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偉迪 ]——(2003-3-11) / 已閱27149次
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
李偉迪
(懷化學院,湖南,懷化,418008)
摘 要: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更是血緣立法的經典。唐律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有77條,涉及唐代行政、民事、婚姻、家庭、繼承、刑事、訴訟等各個方面;其他法律關系主體如凡人、奴婢、良人、皇帝等也以血緣為依據確定,因此唐律的血緣主義特征是特別明顯。血緣與唐律的密切關系根置于唐代的自然經濟結構、專制政治結構和親尊文化結構,血緣關系透過家庭關系、生產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轉化為法律關系。血緣與唐律的結合表明,血緣關系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基礎。血緣關系與法律關系的融匯,是中華法系一大特色,研究血緣立法,是豐富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創新中華法系的前提和基礎。
關鍵詞:唐律;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中華法系
中圖分類號:DF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唐律依血緣關系展開,血緣關系是唐律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
唐律502條,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77條;其法律關系主體有家長、尊長、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繼、子、孫、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親、慈母、親、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緦麻、小功、大功、期親、斬衰、良人、部曲、奴婢、主司、官、里正、縣令、府主、刺史、 皇上、皇后、師、凡人等,相當一部分法律關系主體是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凡人"也是一個間接的血緣關系概念,因為"凡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或血緣較遠;"部曲"、"奴婢"、"賤民"、"良民"等法律關系主體實質上也是按其血緣劃分的;皇權也是依據血緣來行使的,皇帝宣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是百姓的父母,"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1](P.6)實際上帝位是依血緣取得的。上帝之子是虛,皇帝之子(開國皇帝除外)是實,唐律之目標首先是維護"龍"種的繁衍和特權,撩下神秘的重幕,最后看到的是血緣。因此應該把對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理解為血緣主義在唐律中的間接體現。[2](P.32~35)
第一,血緣是享受特權的法定依據。不僅皇帝的直系血緣親屬享有特權,而且親屬的親屬也因血緣而享有特權,"皇后小功以上親"犯死罪,要奏請皇帝,由皇帝格外開恩。較高級別的官吏也可以依血緣蔭及親屬,如果親屬犯流罪以下,法定減一等處罰,"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從減一等之例。"七品以上官之親屬犯流以下之罪,不僅可以減等處罰,而且還可以用財物贖罪,"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3](P.34)總之,皇親國戚、高官顯貴及其親屬因血緣關系,可通過議、請、減、贖而逃避法律的懲罰,同罪而異罰。
第二,血緣關系是定罪量刑的標準。實施同樣的行為,因行為對象與行為人的血緣關系不同,法律責任就不同,一是有罪,一是無罪。以告發他人犯罪為例,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4](P.432)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5](P.435),祖父母、父母犯了罪,或者有危害子孫本人的行為,子孫不得向官府告發,告者一律處死,不告是子孫的法定義務。告發其他有血緣關系的近親屬,即使所告情況屬實,也屬法律禁止之列,也要依親等處刑,可見告有重罪,不告無罪。但如果對與自己沒有血緣的人,或血緣較遠的人,知道其有犯罪行為,則必須向官府告發,不告有罪,"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6](P.449)
充分體現血緣是定罪依據的是對侵犯皇權行為的處置。表現之一,如果親屬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罪,必須告發,大義滅親,告發是法定義務,[7](56~61)"諸知謀反及謀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8](P.427)表現之二,若家人犯罪,不論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首從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與家人有血緣關系,"除惡務盡",近親要斬,遠親要流,物財沒收,"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歲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9](P.321) "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10](P.325),這就是依據血緣而形成的"緣坐"。
