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寶明 ]——(2003-3-8) / 已閱31725次
馳名商標保護中的新問題
郭寶明
馳名商標,顧名思義,即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在用“密不透風”來形容對它的保護程度都不為過。從1883年的《巴黎公約》對其保護開始,再到現在的TRIPS協議,其間很多國際性條約也都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法律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是以特殊法律規定的形式給馳名商標以保護的。并且現在這種保護趨勢不斷趨向嚴格化。即: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達到了禁止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程度。(((我國新《商標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贝送,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又延伸到了這個與現實相對應的虛擬空間中,可以說,馳名商標的權力又擴張到了網絡領域。即絕對禁止他人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的域名權和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如:發生在北京的杜邦、寶潔等知名跨國企業,追回自己的中文域名的案件,恰恰正驗證了這一點。還有在侵權認定時,如果原告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則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判定被告與其商標的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而且現在對馳名商標還有給予更嚴格法律保護的國際趨勢。
正如上面所談到的,對馳名商標采取的不限于特定商品類別的擴張保護模式及以立法形式將其禁用權效力擴展至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領域。(((客觀地說,對馳名商標已經給予了其遠遠超出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待遇。然而,最近發生在國內的一系列事件,卻使人們對于到底是否應該給予馳名商標以這樣嚴格的保護產生了疑問。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浙江納愛斯公司的商標“雕”牌,作為近些年來在洗滌用品(洗衣粉、肥皂)中展露頭腳的馳名商標,但該企業卻隨意在其生產的牙膏上也標注了“中國馳名商標——雕牌”,此舉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同樣也是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格蘭仕”,其公司也將在微波爐上的馳名商標又移植到了才開發不久的空調上。兩家公司最終都受到了國家工商局的嚴懲。(((人們滿腹狐疑的不禁要問,中國的馳名商標所有者到底怎麼了?
眾所周知,作為已經在公眾心目中樹立起來良好信譽并能夠給企業帶來大量利潤的馳名商標。長期以來,一直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假冒馳名商標的現象很長時間以來也是屢禁不止。但是馳名商標所有人自己將其所擁有的馳名商標,不經合法程序而任意使用于自己生產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現象,作為馳名商標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值得讓人深思。下面就從知識產權制度創設的根本目的——權利的平衡,現行法律規定等方面對此現象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從法律制定的根本目地來說,知識產權制度的創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對其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壟斷權,進而使其公開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例如:設立著作權,是為了更好地讓著作權人創作,從而再將作品廣泛向社會傳播,促進社會文化的整體發展;設立專利權,則是為了讓專利權人更加積極地去創造,從而通過促進其公開發明創造來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同樣設立商標權,也是為了能夠讓商標權人生產出名副其實的高質量合格產品來滿足整個社會的需求?梢哉f,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一直是知識產權制度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從平衡的角度看,馳名商標所有人經社會公眾認可,由國家行政機關審核、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已經是社會公眾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給予了極大地社會肯定。而且馳名商標所有人又可憑借馳名商標,擴大商品的市場份額,獲得高額的利潤回報。可以說,此時法律的天平已經明顯傾向于了馳名商標所有人。而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還盲目、隨意地將已頗有名氣的馳名商標再不經任何合法程序,而轉移到其新開發的商品上,固然對其本身而言,自然可以借助馳名商標的名氣擴大影響,降低一系列成本,占據市場主動的目地。但從長遠來看當廣大消費者獲悉后,馳名商標所有人必將親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獲得的馳名商標。正如美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分會主席史密斯曾說的,這是因為“表面上無關的使用,實際上會破壞商標同初始商品或服務的自動聯系,以及同廣告創造的有利形象的聯系,并最終損害商標的銷售力!睕r且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依照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明文規定是受到國家法律嚴格保護的。因此,馳名商標所有人這種自欺欺人的做法,理應受到法律嚴懲。從知識產權制度創制的宗旨角度言,今后我國的相關立法也應給予馳名商標權人以必要的權利限制,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現在正如前面所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以接近近乎完美的境地。而廣大公眾的合法權益空間卻已經被壓縮到了極限。因此,在法律已經給予了馳名商標較為嚴格的法律保護后,如果馳名商標所有人還任意將馳名商標,標注在其新開發、生產的商品上,而不受任何限制。那麼這對于善意的第三人——社會公眾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他們不可能也沒義務去審查某一商品是否真的是馳名商標商品。而相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企業而言,廣大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他們無從知曉相關“內幕”信息。因此,即使商品差異明顯,仍常常會混淆、誤導、訛誤社會公眾,使他們會在新商品與信譽卓越的馳名商標權人之間建立某種聯系,誤以為新產品同樣屬于馳名商標商品,或者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所有者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組織上或業務上的關聯,從而引起廣大消費者的誤購。