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1-8-10) / 已閱10770次
《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的解說
核心提示:許霆案的本質是給付錯誤,定罪處罰終成為我國最大司法笑話。
許霆案,是因柜員機發生差錯,導致許霆超出賬戶余額成功取款17.5萬元,許霆的行為被定性為盜竊并判處無期徒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此案被報道出來后,各大媒體使出渾身解數,炒得沸沸揚揚。在我國法制史上,還沒有任何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與許霆案相提并論,引起大家廣泛參與討論。
許霆案被引爆后,許多媒體進行了民意測評,結果是絕大多數參與者,認為許霆無罪。不過,在刑法學界,大多數的刑法學家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當然,認為構成犯罪的刑法學家,又因為構成何罪而爭得不可開交,有盜竊說,有詐騙說,有信用卡詐騙說,有侵占說等。無論是有罪論者還是無罪論者,此罪論者還是彼罪論者,誰也說服不了誰。
許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樣存在嚴重分歧。在分歧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又必須作出決定,于是,只好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核準了許霆一案的二審刑事裁定。
許霆案在學界引發了巨大爭議,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此案,仍然無法達成共識。為了彌合分歧,刑法學界的領軍人物趙秉志教授編著了《許霆案的法理爭鳴》一書,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謝望原、付立慶編著了《許霆案深層解讀》一書。兩本書中收集了刑法學專家們的論文,絕大多數人都是論證許霆構成犯罪,并且主流是論證構成盜竊罪的。
研究發現,許霆案實際上是一個錯案,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出現重大失誤,為此,筆者撰寫了《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一文,有多個版本,發表在網上。其中,以在中經網我愛原創版塊中發貼的內容最新。
許霆案件的基本事實是:銀行電腦按照銀行管理者的意志,與許霆進行了171次取款交易,每次成功交易數額為1元或2元,可是柜員機在執行銀行同意支付取款指令時,因自身的原因每次都發生給付錯誤,每次都多給了錢,171次交易多余付給許霆的錢總計有174825元。相當于兩個人面對面進行交易,其中付款方每次都發生付款錯誤,多付了錢,收款方每次收到多余給付的錢。這種互動交易的行為,世界各國都還沒有作為盜竊的立法例。
《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一文,最重要的貢獻有兩點,一是弄清楚了辦理銀行業務的實際主體是電腦,銀行管理者將自己的意志設置成電腦程序由電腦自動運行,完成銀行業務的辦理;二是弄清楚了柜員機付款機制,在一定條件下,自動柜員機同樣會發生給付錯誤。
過去,客戶到銀行去存款或取款,銀行方面都是由工作人員負責接待客戶的,錢款進出銀行也是客戶和銀行工作人員面對面即時清結的。在這種模式下,如果發生給付錯誤,無論是銀行工作人員給錯了錢,還是客戶給錯了錢,大家都不會認為是發生了盜竊的事實。現在,銀行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銀行管理者將自己的意志,編成電腦程序安裝在電腦中,電腦能夠自動運行程序,與自動柜員機配合,銀行與客戶之間,可以隨時進行存款或取款交易,這就是銀行自動交易系統。大家要注意,這套銀行自動交易系統完全是銀行單方面設置的,實際就是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方面的法規明確規定,銀行需要對由此帶來的風險(例如發生付款差錯),自行承擔責任。這一點是很好理解的,因為是銀行方面使用機器來代替人的,當然,機器自身發生問題產生付款錯誤,銀行承擔責任是合情合理的。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非客戶原因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許霆案中的自動柜員機就是銀行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查明的事實,正是因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重大過失而付款引發此案的,銀行應當依法自行承擔責任。當然,許霆有返還的不當得利的義務。因此,將許霆的行為定性為盜竊并判處刑罰,顯然是錯誤的。
刑法學家們萬萬沒有想到,自動柜員機代表銀行與客戶進行取款交易時,也會發生給付錯誤。像這種只應該付1元錢的,實際付了1000元的事實,在現實中,確實是不可思議的,但是,在銀行電子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時,卻是完全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一方面,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在刑法理論上又不承認電腦能代表銀行成為銀行資金的經手人,可以獨立實施處分銀行資金的行為,所以,刑法學家們在研究此案時,亂了套了,竟誤入主觀歸罪的迷途,各種錯誤荒謬的觀點紛紛出臺,司法實務部門被誤導了,最終釀成了我國法制史上最大的司法笑話。
嚴格來說,刑法學家和法院的判決具有相同的邏輯基礎:自動柜員機付款正確時,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付款錯誤時,就是違背銀行意志的。這種邏輯思維的問題,就在于沒有考慮到自動柜員機在執行付款指令時,也會發生多付了款或者少付了款的給付錯誤。將這種發生給付錯誤的情形認定為違背銀行意志,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
特別強調的是,當論文依據常理和經驗,推斷出許霆案中有人刻意隱瞞部分事實,也就是許霆最后是在多次取不出錢來之后,才罷手回去的。被隱瞞的事實最終得到了郭安山的證實,就在很大程度上驗證了文章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許霆案被證實為錯案,使刑法學界顏面盡失,讓最高人民法院陷入尷尬之中,他們根本無法向全國人民交代。想當初的主流民意,無罪論呼聲很高,也未能阻止許霆被定罪判刑。許霆案,不是什么依法治國的標本,最終將成為主觀歸罪的經典錯案而載入共和國的史冊。
作者單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