第三,血緣關系是取得所有權的依據。唐律不承認家庭成員個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民事權力能力,以血緣為基準劃分私人財產所有權,并由父親行使。祖父母、父母在世時,禁止子孫分割家產和分戶居住,"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11](P.236)父母去世后三年內,仍不能析產分家,"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12](P.236)對于家中的財產,晚輩不能私自處理,"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13](P.241)
第四,血緣關系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大權由家長操縱,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要告知家長并聽從家長的意見,"諸卑幼在外,……未成者,聽尊長,違者,杖一百。"[14](P.267) 唐律規定,同姓不婚,良賤不婚,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一年。緦麻以上,以奸論。"[15](P.262),"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嫁,減一等。離之。"[16](P.269) "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為妻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17](P.270)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18](P.256)
第五,血緣關系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19](92~94)繼承分財產繼承、宗祧繼承和爵位繼承三類,而繼承的一般規則按血緣確定。財產繼承的法定繼承方式是諸子平均繼承,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或轉繼承。"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20](P.241)
沒有生育的人,為了延續血脈,可以從同宗中過繼收養,"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21](P.237)如果收養下等人的子女為子孫,則要受罰,"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女.杖一百"。[22](P.238)
第六,血緣關系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托。[23](15~18)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征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 。女戶,又減三等。"基層官員若脫漏戶口,也比照家長的責任,按血緣家長責任類推,體現了立法者對血緣的依賴和重視,"諸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諸州縣不覺脫漏者,縣內十口笞三十,……若知情者,各同里正法。"[24](P.231.233)
唐律規定,官員的家屬如果接受官員下屬的物質利益,官員和家屬要處罰,"諸監臨之官家人,于部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所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25](P.227)
2 血緣與唐代的經濟結構:自然經濟的絕對優勢
"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事物的物質生活關系,"[26](P.82)那么首先應從唐代經濟的"歷史真實"中,去探求唐律血緣色彩濃厚的根源。唐代經濟是一個什么景象?從經濟結構看,唐代是我國古代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時期,"唐定州何明遠大富,主官中三驛。每于驛邊,起居停商,專以襲胡為業,資財百萬,家有綾機五百張。"[27](P.1875)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唐代的商品經濟已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從整個唐代的經濟結構看,商品經濟仍處于萌芽狀態,因學術界多有定論,此不贅述,在這里我只引用一個已大眾化的命題:農業居于絕對的優勢,工商業僅僅是零星的點綴,在唐代,仍是典型的自然經濟。在這種經濟背景下,"他們靠自己家庭的幫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產他們需要的幾乎一切產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產品同外界交換來的,"[28](P.1015) "廣大人民都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必須通過商業才能獲得的生活必需品為數不多。" [29](P.666)那么自然經濟是如何運行的?以下按產業類型來分析。
