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淼 ]——(2011-7-17) / 已閱43406次
摘要:基督教婚姻觀念對西方世界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在獨身和結婚的態度上,基督教認為應該結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對獨身;基督教早期將婚姻視為圣事;基督教曾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淫亂;基督教推動了一夫一妻制的產生,同時在婚姻的締結、婚姻的接觸、生育制度、性觀念等方面,均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關鍵詞:基督教;婚姻觀念;婚姻制度;影響
一、導言
基督教是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已經隨著傳教士的傳教活動,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認可。以中國為例,雖然中國人的宗教性不是很強,但是基督教的教堂還是隨處可見,信眾甚多。基督教對世界的影響一言難盡,廣泛地影響到了政治、倫理、婚姻等諸多領域。基督教對人們的婚姻生活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蘊含的宗教精神,對婚姻的締結、婚姻儀式、婚姻生活、性觀念、生育制度等均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本文主要就基督教對西方婚姻制度的影響展開一些論述,從中發現基督教與西方婚姻制度的密切聯系。
二、基督教對婚姻的立場
基督教首先影響到的是人的觀念,即從思想的角度進一步影響到人的行為。基督教是一神教,強調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神,其他所謂的神都是虛假的,不足為信。這就要求人們對上帝保持虔誠,并且通過教會這一組織以及圣經這一經典、唱經這一形式,來維持人們對基督教的信仰。基督教對婚姻的立場主要包括婚姻的態度、婚姻的目的以及一夫一妻制觀念,本文在此針對基督教對婚姻的立場展開闡述,從觀念的角度,對基督教婚姻思想展開深入的剖析。
(一)對“保持獨身”和“結婚”的態度
基督教認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是神圣的、是莊嚴的、是婚姻當事人永遠的約定。伊甸園是禮堂,上帝是主禮人,亞當與夏娃結為一夫一妻,這正是基督教婚姻的根據。因此婚姻的含義不僅是指男女雙方結合成為合法的夫妻,更是一件崇高和神圣的事情。” 因此,基督教認為婚姻是必須要締結的,締結婚姻本身也是對上帝的虔誠,《創世紀》2: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保羅在新約中也說:“你們與其受身體欲望的煎熬,還不如結婚為妙。”所以,在基督教觀念看來,上帝造出了人,就是需要人離開父母,與妻子合為一體。這樣的觀念是必要的,雖然與婚姻相伴隨著會產生很多義務,例如,撫養子女的義務、扶養對方的義務等等,但是這些義務對于維系社會的發展,傳承社會的文明是必要的,這樣的觀念可以避免人們大量地單身,造成社會人口結構的失衡。因此,從社會效果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觀念與我們中國的“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似有異曲同工之妙。
在基督教的傳播過程中,一些熱衷于宗教事業的人們,為了一心為主傳播福音,拯救世人,一直痛苦于到底是結婚還是不結婚。這是因為,一方面,基督教是希望人們結婚的,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沒有反對獨身,這些傳教士為了傳教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事實上也無法照顧到家庭和伴侶,因此很多人都選擇了獨身。直至今日,我們還會看到很多教士是獨身的。圣保羅宗徒見了這種情況,知道了這些傳教士的苦悶,于是勸慰他們,傳播福音和締結家庭其實并不矛盾。這一勸誡也就成了傳教士結婚的理由和依據。不過,圣保羅宗徒同時也指出:“如果你有足夠的神恩,不結婚更好。”因此,也有一些傳教士保持獨身,認為自己為了上帝的事業奉獻了一切,認為守獨身并不是一個犧牲,乃是神的恩賜。
可見,基督教的經典教義是要求人們結婚的,這一點顯然與佛教存在區別。佛教的修行者和尚是不結婚的,認為結婚就是淫亂,和尚不應該近女色,否則會破壞修行。顯然,佛教修行者的這一理念只能在小范圍內存在,因為這在根本上是反人性的。基督教的教義相對就比較寬容,原則上人們應該結婚,這是上帝的旨意,但是如果選擇獨身,問題似乎也不大。
(二)對“結婚圣事論”的態度
基督教的圣事一共有七件,分別是:圣洗、堅振、圣體、懺悔、婚配、圣秩、傅油,婚姻也名列其中。基督教將婚配列為圣事之一,賦予其宗教內涵,使其成為宗教禮儀的一部分,這體現了基督教對婚姻的控制。“婚姻也因此成為教會事務,基督教會作為世俗社會婚姻唯一法律裁決機構的地位開始確立。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整個婚姻生活都要受控于教會。” 結婚圣事論就是說,婚姻是神圣的,一切與婚姻有關的生活內容,都必須與基督教的教義相吻合,使其具備圣事的外表和內在,例如婚姻的締結、婚姻的目的等,都必須符合基督教的教義,所以,結婚圣事論在早期是受到推廣和承認的,即使在今天,這樣的觀念依然存在。
