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福杰 ]——(2011-9-8) / 已閱6219次
【內容提要】高檢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課題組在各地試點基礎上,制訂了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的實驗方案與實施細則,試圖對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進行全面規范。《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草案已于近日推出,廣泛征求各地檢察機關意見再作進一步修改后,將交付實驗單位實施。試點檢察機關應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和深化,要加強內部制約,保證辦案質量。加強與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探索提高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徑,從總體上提升認罪輕案的訴訟效率。
【關 鍵 詞】認罪輕案 辦理程序 試點實施
為解決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和司法資源相對稀缺的矛盾,司法機關應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立足于通過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實現程序的適當簡化以求在確保公正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筆者在如何完善認罪案件辦理機制談些淺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對認罪案件的概念解析:定義、種類、階段、要件、意義
從程序法的視角分析,認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或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的刑事公訴案件,認罪案件的核心是對“認罪”的釋義。認罪從本質上是一種有罪供述或是有罪答辯,從實質上可以分為完全認罪和不完全認罪。完全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被指控的一罪或數罪的罪名及涉案的犯罪情節均無異議,不完全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被指控的一罪或數罪的罪名及涉案的犯罪情節不完全承認,具體又可以分為排除對被指控的數罪中部分罪名的認罪,排除對被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實中部分犯罪事實的認罪,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但否認罪名的認罪,承認被指控的數罪中部分罪名的指控但排除其罪名所涉案的部分犯罪事實的認罪。從形式上看可以分為明示認罪和默示認罪,明示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言詞或書面形式明確而直接地承認被指控的基本或主要犯罪事實,默示認罪則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言詞或書面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請求從寬處理等方式間接認罪。狹義上的認罪案件僅處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庭前階段和庭審階段,但筆者認為從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司法政策的意義上和自首坦白案件的快速和從輕處理機制的司法實踐上對認罪案件宜作擴大解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自首坦白等有罪供述也應視為認罪案件。
綜上,廣義上的認罪案件存在于偵、捕、訴、審整個訴訟過程,但以起訴后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為主。認罪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審查和辦理主體包括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認罪案件的實質要件一是自愿而非被脅迫、欺騙或引誘。自愿是構成認罪的前提,指被告人認識到自己行為已觸犯《刑法》并將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真實承認自己實施的犯罪并愿意接受因此而導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承認的是基本或主要的犯罪事實。即對被告人所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而僅對不影響犯罪構成的次要犯罪情節和事實的承認不構成認罪。對數罪中的一罪的罪名及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作有罪供述的而否定其他罪名的,對這一罪的有罪供述也是認罪案件。形式要件一是證據展示是認罪案件的前置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必須建立在證據展示的基礎上,排除一切誘供和刑事逼供,僅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作為認罪案件。二是認罪案件一般須有律師在場,提供法律幫助,認罪案件還要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認罪案件必須是自愿的、真實和明確的,而對于處于弱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來說,擺脫外在壓力而自主作出認罪的主觀判斷是困難的,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也需要檢察機關全程介入,通過實施有力的法律監督來保證其自由行使個人權利。認罪案件具有程序法上的重要意義,各國對其多采用非正式審判程序以實現簡易快速的處理,構建科學而合理的認罪案件辦理機制對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認罪案件辦理機制:在偵、捕、訴、審各個刑事訴訟階段對認罪案件適用特殊辦理程序,體現速決化、簡易化和輕緩化