小農業是唐代主要的產業,它的勞動力組織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以血緣為紐帶。管子曾這樣描述家庭生產的情形,"正月,令農始作,……是故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30](P.16)生產者的勞動伙伴總是并且都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兒女或父母,在翻地、下種、除草、施肥和收獲的過程中,沒有也不需要外人來幫助(也許農忙時親屬間有簡單的協作)[31](P.9),也沒有外人來分享一家的勞動成果(租賦除外),新唐書載:瀛州劉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同產也,門內斗粟尺帛無所私[32](P.5579)"。幾乎沒有什么產品可以出賣,也沒有必要買多少東西回來;幾乎一輩子沒有離開那塊土地,一輩子不離開這個村莊;一切關系在家庭中展開,一切矛盾在家庭中解決;血緣是組織家庭成員的紐帶,也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依托。如此,基礎的血緣群體也是基本的生產單位,血緣關系是基本的生產關系,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的關系也主要是血緣關系。只要看看經歷了千年發展后的今天,農村組織生產對血緣關系的依賴程度,就可以想象血緣關系在唐代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除小農業外,血緣關系也是組織手工業生產和商品經營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工業有三種形式,家庭副業、家庭手工業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工業的主要形式,也采取家庭勞動的形式,唐代詩人袁高和柳宗元對制茶的家庭勞動有這樣的描述:"田輟耕農耒,采采實辛苦。一夫且當役,盡室皆同臻。"[33][P.3536] "日午獨覺無余聲,山童隔竹敲茶臼"[34](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勞動。唐人元稹作《織婦詞》,篇中有言:"東家頭白雙女兒,為解挑紋嫁不得。"[35](P.4607)說明擁有較高技術的手工紡織仍以家庭勞動為主;宣州諸葛氏的制筆業,是家庭生產、世代相傳。[36](P.407)唐代的少數私營手工作坊,可能有較多員工,壽州劉清真是一個制茶作坊主,"與其徒二十人于壽州作茶"[37](P.160),這二十個徒弟不一定都是劉的親屬;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手工作坊,仍以家庭關系或家族關系為基礎,組織生產經營,唐人李青是一個手工業作坊主,"家富于財,李為州里之豪氓,子孫及內外姻族近百數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 [38](P.232) 有專家這樣概括中國古代手工業勞動力組織形式:"中國城鄉的獨立手工業者是以家庭關系為基礎,而不是以師徒關系為基礎。" [39](P.2)
古代商業經營,與農業生產和手工勞動比起來,其經營形式涉及的社會關系要廣得多,要把商品賣出去,就必然要與家庭之外的人發生關系,就必然超越血緣關系;但是一家店鋪的從業人員往往是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類似于今天的個體工商戶。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營贍,力漸豐足",命"子主船載麥,泝流詣州市。"[40](P.2794)還有一例:長安東市有一家專門出租驢作運輸之用的店鋪,父親管店,小兒跟隨客戶到達目的地后,將驢牽回[41](P.2741)。手工作坊之間和商人之間沒有歐洲式的行會,"長期以來,中國工商業者已經逐漸習慣于對中國政權的服從和依賴。除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和宗族協作關系外,他們難以接受任何自治聯合體的制度約束。"[42]](P.1)
可見,在唐代的自然經濟中,血緣關系是組織生產的主要形式,生產者也基本在血緣的區域內活動,血緣關系轉化成了生產關系和生活關系。自然經濟是唐律呈現血緣主義特征的最深層的根源。為了簡便,以上表述可以歸結為一個公式: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生產。
三、血緣與唐代的政治結構:權力和義務劃分的家國同構
政治是經濟的延伸,自然經濟的生產方式產生了家長專制。家庭是一個基本的經濟單位,而這個經濟單位是由幾個人甚至十幾個人組成的,要把這些人的思想、行為和利益協調起來,就必須有一個人在其中起組織管理作用,必須給他以權力和威嚴,足以使其他人服從和尊重。那么在這個家庭中誰能擔當這個角色?他們可以按兩種標準去選擇,一是選擇家庭中最有能力的人,這是社會生存法則使然,一是選擇家庭中血緣輩份最高的人,這是自然法則使然。按第一個標準選擇,結果之一是年富力強的父母或祖父母當選,因為他們有生活生產經驗的優勢和體力的優勢;也可能是成年的兒女,因為他們也有一定的生活生產經驗和更強的體力。但是在兒女中選擇管理者,會引發一些新的矛盾,如幾個兒女之間或第二代與第三代之間會爭奪這個角色,況且人的能力是變化的,家庭就會卷入無休止的爭奪狀態,就不能達到最初組織生產的目的,因此第一個選擇標準不可行。如果按第二個標準選擇管理者,結果只有一個:父親或母親,因為盡管有三世或四世同堂 ,但每個人只有一個父親和母親;那么父母之間怎么選擇?這個矛盾在父系氏族社會到來時就解決了,因為在主要依靠體力進行生產的時代,父親作為男性有絕對的自然優勢。按第二個標準既能避免第一標準的混亂,又能吸收其長處――對能力的看重,并且把這個標準建立在穩固的自然基礎和社會基礎之上。因為每個人都是由父母所生,誰也不能回避,也不能選擇,更不能否認,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客觀現實;同時每個人在生命的童年都是一個純粹的消費者,父母的養育是生命得以存在和壯大的前提,誰都有這么一段經歷,誰也不能抹殺這段歷史,總之是父母給予了生命,這是父親取得管理權的最有力的依據,如果是多世同堂,父親可能因年老昏花而對長子作某些授權,作為技術性的修正;并且當時的生存環境和生命秩序也使家庭成員自覺服從這一標準,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單個的人是無法生存的,逐出家庭等于原始時代被逐出氏族或部落;生命的秩序使每個人先為人子后為人父,使每個人心甘情愿地排隊等待生命歷程中扮演下一個角色;并且父權使年老體弱的長者的贍養得到了保證。這樣父親的權力基于血緣和家庭生存、生產及生活的需要而產生了。上節的公式可以修改: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
