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1-7-11) / 已閱10293次
游泳池中常見的法律糾紛
作者:宋飛
對于喜愛游泳的人來說,炎熱的夏季是快樂的,因為可以泡在一池碧水里做一條愛游泳的魚。除了選擇江里海邊暢游,各個大小游泳館也是消夏的好去處,特別是對那些正放暑假的孩子們來說,游泳池簡直就是玩耍的天堂。可是,在游泳池享受休閑愜意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留心游泳池里容易引起的一些法律糾紛(很多地方都只是點到為止)
首先看收費處。筆者在網(wǎng)上找到了一份佛山市南海區(qū)名匯城市花園的游泳池收費標準:“月票(小孩:200 元/月/30 次、大人:240 元/月/30 次)……”。這個看上去還不夠詳細,那么我回憶一下我所去過的當?shù)赜斡境氐氖召M標準:“教練包會培訓票(又叫VIP會員卡,小孩:300元/ 12 次,大人,400元/ 12 次);月票(小孩:200 元/ 30 次、大人:240 元/ 30 次,可以兩個人共一張票);按次算10元/人,每天上午11點前5元/人”。這個收費標準不高,主要是為了招徠顧客,而且小孩收費一般都沒有明碼標價,只是你去咨詢時他才告訴你。但是過了收費處,一旦進到游泳池大門,問題就來了。
接著看游泳池大門。曾經(jīng)有這樣一個案子:在2009年7月,酷暑難耐之際,湖北安陸有人沖著網(wǎng)絡論壇上有人發(fā)過了“泰合樂園——孩子們的樂園”這樣的一個廣告貼,于是家里三個大人帶著三個小孩驅車到泰合樂園游泳池。花30元為三個小孩購買了三張游泳票。三個孩子蹦蹦跳跳地準備進去,大人們向守門的兩個人出示游泳票,說三個孩子游泳,守門“黑大個”攔住我們:“大人不能進去,進去就得買票!贝笕藗冋f:“那我們的孩子誰照看?”,“黑大個”說:“公司的規(guī)定,大人不能進!贝笕藗冋f:“我們就進去照看孩子,不會下水玩的。”!昂诖髠”說:“進去不下水也是一人10元錢!”我們說“你們這真是個霸王條款啊!”話未落音,也是一孩子欲進去游泳,“黑大個”攔住了他的父母親,說的是同樣的話!澳俏覀兊暮⒆舆M去游泳,不讓我們進去,出了事,你們負不負得起責任?”,“黑大個”說:“不管!”。雙方遂發(fā)生口角。“黑大個”指著那孩子父親說:“老子搞死你!”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 三個大人見狀后,退票,收銀“女將”把退的錢往桌上一摔,白眼道:“外面有通知!”。我們到外面找也沒找到相關公告。 對于泰合樂園這樣的服務,幾個大人感到無語。這樣素質的人員還來服務,是丟了誰的臉?這種粗暴、無禮的服務能讓這里成為“孩子們的樂園”?這種缺乏人性化的管理能給所謂的公司帶來持續(xù)的發(fā)展? 于是他們發(fā)帖子希望工商管理部門通過行政手段鏟除這個“霸王條款”,物價部門規(guī)范其收費。 結果在網(wǎng)上引起了一場論戰(zhàn)。
這種火爆的打斗場面筆者雖然沒見過,但是多帶人進去的事情,大門檢票的人確實是不允許的。帶小孩去游泳對于顧客來說,也就變得非常不方便了。
再看沐浴間。在浙江省江山市萬隆度假村游泳池曾經(jīng)發(fā)生過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小學五年級的小女孩在2010年7月5日購買了一張30天的游泳票(月票上的有效期限為8月31日),就在第二次在更衣間丟失了這張月票,小孩子發(fā)現(xiàn)后哭得很傷心。當時工作人員說幫著找找看,說讓拿上發(fā)票去看看,拿去發(fā)票又說不能補,也不能掛失。女孩的家長想不通為什么不能,發(fā)票上號和月票上都有序號的,350元相當于其工資,該處就這樣不理不睬,相會推諉,30天時間眼看就要過去了,她的家長很無奈,懷著唯一的希望于當月11日向工商局投訴,希望能盡快解決?墒枪ど叹植挥枋芾怼