不過,世界上任何宗教的教義都處在不斷地被詮釋的過程中,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概莫能外。在人們詮釋教義的過程中,都會形成新老教派,一般一者比較激進,一者比較保守,如新教之于天主教,什葉派之于遜尼派,等等。基督教在歷史發展中也處在不斷的變革和運動中,中世紀晚期還出現了宗教改革,婚姻的世俗化和現代化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的。在1525年的時候,結婚甚至成了人們獻身宗教改革的標志,在《教會的巴比倫之囚6∶1》(1520年)中,馬丁•路德強烈駁斥教會視婚姻為圣事的觀點,他說:“將婚姻作為圣事不僅毫無《圣經》上的依據,而且正是這種贊揚婚姻的教義把婚姻變成了一場鬧劇。” 那時候的新教觀念反對教會的婚姻圣事論、反對教會為婚姻締結所規定的形式和所設置的重重障礙,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婚姻的世俗化進程,使婚姻的控制權從教會轉移到人們自己手中,其結果是婚姻關系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同時也擺脫了宗教的束縛,夫妻感情得到認可,婚姻不再只是幫助人類繁衍的簡單工具,不再是對上帝效忠的形式,也不再只是人類解決性欲的解藥,婚姻還成了人們幸福的精神樂園。
由此可見,結婚圣事論從一個不可撼動的理論,最后在宗教改革的沖擊下為人們所拋棄,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本身發生了變化,人們賦予了宗教新的含義。
(三)對結婚目的的探討
婚姻的目的在基督教婚姻觀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督教認為,上帝設立婚姻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使人得伴侶;2、養育下一代;3、培育敬虔的后裔;4、防止淫亂;5、使身心得滿足。其中,教會認為婚姻主要有兩大目的:防惡和生育。根據《舊約全書》,婚姻是由神創立的,在原罪以前就存在,原因是神覺得“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基督教認為,神創立婚姻的目的是要女人幫助男人,但沒有清楚地說明到底是什么樣的幫助。保羅認為“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由此基督教強烈地表現出了將婚姻當作防止淫亂的工具。這是因為,基督教認為如果人在兩性方面淫亂的話,就難以確保其對上帝的忠誠。
前文指出過,基督教觀念本身也是在不斷變化中的,雖然《圣經》千百年來沒有變,但是圣經的教義在歷史中被賦予了新的內涵,這就猶如法律條文不斷被賦予新的內涵,被法官不斷解釋一樣。在宗教改革時期,婚姻用來防惡的觀念依舊存在,婚姻仍然被認為是防止淫亂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已經明顯體現出了對夫妻情感的重視。宗教改革的先行者馬丁路德在論述婚姻的益處時,談到婚姻生活給人帶來的喜悅、愛和樂趣,同時馬丁路德也承認婚姻生育和防惡的目的。可見,那時候的人們的思想觀念已經處在了一個變革時期,傳統的基督教婚姻目的觀已經逐漸受到了挑戰和動搖,婚姻中的情感、幸福、愉快等因素受到了重視,以至于人們逐漸發現婚姻真正的核心是愛,婚姻是一種情感關系,而不是性關系。這一理念的出現,反映了人的意識在覺醒。
(四)基督教對西方 “一夫一妻”制的推動作用
一夫一妻制是人類文明社會中的重要的婚姻形式,是指一個丈夫和一個妻子婚配,反對一個丈夫和多個女子婚配,當然也反對一個女子和多個男子婚配。 基督教婚姻觀的核心是:,基督教的婚姻觀主要是:(1)以一夫一妻為正當;(2)根據上帝意旨的配合;(3)無故離婚,等于犯淫;(4)夫妻是二人合一的愛情;(5)丈夫是妻子的保護者和指導者。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只承認一夫一妻的婚姻,除此之外會被認為是淫亂,這在中世紀的時候會受到嚴酷的懲罰。基督教的這些精神可以說是對古羅馬時期淫亂社會風氣的糾正。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及其觀念與基督教的經典《圣經》有關,在圣經中,人類的始祖亞當和夏娃生活在伊甸園中,他們之間的婚配就是一夫一妻制。這一點可以和中國比較,我國古代實行的在名義上也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事實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基督教世界中則不允許有妾的存在,一些不甚篤信基督教的人們只能通過尋找情人的方式,來解決婚姻中的苦悶與不滿足。
因此,基督教對一夫一妻制的推動作用是相當明顯的,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一夫一妻制是在基督教的推動下,才在世界范圍內真正建立的。
三、基督教的婚姻觀對結婚和離婚制度的影響
基督教的婚姻觀是一種內在的觀念,但是基督教的婚姻觀極大地影響了婚姻的形式,對婚姻的締結的形式、婚禮的規定、離婚制度等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了進一步闡述基督教對西方婚姻制度的影響,有必要繼續從這些方面展開探討。
