的,就不構成評論不當。例如:一個工廠未經注冊,未獲得相關文件就私自經營,媒體評價其為“黑廠”,其產品是“三無產品”,這雖然有貶低的成分,但卻是建立在該廠沒有經過注冊的事實基礎上的,無可厚非。一賣假藥的,媒體罵他“黑心”不過分;一嫌疑犯殺人無數并被判死刑后,媒體罵他“喪心病狂”沒問題……相反,如果媒體對一個賣淫女施以“淫賤下流,不知廉恥”等等不堪入耳之詞,那么,媒體就可能構成“評論不當”了。因為,即使是賣淫,也是一種謀生的手段,也許是某些社會底層人民的無奈選擇,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看,她們還不至于被冠以這種激烈的貶義評論。
總之,在法律沒有明確細致規定的情況下,新聞評論是否有把握一個“度”,從社會公眾的角度去審視該評論是否恰當,是認定是否構成“評論不當”的關鍵所在。(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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