父親為了有效地組織家庭生產,必須享有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對家庭成員的指揮權和懲戒權,因而唐律規定,一切財產歸父親所有,一切成員聽從父親命令。 "諸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43](P.437)父母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不得擅自處理家庭財產,不得咒罵、毆打父母,不得起訴父母,不得違反教令,不得遺棄父母。更有甚者,在父母去世后的三年內,子女也不得歡歌笑語、分家立業、結婚生子和外出做官。父權出現了異化,子女權力被養育之恩沖淡了,而子女的服從義務被強化了,血緣關系成為家長專制的載體,"姚氏世推尊長公平者主家,子弟各任以事,專以一人守墳墓,雖度為僧,亦廬墓側。早晚于堂上聚食,男子婦人各行列以坐,小兒席地,共食于木槽。飯罷,即鎖廚門,無異爨者。男女衣服各一架,不分彼此。有子弟新娶,私市食以遺其妻,妻不受,納于尊長,請杖之。"[44](P.187)
國家的政治結構與家庭結構是否一樣?可以從三個角度理解。其一,"國之本在家"。既然國家治理的對象是眾多的"家",那么,國家治理的目標也就是維護"家"的正常秩序。其二,國之本在族。"小家"之上有"大家",即宗族,按血緣和親等"聯宗收族",宗族即成為國與家的中間環節,宗族也是國家治理的對象,楊度有這樣的論述:"對于家族的犯罪,就是對國家的犯罪,國家須維持家族的制度,才能有所憑籍,以維持社會。"[45](P.165)第三,家和宗族相對于社會,是一個封閉的單位,家與家之間沒有多少交往,"小農是一個廣大的群體,其成員生活在相同的條件下。但是彼此并不發生復雜的關系。他們的生產關系并不是使他們交往而是促使他們互相分離。……每一個農民差不多都是自給自足的,都是在直接生產著自己消費中的大部分產品,因而多半在自然交換中而不是在社會交換中取得自己借以維持生活的資料的,一小塊土地,一個農民和一個家庭,旁邊是另一個農民和另一個家庭。一群這樣的單位就形成一個村子,一群這樣的村子就形成一個州區。" [46](P.310)既然一個個家庭是單獨存在的,不能自覺地相互依靠、相互制約,在洪澇災害、外敵入侵等情況下,單個的家庭是無法生存的,就象在正常情況下單個的人無法生存一樣。那么千千萬萬的小家庭需要一種凌駕于自己之上的管理者,負責水利興修、維護治安、抵御外敵等事宜,也就是組織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這個管理者是怎么產生的?選舉是不可能的,因為家庭中的人不知道外面有多大,外面發生了什么事,外面的人怎么樣;那么只有戰爭才能選出這個管理者,與猴王的產生過程相類似,"成者為王",這個"王"就是管理者,在周代稱天子,在秦代以后稱皇帝。這個皇帝如果能使小家庭安居樂業,就是一個好的管理者,一個好皇帝,就能繼續他的統治,小農社會需要皇帝。但是皇帝不是選出來的,是打出來的,是與暴力、威嚴、神秘相伴隨的,能征服天下的人就能征服一個小家庭,因此單個小農家庭是無法與皇帝對抗的,也無法限制皇帝的權力,在這里,國家管理者的權力也出現了異化。因而國家的政治結構也是一元的集權的甚至是專制的。小農家庭的權力被淡化了,皇權被絕對化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47](P. 315)
由此可見,依血緣關系組織起來的家,既是治國的對象,也是治國的依托,家是國的縮影,國是家的放大,國與家,既同構,又相通。家是按血緣關系來管理的,那么國也可按依血緣關系來治理。血緣關系在轉化成生產關系的同時,也轉化成了政治關系,這是唐律與血緣相結合的政治基礎。這也可總結一個公式: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
四、血緣與唐代的文化結構:親親尊尊的主流理念
血緣與唐律的關系還可以從意識形態的層面去探索。自然經濟是血緣主義文化產生的土壤,血緣主義文化的精髓是親親尊尊,其理論形態稱為"禮",其基本原則是"三綱五常"。親親尊尊的價值取向是維持自然經濟和專制政體的正常運轉。親親尊尊與自然經濟的內在關系是什么?首先自然經濟需要親其親、尊其尊,抽象而論,"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者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48](P.106)必須通過道德規范系統化,并內化為人們的自覺意識,沉淀為人們的內心信念,才能定分止爭;從家庭內部來說,"父子兄弟,非禮不定,"[49](P.46)通過禮治,"人人親其親,長其長,"[50](P.88)從思想意識的層面,去維護小農家庭,以穩定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親親必然尊尊,長者為尊,不尊尊,就不會親親,親與尊是相通的。尊與貴也相通,為貴者尊,可以移親為尊,移孝為忠,這樣禮可以"經國家,定社稷"。為了強化"禮"的作用,主流思想家還渲染"禮"的神秘色彩,"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51](P.1079)目的是達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52](P.149)的境界,實現"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氣氛,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天下大治。因此,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是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的產物,是一種血緣主義文化的結晶。唐代是自然經濟最繁榮的時期,血緣主義文化當然會在唐代大行其道,也會深深地滲透于法律文化之中。在這里可以對前面的公式進行補充: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
五、血緣與唐律的立法技術:治國同于治家
