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1-7-26) / 已閱9231次
關于法定監護人的訴訟地位之反思
劉順濤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具體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利,但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人不一定是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在其本人沒有財產或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應是行為人的監護人,是監護人替代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確定監護人對侵權行為后果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要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也就是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應當先從他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
近日,筆者在立案工作中遇到了一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實施不法行為致人受傷的案件,起訴時原告只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致害人列為被告,將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進行起訴。我們審查訴狀后,初步認為應將被告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我們通過釋明,必要的導訴后,原告仍堅持已見。如果按原告所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我們的應訴通知書如何通知?如何進行傳喚?如果法定監護人不到庭又怎么辦?如何判令監護人承擔責任?系列問題,不得不令人深思。由此,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大家商討,以期對未來的審判工作有所幫助,在適用法律上有統一的尺度。
現實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不法行為致使他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他們一般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律確定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義務。那么監護人承擔的是何種責任?在訴訟中監護人又該處于何種訴訟地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具體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利,但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人不一定是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在其本人沒有財產或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是行為人的監護人,是監護人替代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確定監護人對侵權行為后果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要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也就是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應當先從他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訴訟中,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就存在著一種侵權法律關系,受害人就將這一雙方爭議的侵權法律關系提交到法院裁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受害人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為適格的當事人或正當當事人不成疑問。那么這是否就是說該侵權法律關系主體以外的人就絕對不能作為當事人呢?根據當事人適格理論,除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可作為當事人以外,對訴訟標的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具有法定權益的人也應作為正當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款明確規定:“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監護人是作為賠償義務的主體,也就是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據此,監護人就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受害人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有了法定的權益,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從而也就具有了當事人的資格。
監護人不列為當事人,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因此對監護人不具有約束力,這一特點是當事人與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的一個重要區別。如果只列造成原告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以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就無法判決監護人承擔替代或補充賠償責任,只有將監護人在民事訴訟中列為當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判決其承擔替代或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才能對監護人具有約束力。
有人認為應將監護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沒有就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而在被監護人侵權的訴訟中,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是連帶關系,存在著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監護人與案件有著直接利害關系,這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不同的。其參與訴訟的方式有兩種:第三人申請參加和人民法院通知參加,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具有強制性,有違當事人處分原則,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以第三人申請參加為主。如果監護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故意不申請參加訴訟,他也就失去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那么,根據既判力理論,法院的判決就不能涉及監護人的責任,不能對其產生約束力,因為既不是當事人,又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此推理,則在被監護人沒有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費用時監護人不能承擔任何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訴訟中,應將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法理,在司法實踐中又容易操作,便于執行,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 劉順濤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