說起這個月票問題,筆者不免想多說幾句。筆者也曾丟失去游泳的月票,去找游泳池管理人員詢問,他們說,根據(jù)他們的工作流程,劃卡時我的票號他們也確實記得,但是他們沒有開發(fā)票的習慣,也只辦理教練包會培訓票的掛失補發(fā)手續(xù),還要收取手續(xù)費3元,因為他們在這種VIP會員卡上填寫了會員的姓名及基本信息,屬于記名票。對于月票,屬于不記名票,不予辦理掛失補發(fā),誰撿去誰還可以憑沒劃完的記錄繼續(xù)使用。這一說法確實屬于一個“霸王條款”,希望立法者和執(zhí)法機關認真考慮廣大消費者的這一訴求,否則游泳顧客被侵犯權益的事件將會層出不窮,而且對游泳池管理者又起不到一點規(guī)范其經(jīng)營服務質量的作用。
最后看保管設施。2008年6月在上海某平價游泳池(收費標準為15-25元/場/人),打工仔木木早就知道公司附近的某游泳館設施比較陳舊,但沖著15元一小時的低價還是忍不住前去體驗了一次,而霉運偏偏給他碰上了。由于游泳池的水不是太干凈,前來游泳的人又多,木木游得不爽,于是匆匆上岸,結果沖淋間居然只有冷水沒有熱水,更讓人氣惱的是,回到更衣室,木木發(fā)現(xiàn)自己的錢包不見了!雖說里面的現(xiàn)金并不多,但是還有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一下子全丟了十分麻煩。
破舊的木質衣柜上,5元抵押換來的小鐵鎖有明顯的撬開痕跡,木木真后悔沒有自己帶把堅實的鎖,因為這種小鎖對小偷來說實在是太容易開了,一根細鋼絲就可以輕松搞定。氣憤之下,木木找來了游泳館的管理員,詢問相關情況。管理員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神態(tài),竟指著墻上“貴重物品請寄存”的字樣和木木說:“我們這里有服務臺,一般客人都會將貴重物品寄存,如果自己將物品鎖在衣柜里,丟失了我們不負責。”這理由看起來無懈可擊,一時木木竟想不到如何辯駁,只能自認倒霉,發(fā)誓以后再也不來了。
后來和同事訴苦,同事安慰木木:“損失點錢財尚且還算事小,有些不正規(guī)的游泳池都沒有配備足夠的救生員,即使有救生員很可能資歷也不過硬,萬一出了點事故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蹦灸拘南,看來以后不能貪便宜,還是選擇硬件設施好軟件設施都相對齊全的游泳館比較靠譜。
對于木木的遭遇,筆者也深有感觸。我去過的那個游泳池,還沒有單獨的更衣間呢,而是直接在游泳池岸上一個非常顯眼的位置放置了一個生銹的舊保管箱,一把小鎖,一根細鋼絲,又不是上海,還要3元錢保管費!實在是很不劃算。
以上點到的三類事情能否起訴?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喜歡較真的人們可以記住以下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94條:“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jù)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說了這么多牢騷話,三伏天也到了,還是希望大家留心,因為立法者和執(zhí)法機關的關注重點不在這個關系民生的小小游泳池上,他們還有更重要的事情要考慮。到平價游泳池游泳時,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jù)(這是指需要起訴的情形),或者一個人去游泳,一個人看東西(這是指不想起訴的情形)。一分錢一份貨,經(jīng)濟條件好一點的地方,自然這類法律糾紛就會少一些。想來想去,還是海南和珠海、深圳那邊的游泳池泡涼水澡舒服,不用去想這些法律糾紛的問題。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yè)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xiàn)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qū)政府法制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