既然唐代有血緣主義產生的土壤--自然經濟,又構建了以血緣主義為基礎的專制政治,以及以血緣主義為基礎的尊親主流文化,那么血緣主義根置于經濟基礎,滲透于制度形態和意識形態,可以說血緣主義無處不在,那么血緣主義在唐律中的濃抹重彩就是必然的了。從立法的技術層面看,血緣既是立法的依托,又是立法的調整對象,既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又是立法的具體條款。依血緣關系確立的一系列的法律關系主體,依血緣關系而尊貴而有特權,依血緣關系而卑賤而偷生,依血緣關系行使所有權,依血緣關系行使訴訟權,依血緣關系而成家立業,依血緣關系征稅納賦,依血緣關系定罪量刑,依血緣關系而獲罪,依血緣關系而免罪。這是自然經濟背景下,立法技術高度發達的體現,是統治經驗的集合大成。為什么這么提?家國同基,家國同構,治國同于治家,朱元璋也不由感嘆,"齊家治國,其理無二,"[53](P.1497)后人也能理解孟子在言大丈夫之志時,把"齊家"與"治國"、"平天下"遞進而并列的理由了。最后的公式應是: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生產+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唐律。
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已成定論;根據上述分析,也可以這樣斷言:唐律是血緣立法的經典。
梅因說:"人類社會進步的運動,迄今為止,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54](P.97)肯定了人類逐步擺脫血緣關系的制約而走向獨立自主的歷史進步性,但是 這并不否認血緣曾經孕育了人類自身、人類的生存方式和人類文明,也不否認血緣關系和血緣立法有它的歷史正當性、歷史進步性和科學性。今天,在中國這樣一個尚不太"進步"的環境里,可能對血緣關系的依賴程度更高,它是確定權力義務的重要依據;在中華法系這樣一個積累了深厚血緣文化底蘊的國度里,是否可借鑒唐律的血緣法律功能?事實上,今天中國人的血緣觀念仍很強烈,中央電視臺在采訪石家莊市紀委書記姜瑞峰時,姜談到為什么自己反腐敗的決心如此堅定,原因之一是想做官,為家爭光,"一個姓氏,一個家族,一個家庭,出一個好人還是壞人,這在每一個姓氏或家庭,是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我要為我的家鄉,為我的家族爭光。"[55][P.320]在西化了的世界"唐人街", 血緣的色彩仍然是那么顯眼,"在西方各大都市中,凡有CHINA TOWN,均可見林林總總的'宗親會',而鄰近必有的日本街、朝鮮街,多的都是各類招牌的'商會'。" [56](P.2) 在當今中國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和國際法中都有與血緣相關的規定,能否更加自覺和科學地利用血緣對法律調整的基礎功能?筆者注意到了有些研究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學者,在關注中國傳統法律、現代法律與血緣的關系,[57][P.80~85]也看到有些學者用人類學的方法來研究血緣、宗族與法律的關系[58](P.8)。那么研究唐律與血緣的關系,窺一斑而見全豹,對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創新中華法系,是有所裨益的。
人類永遠不能擺脫血緣關系,永遠會關注血緣關系,永遠要依賴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一種與生俱來、不能選擇、不能否認、飽含溫情、維系家庭、穩定社會、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血緣關系是一種豐富的社會資源,血緣關系今天仍然是重要的社會關系。筆者不揣冒昧,就血緣與法律的關系提出以下觀點,請學術同仁指正:
①血緣關系的自然性、普遍性、穩定性、功能性、利益性,決定了它是人類社會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
②血緣關系是一種重要的法治資源。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組織,必須依賴現實社會的組織細胞;血緣關系是最自然的社會組織,有超穩定的自組織功能,這正是法律構建和運行的基礎;并且利用血緣關系利益的關聯性,可提高違法成本,如唐律"監臨之官家人乞借"的規定。
③血緣關系的封閉性破壞法律關系的普適性。人們在遇到血緣圈內與圈外利益很難取舍的時候,一般人會優先選擇圈內利益,而破壞法律關系。
④血緣關系需要法律的調整。血緣關系是滿足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重要依靠,是取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重要依據。利益所在,必有矛盾,并隨血緣關系的廣泛性而普遍存在。法律應該提供解決此類矛盾的方式。
⑤發生在血緣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必須考慮血緣關系的特殊影響。既不能把一切法律關系血緣化,也不能在法律關系中把血緣關系虛無化。
⑥血緣立法是中華法系的特色。如唐律規定,血親近緣,同署論罪,避免了兄弟科、爺孫局的尷尬。宗族立法要拋棄,而血緣立法值得借鑒。[59](P.56~58)
⑦血緣立法在其他法系中仍有較強的生命力。如關于偽證犯罪,1994年《法國刑法典》、1976年《德國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知道近親屬犯罪而不告發,故意匿隱自己親屬,為親屬作偽證,幫助親屬脫逃,都不能認定有罪。[60](P.78~83)
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對血緣關系重視不夠。憲法、民法通則和刑法,共763條(不包括解釋和補充規定),其中只有11條直接考慮了血緣關系。[61](P.124~128)
⑨應該建立血緣法學。從來沒有一種社會關系象血緣關系那樣,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環境。法學家應該自覺地探索血緣與法律關系的運動規律,法律工作者應該科學地運用這一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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