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曉軍 ]——(2011-8-20) / 已閱10475次
淺談公訴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職能和作用
魏曉軍
[內容摘要]本文結合公訴實際,圍繞三項重點工作的基礎是化解社會矛盾這一精神實質,從公訴工作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結合點和內在契合點入手,闡述了公訴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從檢察機關的角度分析了社會矛盾的表現,論證了如何充分發揮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思路和設想。
[關 鍵 詞]公訴 化解矛盾 機制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現期,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已成為檢察機關在新的歷史時期肩負的新使命。公訴工作作為檢察業務的中心工作,是檢察機關履行訴訟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新形勢下,公訴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強化訴訟監督的基礎上,需要更多的融入解決社會矛盾的內涵,因此,履行公訴職責應該注重不斷拓寬思路,創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機制,以達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為社會和諧提供保障。
一、公訴部門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的地位和職責決定了檢察機關在落實各項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為法律監督者,自身首先要認識到自己是做好“三項重點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以身作則,積極參與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以提高化解社會矛盾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水平,維護司法公正,理順群眾情緒,促進社會和諧。
公訴是檢察機關核心的標志性的職能,以指控犯罪為載體,以訴訟監督為主線,是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訴部門的職責包括:1.公訴職能,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2.監督職能:一是偵查監督。對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二是審判監督。出庭公訴的同時,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三是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經濟結構、文化形態、價值觀念等發生深刻的變化,因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等民生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刑事案件的類型更加多元,各類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長。公訴部門一方面承擔著追訴犯罪的職責,另一方面承擔著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深刻領會三項重點工作的精神實質,從社會穩定大局出發,著力化解社會矛盾。公訴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國家追訴指控犯罪,為受害人伸張正義,實質上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的過程。社會矛盾化解是公訴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公訴部門應當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機制,將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履行公訴職責的重要內容,突出公訴工作重點,積極延伸服務領域,促進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解決,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當前影響肅北縣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表現
1.刑事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至2011年3月,肅北縣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5件94人,起訴63件91人,其中,2008年受理12件13人,2009年受理20件44人,2010年1-12月受理29件33人,在肅北一個人口只有1萬余人的小縣,刑事案件數呈現逐年增多趨勢,社會治安形勢不容樂觀。
2.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趨勢。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縣城居民買私家車的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也在增多。2008年至2009年,肅北縣檢察機關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為0,而2010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3件3人,增長率為300%,交通事故的增多為肅北縣的社會治安產生了不穩定因素,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3.因朋友、鄰里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增多。這類案件雖然最終演變成刑事案件的約占刑事案件總數的十分之一,但小打小鬧不計其數。因為發生在基層,群眾之間朝夕相處,加之親緣關系錯綜復雜,如何處理好群眾之間的小矛盾,是構建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基礎。
4、因合同糾紛引發的合同詐騙案件增多。近年來,因肅北縣礦山資源豐富,來肅北縣投資開礦的外商越來越多,這其中有許多外商都是誠實合法的外來投資商,但也不乏有想不勞而獲而騙取錢財的外來商人。2008年肅北縣檢察機關受理合同詐騙案件0件0人,2009年至2010年上升至3件3人,上升率為為300%,對這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諧,也不利于招商引資。
三、公訴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職能作用
1.對犯罪進行及時有力的控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而犯罪是和平時期最為嚴重的社會矛盾之一,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社會和諧。犯罪作為社會矛盾處于激化狀態的一種表現,極大地破壞了原有的社會關系,是造成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個犯罪高發而又不能得到及時追究的社會不能稱之為和諧社會。眾所周知,公訴部門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職責就是控訴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這一和諧社會的對立因素,恢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因此,公訴工作中控訴犯罪職能的及時、有力的實現,本身就是公訴工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表現。
2.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公訴部門除了具有依法控訴犯罪的重要職能之外,法律還賦予公訴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能。當前,司法不公、公權力對公民的不當侵犯,是人民群眾反響強烈、深惡痛絕的重要問題之一。公訴部門在審查案件、控訴犯罪的過程中,及時、充分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糾正偵查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違法活動、監督審判機關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會矛盾、體現民眾訴求的一個重要渠道。
3.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不在于沒有矛盾,而在于矛盾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機制。公訴部門在承擔控訴犯罪、法律監督的職能之外,還擔負著結合辦案實際和地區特點,開展法制宣
傳和教育的重要任務。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能從根源上喚起民眾自覺守法、依法維權的法治意識和精神,促進一個誠實守信、公平友愛、互諒互讓的社會氛圍,從而推動社會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體制,這是公訴部門履行其法制宣傳和教育職責的更為深遠的含義所在。
4、推進刑事和解,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機制。刑事和解,又稱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會談,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復社會受損關系的獨特作用。通過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直接會談,能夠使加害人體會到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靈得到撫慰。通過這種雙邊的交談協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損的社會關系也隨之修復。同時,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刑事和解能夠及時終結訴訟程序,節約訴訟資源;能夠避免加害人被貼上“犯罪人”標簽,造成“標簽效應”;能夠及時給予被害人經濟補償,幫助其順利恢復受到犯罪損害的合法權益,是司法機關、被害人與加害人的“三贏”局面,具有相當重要的實踐意義。2010年以來,肅北縣檢察機關共成功和解輕刑案件5件5人,向法院提出書面從寬、從輕量刑建議書5份,法院均采納了我院的量刑建議,從推行刑事和解的實際情況來看,經過刑事和解結案的案件,被害人、加害人的滿意程度高,無發生涉檢涉法上訪事件,這充分說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
5、注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區別對待和刑罰個別化的現代司法理念,通過合理辨別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其作出恰如其分的處理,這有利于實現刑罰的整體正義與個案正義的相統一,符合社會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一方面,面對日益凸顯的社會矛盾和高發的刑事犯罪,公訴部門應始終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加大對惡性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嚴懲針對不特定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傷害毫無防衛能力、最需呵護的兒童的極端暴力犯罪。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突出打擊欺行霸市、操縱黃賭毒活動、破壞新農村建設等黑惡勢力犯罪。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擾亂和破壞市場經濟的各類犯罪、職務犯罪及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對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堅持從快審查、從快起訴,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提出量刑建議,確保打擊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公訴部門應把握從寬尺度,不是一味強調嚴刑重罰,應當采取一些寬緩的政策,減少社會對立面,將犯罪控制在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內。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從寬處理。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有無幫教條件等情況,除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確需提起公訴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二是對以私益為侵害對象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本著“冤家宜解不宜結”的精神,著重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角度正確處理。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三是對輕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初次實施輕微犯罪、主觀惡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對因生活無著偶然發生的盜竊等輕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