(一)基督教對婚姻締結形式的規定
對婚姻的締結《舊約全書》明確規定了禁婚范圍。男子不能與以下女子結婚:父親、伯叔、弟兄、兒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孫女、繼女、繼(外)孫女。 這只禁止兩代以內的血親婚配和姻親婚配,并沒有禁止表親婚配和堂親婚配。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條件或者說是消極條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謨那里就已經產生了。在對話錄《求愛者和少女》少女拒絕當場答應求婚,因為一答應婚姻就會確定下來,但她認為經過父母同意的婚姻會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經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愛者去取得雙方父母的同意。 這一對話錄就是當時婚姻締結形式的反應。
不過基督教婚姻也隨著宗教改革思想的沖擊而在婚姻締結形式上有一定的變化。加爾文宗教改革派的結婚締結條件在1561年《日內瓦結婚、離婚法令》中有所體現,該法令說:“初婚且父親健在的年青人,在他們達到法定年齡(男子24歲、女子20歲)之前,不能自行訂立婚約。如果他們過了法定年齡,要求父親同意他們的婚事而被拒絕,那么他們可以不經同意就結婚。……如果子女未經父母同意就結婚但已達到允許的年齡,其婚姻應被承認;父親必須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樣提供嫁妝或財禮,或者同意相關的法律條款。”同樣地,我們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締結形式方面,也隨著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動,其結果是結婚顯得更加自由,體現了人本主義思想。
(二)基督教對西方社會婚禮制度的規定
結婚的禮儀問題《圣經》并沒有明確的記載,但是據說耶穌非常重視這個禮節,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時,因為婚姻筵席酒用盡了,耶穌在那里還行了第一個“水變酒”的神跡,可見婚姻的尊貴。使徒圣保羅也曾說婚姻是為人人所尊貴的,斷不可茍且輕忽,必須誠敬端莊,節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禮較為復雜,這是因為婚姻被認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會的掌控。雖然當今社會已經是一個世俗的社會,人們的社會生活已經不受基督教教會的嚴格控制,但是在婚禮上,一般還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禮程序進行的。在中國,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們,也熱衷于在辦西式婚禮,這種西式婚禮,其實就是基督教婚姻的儀式,只不過稍有變化,例如,主持婚禮的不一定是牧師了,而是一般的司儀。
從當今基督教婚禮的程序中,我們可以一窺基督教婚禮的宗教性質。基督教婚禮的詳細程序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首先,婚禮行列,新郎新娘進入禮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導新娘的母親進入會場,并由招待通知牧師婚禮已經可以開始進行了。當新郎新娘及男女儐相進入會場后,可以面向會眾也可以面向圣壇。另外,在比較小的教會,有時候會安排雙方家屬坐在詩班的位子,這時候,新郎新娘最好選擇面對圣壇。一般而言,大多數的新郎娘選擇面對圣壇。
其次,婚禮的宣召及禱告。由牧師宣告婚禮開始,宣告完畢,禱告祈求上帝賜福今日的婚禮。在這個婚禮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們愿意共結連理的心愿。婚禮的禱詞如下:“讓我們低頭禱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們的行動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賜下清潔的心、正直的靈,不讓私欲攔阻我們認識你的旨意,也不讓軟弱攔阻我們順從你的旨意,如此,我們才能借著耶穌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見光明,在你里面得著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時此刻與我們同在,按照你信實賜福我們今日的聚集,從今時直到永永遠遠。阿門。”
再次,點燃蠟燭。蠟燭與蠟燭臺是由新人準備的。三根蠟燭,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選擇別的顏色。三根蠟燭擺在這一對新人面前。中間那根蠟燭稱為“婚姻之燭”或“合一之燭”,這根蠟燭比旁邊兩根“家庭之燭”大些。如果,蠟燭是在婚禮開始時才帶進來的,那么要先擺好中間的蠟燭,只有帶旁邊的兩根家庭之燭進來。
