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立輝 ]——(2003-3-19) / 已閱39573次
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黃立輝
摘要:本文認為,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犯罪行為。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中26個明確涉及暴力犯罪的條文進行了總體分析,并根據其對于暴力手段的依賴程度將其分為兩大類:必要的暴力犯罪和選擇的暴力犯罪。
關鍵詞:暴力犯罪 刑法條文 分類 暴力 特征
作為一種古老的犯罪,暴力犯罪與財產犯罪一起被統稱為“傳統犯罪”。由于這種犯罪在多數情況下針對人身,直接威脅人們的生命與安全,同時具有多發性、殘忍性以及對人們心理的強烈震撼性,因此,即便是在各種新的犯罪形式層出不窮的今天,暴力犯罪仍然不失為一種極其重要的犯罪形式。對我國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進行探討,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 關于暴力
要搞清楚“暴力”在漢語中的確切含義,關鍵在于對“暴”字的理解。在各種漢語詞典中,“暴”字均有數個義項。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幾項:(1)損害,糟蹋;(2)兇狠,殘酷;(3)急驟,猛烈;(4)突然;(5)急躁,沖動;(6)顯露,顯現。從其字面含義理解,結合實踐,暴力應該具有這樣幾種特點:
1. 從行為的性質上看,暴力是一種侵害行為。
2. 從形式上看,暴力采用的打擊或強制是急速而猛烈的。
3.從時間上看,暴力是一種突然實施的行為。
4.從后果上看,暴力往往是兇狠、殘酷的,極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
5.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急于通過暴力達到某種目的:或取得某種利益,或滿足某種欲望。
根據以上這些特點,我認為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應做如下理解:所謂暴力,指行為人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或滿足某種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擊或強制形式,針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突然實施的一種極易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侵害行為。
二、 關于暴力犯罪
對于暴力犯罪的特征,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比較典型。第一種觀點認為暴力犯罪的特征有5種,即:(1)瘋狂殘忍性;(2)預謀策劃性;(3)犯罪動機的邪惡性;(4)惡性犯罪的連鎖性;(5)區域分布的規律性。①第二種觀點認為暴力犯罪有9個特征,主要:有:(1)青少年占多數;(2)手段極其殘忍; (3)犯罪人的文化素質普遍很低; (4)偶發性常向連續性轉化等。②
這兩種觀點在犯罪學和實踐中確實具有指導意義,應予肯定。而從刑法的角度看,卻都沒有揭示出暴力犯罪的本質。
首先,無論是“瘋狂、殘忍性”還是“手段極其兇殘”,都僅僅是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不應歸結為暴力犯罪的特征。。
其次,“預謀、策劃性”和“犯罪動機的邪惡性”只是部分暴力犯罪所具有的特點,并不適用于所有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既可以經長期醞釀后實施,也可以臨時起意而為。至于犯罪動機,對于大部分暴力犯罪來說確實是“邪惡的”,有些卻并非如此。有的之所以實施暴力,只是為了達到另一種輕微的違法目的,如以暴力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有的可能出于對受害人的所謂關心愛護,如某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甚至有的可能出于一種完全正當的動機,如暴力取證罪。
再次,在這兩種觀點中,所謂“惡性犯罪的連鎖性”、“區域分布的規律性”等特征僅僅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對于刑法研究則價值不大。
關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主要有四種觀點:(1)認為暴力犯罪即為獲取某種利益或滿足某種欲求而對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為;③(2)認為“所謂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為脅迫手段內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④(3)認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極端攻擊性行為”;⑤(4)認為“所謂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⑥我認為這幾種觀點均有待商榷。
在第一種觀點中,暴力犯罪的對象被限定為“他人人身”,手段被限定為“暴力侵害行為”,顯然在范圍上失之過窄。暴力本身既可以針對他人人身實施,也可以針對他人財產實施,如為抗稅而搗毀征稅人員的交通工具、沖擊或打砸稅務機關的行為,也應視為暴力。⑦同時,以暴力相脅迫與暴力本身很難截然分開,且經常互相轉化或交替使用,因此兩者均應被認為是暴力犯罪的手段。
第二、三種觀點很相似。兩者的主要觀點值得肯定,但均有不足之處。前者認為侵犯財產的方式只限于“非法占有”,這就遺漏了非法損毀、扣壓、使用等侵害行為。后者將暴力犯罪定性為“極端攻擊性行為”,有欠準確。原因在于:“極端”在質和量上不易確定;暴力實施的方式不僅僅限于攻擊,還可表現為強制;并非所有的暴力行為都會構成暴力犯罪。
第4種觀點,言簡意賅,定性準確,卻未提及犯罪的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基于上述分析,我認為暴力犯罪的特征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 暴力犯罪首先是一種犯罪行為,符合一般犯罪構成要件。
2. 暴力犯罪的手段,應當包括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兩者交替使用。這是暴力犯罪最本質的特征。
3.暴力犯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既包括對他人人身進行的攻擊、傷害,也包括強制、限制、威脅;既包括對他人財產的非法占有,也包括非法損毀、扣壓、使用等影響他人正常行使財產權利的行為。
根據這幾種特征,對暴力犯罪可做如下定義:所謂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犯罪行為。
三、 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在我國的1997年新刑法中,有關暴力犯罪的條文占很大比例,而明確提到“暴力”的刑法條文共30條。在這些條文中,第20條、81條、278條、451條,均與具體犯罪無關,故只有余下的26條有討論意義。為方便起見,不妨把這些條文簡稱為“涉暴條文”。
(一)前提
在討論之前,對于這26個涉暴條文的性質,首先明確以下兩點:
1. 這26個條文所涉及的犯罪(共31項),遠非我國刑法所含暴力犯罪的全部。有許多犯罪,雖然在刑法中未明確提到暴力,但在實踐中多以暴力實施,可能成為極典型的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武裝叛亂罪、暴亂罪等。
2. 即便這些條文所涉及的犯罪本身,也不能籠統地認為就是暴力犯罪。暴力僅僅是實施犯罪的手段之一,當行為人采取其他手段實施該項犯罪時,顯然不能被認為是暴力犯罪。
(二)統計分析
這26個涉暴條文在分則各章的分布情況,詳見下表:
分則章節及名稱
條文總數
涉暴條文
數量
比例:
(占全部涉暴條文的百分比)
密度:
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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