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金星 ]——(2003-3-23) / 已閱13513次
債轉股運作過程中的律師業務
石金星 郎元鵬
債轉股是國家組建資產管理公司,在依法收購和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基礎上,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施的將債權(原銀行貸款)轉化為股權的改革,即銀行把對企業的貸款債權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然后轉為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行使出資人對企業權利。債轉股作為我國產業政策的一個轉型,其目的在于盤活銀行的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促使國有企業擺脫困境和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債轉股”從理論上提出由來已久,但鑒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和現有法律的障礙(例如、《商業銀行法)第43條關于商業銀行不得向企業投資的規定),該理論一直未付諸實施,直到1999年7月國家下發《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規范性法律文件。目前,以信達、長城、華融、東方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為持股人,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為主管機關的債轉股模式宏觀構架已經確立。1999年9月2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簽署第一筆債轉股協議,由建設銀行剝離給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北京水泥廠9.7億元貸款債權轉為股權,北京水泥廠免除了近10億元債務;債轉股工作由此拉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相繼開始運作。在甘肅,以處置建設銀行和開發銀行不良資產的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處理農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處置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在蘭州設立辦事處井開始工作。
一、實施債股的意義
實施債轉股后;原國有企業的還本付息將變為資產管理公司持股分紅,這不但對處于困境的國有企業和不良資產率上漲、面監金融風險的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發展機遇,而且對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
其一、處于困境的國有企業降低了負債,獲得了一筆不需償還的穩定資金;與上市融資有相同的效果。這樣,企業也提高了資金周轉的靈活度,降低了負債。
其二、企業通過債轉股改變了股權結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新持股入的加入將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其三、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轉為股權后,資產管理公司介入企業的經營,有望通過資產運作,最終出售所持股權,收回債權;達到盤活銀行不良資產的目的;同時國有商業銀行也通過剝離不良資產,大大降低了經營風險。
其四、實現全國總量在1.2億左右不良資產的債轉股;使該筆巨額債權成為國有企業的資產后,可以增加企業的負債能力和可抵押資產,,提高企業信譽,有助于促進進一步融資,從而達到緩沖通貨緊縮的目的,利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債轉股的運作程序和其中的律師業務 根據國家的法律文件和目前運作實踐,債轉股的基本程序為:由國家經貿委按國家規定的,定條件向資產管理公司提出債轉股的建議名單,再由各資產管理公司對名單中的企業進行調查和獨立評審;確認債權性質和金額;論證實施債轉股的可行性,并與企業和貸款銀行共同提出實施債轉股的具體方案,該方案經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審核同意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債轉股作為全新的金融工作,其政策性艮強,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其操作難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調查、論證工作,并需制作和簽訂各種復雜的法律文件,因此,高素質的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參與債轉股的項目操作顯得更為重要。
1、債權確認與收購階段的律師工作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確認和收購階段必然涉及到對負債企業現行法律地位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對債權損失確認、與商業銀行協商債權收購條件等事項,這些都是律師擅長的非訴訟業務。具體由律師參與調查組,通過負債企業、主辦銀行、當地工商、稅務、企業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企業的交易相對入(主要客戶)調查企業的經經營狀況,與其他調查人員(例如財務、信貸人員)一起確認債權損失,最后負責起草被調查企業不良債務的調查報告或出具資信調查報告書,對被調查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目前存在的問題和發展前景作出綜合評價,對債權的安全性作出法律評價并提出基本的處置意見一一訴訟:破產或收購。對欲收購的債權,參與和商業銀行的談判、協商收購價格、收購條件等,并起草收購協議書等法律文件。
2、債轉股可行性論證階段的律師工作
目前,許多國家企業視債轉股為國家為其提供的“最后的晚餐”,為達到逃避債務和控股的目的,隱瞞真實情況,制造虛假信息;當地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視債轉股為甩包袱的“最佳時機”,這些都將干擾債轉股工作的順利進行。律師在這一階段,依據第一階段的調查報告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每筆債權實行債轉股的可行性提出中肯、可行、有效的法律意見,以防止負債企業的規避行為,避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之間的沖突;保障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權和自立決策權。
3、債轉股實施階段律師的參與
債轉股可能涉及到具體方案的制定、負債企業的增資擴股和股份制改造,這些工作十分復雜;律師的參與非常有必要。在制定債轉股實施方案時,由律師審查其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以確保買施方案現實可行,便于操作;在具體實施方案時,負債企業如為非公司企業,則應進行股份制改造,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參與新公司的發起,按新公司的注冊程序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如負債企業為規范的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加入必然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應依法辦理增資擴股,變更工商登記、重新申領營業執照等手續。、這些環節涉及到股份制改造、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工商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等法律事務、律師的參與會有效地保障這些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
4、律師協助資產管理公司,在債轉股企業經營成熟階段退,出,最終實現債權。
有一點必須明確,債轉股不是普通的機制,而特定時期的政策資產管理公司也是一個臨時性機構,無論從債轉股的文件還是實例來 看,資產管理公司都是階段性持股,其真正目的不是作企業的股東,而是.最終出售股權,收回債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必將在債轉股企業經營成熟階段退出。這—階段律師的工作有:第一、在協助制定債轉股方案和起草公司章程中,應預先訂立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出資(出讓股權)的相關條款,以約束各方,以便日后退出;第二、實施具體方案中,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債轉股的企業開展管理咨詢,幫助實施戰略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確保債轉股企業’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第三、待債轉達股企業經營良好,資產管理公司退出時機成熟時,協助資產管理公司按以下方式退出,實現債權:(1)債轉股企業自身股權回購;(2)資產管理公司向第三人轉讓在債轉轉股企業中的出資(股權);(3)通過企業重組、兼并、收購或證券化上市等其他方式司接退出。總之這些方式涉及到企業之間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需要高素質律師提供優質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