(((而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研發、生產的新產品質量低劣(這種問題在一個企業剛剛生產某一商品時會常常出現)就會嚴重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反過來又會影響馳名商標在社會公眾心目中通過長期努力,而建立起來的良好信譽。我國新《商標法》第7條明文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彼赃@種隨意自我濫用馳名商標的做法。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而言,其實是一種“損人不利己”的短視行為,也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分析其原因,可知這種做法是企業為迅速開拓業務而菜取的急功近利的不明智之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企業言,這種做法不但不會起到積極的效果,反而會欲速則不達,.直至走向反面。
從基本法律角度而言,商標是按商品的分類注冊,這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的商標注冊使用原則。新商標法第19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倍以摲ǖ21條也明確規定:“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由此可見,國家法律明確允許商標所有人可以將一個商標使用于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但規定必須分別申請、注冊。所有商標包括馳名商標一律同等,絕對禁止商標所有人不經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任意轉移自己的商標于新產品上。與此相對,這種將馳名商標隨意濫用的做法,還會很容易使一個有較大商業價值的馳名商標,因過多地使用于不同類別的商標上,而弱化馳名商標與商品類別之間的聯系,使商標與商品生產者相分離,從而使其喪失獨特的識別性和顯著性,引起馳名商標的淡化。而這種自我淡化行為,破壞了馳名商標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造成了社會公眾對馳名商標與其特定商品之間獨特聯系的沖淡。這種做法從另一方面,又說明了引起馳名商標的淡化的原因,不僅僅包括馳名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惡意行為,還包括馳名商標權人有時由于錯誤的企業戰略或基于近快贏利的目的,也會做出的導致馳名商標自我淡化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又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胺灿庠秸敻偁幹I域,或違反商業誠實習慣之行為,均得以不正當競爭名之。”(((因為馳名商標所有權人將馳名商標用于與原有產品之外的其他領域,而仍標注自己是馳名商標,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活動準則,會使該領域的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原因在于該馳名商標權人不恰當地利用了自己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在某一類或某幾類商品上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而使自己在其他新開拓的領域,與該領域的競爭者相比,占據了一個較高的起點,使其在與其他同類營業者展開競爭時,更容易取勝,故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并不禁止馳名商標權人對其他領域的投資、拓展,同時我國法律又對馳名商標在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護,也不禁止其對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在其他領域的使用,但使用馳名商標于新產品上,一定要合法,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走所謂的“終南捷徑”,妄圖在新產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并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從而取得較高的市場份額。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更是違法的。
市場經濟要求其參與的主體“誠實信用、有價有償”,馳名商標所有人積極進取,不斷開拓其尚未涉足的新領域,是值得鼓勵令人稱贊的。但身處市場之中,更應以誠為本,應該通過靠生產質量過硬的產品,來不斷打造自己的新品牌,不斷樹立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譽。這也才是企業不斷成功、永葆不敗之地的秘訣。世界馳名商標可口可樂的所有人——可口可樂公司1998年在歐洲發現了不合格的可口可樂在市場上流通,便不惜血本,將幾百萬瓶收回銷毀。其嚴把質量關的做法,才真正是我們眾多企業應該好好學習的。馳名商標的巨大影響力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是無法估量的,借助其影響力——搭便車,可能產生許多不當利潤。這既是馳名商標被冒用、搶注的根本原因,也使某些馳名商標所有人投機取巧,想靠打“商標擦邊球”來擴大市場占有率。但這種做法最終必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中國入世后,很多企業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壓力,從而紛紛制定自己企業的品牌戰略,這是好事。但也應該采取一個合法妥當、有效長遠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宏偉計劃。此外,在給予了馳名商標越來越完善的法律保護后,我們不得不沉思,應該如何平衡馳名商標權人與社會公眾——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是否也應該將以近傾斜的天平“扶一扶”,從而真正多考慮一下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 鄭成思,《中國入世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學》2002年第4期,第70頁。
((( 謝新竹,《馳名商標禁用權的擴展與反淡化保護》,《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26日,第3版。
((( 馬秀山,《商標知名勿自殘》,《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年5月31日,第1版。
((( 謝新竹,《馳名商標禁用權的擴展與反淡化保護》,《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26日,第3版。
((( 曾陳明汝,著:《專利商標法選論》,臺北三民書局,1977年出版,第162頁,轉自 劉曉軍,《商標淡化的若干問題研究》,《電子知識產權》2002年第4期,第45頁。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聯系地址:上海嘉定區(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城中路20號7號樓507室,郵編:201800 電話:021-69981153 郵箱:dabao070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