認罪案件辦理機制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認偵控方指控后、偵查、批捕、起訴和審判機關對其認罪案件采取的各種不同的處理措施、程序和相關制度的總稱。實踐中有兩種認罪案件處理機制,一種是重罪案件處理機制,對重罪認罪案件可以適用從寬的刑事政策,但因其犯罪性質和情節的惡劣性,從寬的余地并不大,而且決定部門主要在審判機關,此課題并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疇。本文關注的是認罪輕案辦理機制或嚴格是說是認罪輕案辦理程序,適用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的刑事案件,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三是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縱跨偵、捕、訴、審四個訴訟階段,關涉偵查機關(部門)、批捕部門、公訴部門和審判機關四個司法單元,“兩高兩部”曾協商會簽過《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多個聯合文件作為認罪輕案的辦理準則。最高檢《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草案規定了試點單位的處理機制:認罪輕案將嚴格控制辦案期限,偵查機關應當在15日內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均應當在10日內審結;對認罪輕案,詢問犯罪嫌疑人應當盡量減少詢問筆錄制作的次數。從第二次開始,主要核對原有筆錄,對重復內容不再記錄。同時,詢問被害人、證人及其他證據的收集也應當盡量簡化;對認罪輕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適用拘留或者逮捕的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證據開示,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議的幅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意見,意見一致的,由承辦人制作認罪答辯筆錄;人民法院對認罪輕案的審理,參照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罪答辯筆錄經核實確認無誤的,應當當庭宣判。《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草案廣泛征求各地檢察機關意見再作進一步修改,同時與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外部單位協調后并出臺實驗方案配套措施后將交付實驗單位實施。
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刑事簡易程序,2003年3月兩高一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查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查“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2006年12月最高檢又通過了<<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2008最高檢為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保障人權,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由檢察理論研究所課題組在各地試點基礎上,制訂了認罪輕案辦理程序的實驗方案與實施細則,試圖對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進行全面規范,即《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草案。草案體現了認罪案件辦理機制的規律和趨勢:一是速決化。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對認罪輕案案件適用刑事速決程序成為當今刑事訴訟制度建構中的一種發展趨勢。各國多是根據各類不同案件的不同特征,采用多種類型、多種模式、不同層次的快速審理,對一些情節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人自愿放棄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在正式進入法庭審判前就采用不同的簡便、快捷方式審理分流,使多數輕微刑案無需通過法院正式審判即可獲得解決。我國的速決程序更多地體現在訴訟時限的縮短,法律文書的簡化,辦案流程的加速,隨著改革實踐經驗的積累,可以擴大速決程序的空間,如加大相對不起訴的運用,適用和解不起訴和暫緩起訴等非審判程序,在檢察環節處理大部分輕案。二是簡易化。簡易化的前提是繁簡分流,目前主要適用于輕案,在一定條件下,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簡化審理程序,不再按照普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適用的條件:(1)被告人對指控的罪名和基本證據沒有異議;(2)經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同意;(3)檢察機關書面建議后,法院同意;(4)非盲人、聾啞人犯罪案件;(5)非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簡化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在法庭審理中,除關鍵證據外,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不再逐一示證、質證,只概括說明證據的名稱及證明內容;發表控辯意見時,可以省略論證部分,直接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見,只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三是輕緩化。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認罪輕案從寬處理,舉行證據開示和權利告知,實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同時在審判時向法官列明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向法官提出作為酌定情節從輕處理量刑建議。
三、認罪輕案辦理程序:應在試點實踐中不斷完善
世界主要國家均以法定刑的輕重為標準將犯罪分為重罪和輕罪,在處理上實現繁簡分流,以此作為設立和采取不同訴訟程序和刑事政策的基礎。最高檢認罪輕案辦理程序中也是以法定刑為標準,將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作為輕罪,在繁簡分流的基礎上嘗試建立輕罪案件的快速審查和辦理機制。要實現該程序設計目的,只有實現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訴訟環節的全程提速,才能從效率角度保證輕罪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處理。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就是要立足于自偵、批捕和起訴等辦案環節,在試點實踐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認罪輕案快速審查和辦理機制。具體工作措施和配套制度是:1、對內部資源實現有效整合。成立內勤組,承辦原來由案件承辦人完成的帶有共性的事務性工作。內勤組統一辦理法律手續并負責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統一負責接待律師、辦理會見手續,統一向法院送達卷宗,為承辦人減輕負擔,提高辦案效率實行繁簡分流。成立專案組,形成分類辦案模式。成立認罪輕案專業化辦案組,主要辦理輕微刑事案件,而由主訴檢察官辦案組主要辦理需要出庭公訴的重罪和復雜疑難案件。2、實現捕訴聯動,資源共享。充分利用超藍公司開發的檢察業務管理系統,實現捕訴一體化。主管檢察長兼管起訴和批捕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每受理一起案件,承辦人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后,都要通過信息平臺將案件送交主管檢察長審查,審查后再輸入檢察業務管理系統,實現批捕信息與起訴部門共享。同時,承辦人要對該案是否為輕刑案件作出判斷,并在公訴部門的內勤組進行備案,經過備案的輕刑案件,一待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直接分派至認罪輕案辦案組審查辦理。