最后,誦讀經文和婚約問答。誦讀經文是指讀幾段圣經的篇章,婚約問答是婚禮中幾個關鍵程序之一,通常這樣的問答也被視為是婚姻誓約或承諾的一部份。這一幕我們在影視作品中經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禮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但是在不同的國家一般稍作改動,以符合當地的風俗和文化。從基督教的婚禮程序我們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禮的宗教色彩、宗教氣息較為濃厚。而我國的傳統婚禮則幾乎沒有宗教色彩,那是因為我國傳統婚禮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經初步成型,那是我國人民還沒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觀對離婚制度的影響
基督教從來沒有說夫妻不準離婚,相反地,一些先知還表達過可以離婚后再次結婚的觀點。在“摩西十戒”中,摩西從來沒有提及不許離婚的戒條,相反摩西還明確允許離婚和寡婦再嫁。摩西說:“人若娶妻以后,見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別人。” 這倒和我國古代的休妻制度類似,同樣反映了男人的主導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說過與摩西所言相反的話,例如先知瑪拉基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厭惡的。” 《新約•馬可福音》也說:“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說明古代希伯來人思想觀念的變化。由于這兩位先知的影響,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離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會隨便離婚,離婚還是會受到觀念上的限制。隨著宗教改革運動的興起,人們對婚姻的認識有了更深的認識,認為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固定性關系,也不是為了生育,而是為了心情的愉悅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觀念的變化,必然導致離婚條件的變化,馬丁•路德在教會規定的離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另外兩個: 一方拒絕履行婚姻義務(指夫妻性生活);雙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處,但這種情況的離婚雙方不能與他人再婚,只能兩人和好復婚。不過相比而言,馬丁路德的思想還是較為保守的,在離婚觀念上,更為激進的馬丁•巴克認為,當夫妻之間相互的愛消失,夫妻之間也不再有交流時,嚴格意義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約翰•彌爾頓主張一時不幸福的夫妻不僅應該離婚,而且離婚對于他們還是一項道德義務。因為繼續不幸的婚姻違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還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別處尋找安慰而導致通奸;還可能使人喪失對上帝的信仰。
當今的西方世界對于離婚的條件是相當寬松的,不過也深受基督教離婚觀念的影響。例如,英國的離婚制度主要規定在1973年《婚姻訴訟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該法對離婚理由的規定有5個,分別是:通奸且無法忍受、某些行為(這些行為導致對方無法與其生活)、遺棄、分居兩年且同意、分居達五年之久。 可見,當今西方世界對于離婚的態度還是比較寬容的,首先只要雙方同意即可離婚,而不問理由;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離婚。
四、基督教的婚姻觀對性和生育制度的影響
基督教的婚姻觀對性和生育制度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本文繼續對這兩部分的內容進行一些闡述,以進一步發掘基督教的婚姻家庭觀念。
(一)基督教對性觀念的影響
性在基督教中被認為是生育的途徑,并且性關系因該被局限在婚姻范圍內,超越婚姻范圍的性關系就是一種淫亂,是可恥的。不過事實上,這一理念對那些王公貴族的影響有限,因為歐洲中世紀的人們特別是在文藝復興前后,人們以擁有情人為榮。
基督教中的性觀念還表現在強烈地反對婚前性行為,基督教的經文如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都反對婚前性行為,認為婚前及婚外的性關系均屬污穢、不潔、不該的罪;羅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約壹二還特別指出,已婚、單身的男女在性關系方面都要小心謹慎,應保持純真圣潔。這些經文都體現了基督教在性方面的保守。不過時至今日,社會生活的世俗化使人們的性觀念也極為開放,“性解放”運動就是從西方世界中產生的。不過,基督教保守的性觀念在今天還是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
(二)基督教對生育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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