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1-7-17) / 已閱39074次
⑶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處刑罰,否則將同從輕處罰相混淆。但減輕處罰也不能減輕到免除處罰的程度,否則將和免除處罰相混淆。
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⑴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刑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⑵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
《刑法》第67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
《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刑法》第17條第五款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⑷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①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刑法》第17條第五款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③未遂犯。
《刑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④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刑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⑤自首。
《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⑥立功。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酌定減輕處罰在另外章節詳述)
㈢法定從輕處罰及情節。
⒈法定從輕處罰。
《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從輕處罰,就是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08]
⑴法定刑的限度是指與具體犯罪相適應的具體量刑幅度。
⑵選擇相對較輕的刑種。
⑶在具體量刑幅度內判處較短的刑期。
⑷不允許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處刑罰。
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刑法》第67條第三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其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已經包括在免除、減輕、從輕處罰情節條款內,不再重復)
㈣其他法定從寬情節。
⒈不負刑事責任的情節。
《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即不滿14周歲的人,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犯罪外,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⒉不適用死刑的情節。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⒊不是累犯的情節。
《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⒋應當宣告緩刑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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