3、制定配套制度,實現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制定“必問制度”,即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將是否認罪及是否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作為一個“必問問題”,同時向其闡明適用該程序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盡可能擴大該程序的適用范圍,同時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完善“無逮捕必要”審查制。這項制度就是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權,加大對“無逮捕必要”的合理適用范圍,對沒有逮捕必要或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堅決不予批準逮捕。簡化文書制作。對案件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供述與偵查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的案件,簡化制作法律文書,即在案件審結報告中僅重點闡述認定意見及理由,同時簡單列明證據的出處及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不再詳細抄錄證據內容。堅持案后整理分析制度。對認罪輕案辦案情況專門記錄整理,供專門辦案人員有所借鑒,提高辦理同類案件的質量。4、嚴格考核,強化監督,保證質量。建立認罪案件辦案流程、質量標準、考評標準和考評辦法,成立考評組織,完善考試獎懲機制。量化績效考核,在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內鼓勵干警加快辦案節奏,表現優秀者可相應加分。將每案檢查與定期抽查相結合,形成動態考核機制。認罪輕案辦案組的辦案數量、辦案時限、開庭判決等綜合情況均反映在各部門的月報中,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可即時掌握個案情況,院督導組定期抽樣檢查。建立嚴格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規定對擬撤銷案件或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必經部門討論后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并由檢察委員會進行程序監督,由控申、監察部門對擬撤銷案件或不起訴處理案件當事人進行調查回訪,以監督檢查案件效果和辦案紀律,落實好對認罪輕案辦案情況的跟蹤監督。
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同樣面臨著辦案任務重、案多人少的壓力,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他們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探索提高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徑,這樣才能從總體上提升認罪輕案的訴訟效率。具體措施是:1、檢察機關應當向偵查和審判機關宣傳《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取得對方理解與配合。公檢法三方通過召開聯席會、研討會等形式,對簡化程序、快速辦理認罪輕案達成共識,在地方黨委、政法委的統一協調下,就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快速辦理認罪輕案出臺統一規定,共同遵照執行,推動輕刑案件快速辦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并在司法實踐中積極采取措施,確保三機關不同工作機制之間的有效銜接。2、建立認罪輕案案件辦理的外部聯動機制。移送案件時,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每天移送,認罪輕案專門移送,并將認為可以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案件予以注明,督促偵查機關在盡可能短的時限內將之移送批捕和起訴。同時,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認罪輕案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建議審判機關對輕案盡快審理和從輕判決。3、加強對認罪輕案辦理環節的檢察監督。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前提,檢察機關在注重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要強化法律監督,對內要加強制約,防止單純追求辦案效率而志違反《認罪輕案辦理程序實施細則》;對外要加強檢察監督,防止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人員利用辦理認罪輕案的職務便利從事貪污受賄和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切實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強化對認罪輕案辦理過程的監督管理。要列舉形式明確對故意殺人、放火、強奸以及疑難復雜、對犯罪事實尚有較大爭議等類案件排除適用認罪輕案辦理機制,在快速辦理輕刑案件過程中,承辦人一旦發現有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情況,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將案件轉為按普通審查程序辦理。要堅持快有度、簡有節。加快審查節奏,但堅決不放松辦案質量;;簡化審查程序,但堅決不忽略法律援助等特殊檢察項目的落實,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在偵查和審判環節發現的重罪輕辦,違法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的,檢察機關要提出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對涉嫌構成職務犯罪的要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4、檢察機關對自己辦理的認罪輕案要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檢察機關要樹立監督者也要接受監督的現代理念,對檢察環節辦理的認罪輕案案件主動接受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偵查機關對檢察機關辦理的認罪輕案案件可以依法啟動復議復核程序,審判機關可以用定罪權和量刑權對檢察機關加以制約,律師可能在證據開示證據中就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檢察機關侵犯為由提出申訴,被告人、被害人等訴訟當事人也可以針對檢察機關辦理的認罪輕案案件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要通過外界監督來不斷改進自身工作,不斷完善認罪輕案辦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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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人民檢察院趙福杰 趙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