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詠東律師 ]——(2011-9-19) / 已閱9781次
每段時間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問題都有所不同。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問題,對于正在申請或者想要申請上市的公司來說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因此,筆者計劃根據本人經驗和相關資料對公司上市應該注意的最新情況進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對公司上市能有所幫助。本次首先對突擊入股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突擊入股的情況
自創業板市場開板以來,成就了許多造富神話,也讓多少中小投資者欲哭無淚,其中突擊入股成為股市關注的熱點。業內人士認為,突擊入股現象一方面容易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敗行為或灰色利益的交換。這觸動了市場的神經,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2011年09月02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市場上反映的有關創業板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其中對于突擊入股,證監會稱他們已經對突擊入股問題進行了重點關注,成為公司上市創業板時證監會審核的重點。這個情況,提醒公司在突擊入股方面要研究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按相關規定進行規范,這樣才不至于公司在證監會審核時因為突擊入股問題而不能過會。
二、對申報材料前入股情況的核查。
證監會要求對于最近一年新增股東情況進行單獨披露,并且把簡單披露改為詳細披露。對于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新增股東的入股原因,入股資金來源、新增股東的詳細背景、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持股時間、數量、定價依據,法人股東的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入股人與關聯方的關系、入股對發行人的影響等諸多事項都要進行單獨、詳細的披露。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稱、時間和數量等簡單信息。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除按招股說明書準則披露持股數量及變化情況、取得股份的時間、價格和定價依據外,還需要補充披露自然人股東近五年的履歷情況,如是否是學生股東,對于學生股東還要披露其資金來源和入股的原因等。
三、對申報受理前六個月發生入股情況的審核。
證監會要求需發行人要提供專項說明,具體包括:增資或轉讓的基本情況,披露其增資原因、定價依據及資金來源、新增股東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輸送行為的情況;關聯關系: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監高之間、與本次發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關系、 對發行人的影響;新增股東對發行人財務結構、公司戰略、未來發展的影響、對于公司未來發展能發揮什么作用等。并且這些都要符合相關程序的要求,要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準。
這就是對股東身份“終極追溯”原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體現。這些在近期創業板的IPO申報說明書中都已經有所體現,針對法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披露細節明顯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環節。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發行條件的。
四、強化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
為了使發行人將突擊入股相關情況能夠按規定進行詳細披露, 證監會進一步加強了中介機構對“突擊入股”行為的核查責任,要求對于上述情況,保薦機構、律師應該進行詳細核查、包括實地調查、與相關人員面談、查詢相關文件原件等方式及這些方式結合起來,并就該事項發表專項意見。創業板發審部也可能視情況請派出機構調查。在核查過程中,如果接到實名舉報,發現突擊入股伴隨有腐敗行為,監管層將移交紀檢部門,此類項目的過會幾率幾乎為零。
五、延長“突擊入股”股份鎖定期。
在加強審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監管層對于突擊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適當延長。對IPO申請材料受理前六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從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上市之日起鎖定一年,如果公司沒有或難以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則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直到總占比達51%,自上市之日起均鎖定三年。同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間接持股的參照直接持股處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從IPO招股書刊登之日起開始倒推,12個月內入股的,鎖定三年;創業板從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個月內入股的,鎖定三年。
六、結語
證監會對于突擊入股的相關規范,使公司上市突擊入股的情況將會大量減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夠順利上市就必須按這些規范進行操作,當然規定是書面的,怎樣才能符合規定就需要在具體實施層面進行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