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克 ]——(2011-9-1) / 已閱11334次
職務犯罪案件實現偵訴銜接的思考
甘肅省肅北縣人民檢察院 蘇克
職務犯罪案件與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犯罪主體的特定性,犯罪行為的隱蔽性,偵捕訴主體的同一性。其中偵捕訴主體的同一性給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在職務犯罪案件查決定逮捕權報由上級院決定的新形勢下,隨著控辯式審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偵訴銜接在提高案件質量方面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偵訴分離不利于檢察發展
人民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及內部職能分工,是由我國現行司法體制所設定的。自偵部門,行使著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專有權。通過參加立案、訊問、詢問、勘驗和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等偵查活動以及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等訴訟活動履行偵查職責。公訴部門,是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的職能機構,具有代表國家依法向審判機關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專有權力。包括審查案件,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或提出意見,提起公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等。這種職能是為了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在檢察機關內部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然而,若將其職能截然分離,也不利于檢察工作的長足發展,主要表現在:
(一) 不同的證據意識產生證據期望值的差異
自偵部門的注意力側重于各類證據的收集上,其證據期望值往往偏重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能否立得了案。而公訴部門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證據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訴訟效益、舉證風險、公訴社會效果、公訴人聲譽等角度出發,證據期望值重在所取證據能最大限度地減小出庭舉證風險,避免因證據不足或瑕疵而導致公訴人出庭舉證失敗的被動局面。由于側重點的不同,自偵部門和公訴部門對案件的證據要求及證明力強弱產生差異。從而出現補查、退查等多次補證現象,費時耗力,浪費資源。更有甚者會產生部門之間的分歧。
。ǘ 不同的專業特長造成犯罪事實的理解差別
職務犯罪案件普遍涉及相應的專業知識,自偵部門相對公訴部門在涉及的專業知識方面掌握得較為全面,如貪污、挪用案件中的會計賬簿,瀆職侵權案件的部門法規等。自偵部門按照證實犯罪事實的需要取到相關的證據,公訴部門由于對專業知識的相對欠缺,有時會認為犯罪事實不清,進而造成對犯罪事實的理解差別。
(三) 不同的認識形成案件的定性分歧
有些職務犯罪案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由于自偵部門和公訴部門對所查事實存在不同的認識,就其事實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也會形成定性上的意見分歧。
二、實現偵訴銜接的重要性
實現偵訴銜接的重要性主要在于提高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和辦案效率兩個方面。
職務犯罪案件質量可以說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生命線,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的聲譽和權威。這就要求我們所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是高標準、高水平,經得起考驗的鐵案。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從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到出庭支持公訴的整個過程,就如同一場完整的演出,其中自偵、偵監、公訴各部門在各自的訴訟環節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只有各部門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才能贏得觀眾的滿堂喝彩,才能贏得劇團(檢察機關)的良好聲譽。任何部門的單打獨斗永遠是沒有出路的。
從提高辦案效率上來講,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有著得天獨厚的便利條件。各部門除了相互監督制約的職能之外,若能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實行偵訴銜接,便能充分集中檢察力量,整合辦案資源,實現資源共享,減少案多人少的負擔;同時,可以在偵查階段全面搜集和補強證據,避免因退查、補查而造成對自身資源的內耗,達到全面提高檢察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偵訴銜接的法理依據
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實現偵訴銜接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訴訟規則這二條的規定,是依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解釋和具體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也強調:應當加強偵查、偵查監督、公訴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可以提前介入偵查活動,熟悉案情,審查證據,引導偵查部門補充、固定和完善證據;偵查部門也可以就證據收集等問題主動征求偵查監督和公訴意見;偵查、偵查監督、公訴部門都應當強化證據意識,按照批捕、起訴證明標準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證據,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偵查、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相互之間可以建立互相聽取意見和列席案件討論會制度;公訴部門審查起訴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部門可以派員協助。
四、偵訴銜接的機制設計
實行偵訴銜接,于法有據,意義重大。如何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呢?筆者認為:必須要做到堅持“一個原則”,實現“兩個延伸”。
“一個原則”就是銜接雙方部門都要堅持“參與而不干預”的原則。無論是公訴部門的引導取證、介入偵查、列席案件討論,還是偵查部門的協助審查起訴,只能向對方部門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建議或意見,絕對不能越俎代庖,干預案件的正常辦理。
“兩個延伸”就是一要實現公訴部門向偵查階段的延伸,二要實現偵查部門向公訴及審判階段的延伸。
在第一個延伸中,需建立如下機制:
一是提前介入偵查機制。對于案情復雜、案件影響大、取證困難的案件,偵查部門應主動邀請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偵查;公訴部門要積極參與,派出有偵查經驗和公訴業務強的業務骨干指導偵查取證。針對偵查方向、重點提出建議;并按起訴標準提出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的要求。在指導的過程中,也就熟悉了案情,為審查起訴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是建立列席案件討論制度。根據案件的需要,對一些難以定性、意見分歧大的案件,在立案、重要證據的獲取、強制措施的采取等關鍵環節,應主動邀請公訴部門列席案件討論。必要時,公訴部門應全體列席,積極參與案件討論,以利于共同把握案件質量。
三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兩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互相通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信息,共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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