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1-9-23) / 已閱5337次
談法官職業化建設
張弘默
我所理解的“法官職業化”簡而言之就是法官這項職業的專業化。“法官職業化”這個概念的提出有其內在因素和與之相適應的外部環境,這是因為:一方面是法官這項職業的特定性質決定了它必將走向職業化道路;另一方面,正如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二者必須相適應一樣,法官職業化建設也必須同當前的法制建設進程相適應。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蓖ㄟ^法官的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行政糾紛,從而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由此可見,法官是公民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助的唯一對象,他必須能夠對向他求助的公民實施救助。同時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要求法官具有更專業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經驗,來勝任審判活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進程也是一個國家法制建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標志。
一、對職業化法官的理解
一名職業化的法官,他首先要對法官這個概念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法官是人民法院(國家審判機關)中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根據憲法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體系是:(一)國家權力機關。(二)國家行政機關。(三)國家審判機關。(四)國家檢察機關。以上四個國家機構之間在形式上是并列的,同時各類各級國家機關根據其性質、地位、產生辦法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從而有效地進行國家機關的各項工作。
在我國的法制現實中,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中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機制、管理方法及人員編制從以前的完全適用于審判機關,到現在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法官法》并列適用。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審判機關的法官和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職務升遷等各種原因可以在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相互流動,由此產生的后果則是法律人才的流失,而公務員到法院之后又需要重新進行學習和培訓,從而在人力和物力資源上造成浪費。另外,象行政機關組織的干部下鄉、扶貧救困等活動也經常從法官隊伍中抽調人員,這種情況的形成,主要還是“國家機關干部是一家”的傳統觀念在作祟的緣故。
從司法獨立的角度上來看,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審判機關的首要工作原則。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制水平以及其他歷史原因,在審判實踐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行政干預的現象。另外,司法獨立不僅僅是審判機關和外界之間的獨立,它還包含著上級審判機關和下級審判機關之間的獨立。而當前在審判機關所實行的錯案追究制度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在一定程度上使下級審判機關因為怕辦錯案而不敢于獨立地去行使審判權,同時也是為了不辦錯案而放棄司法獨立權向上級審判機關匯報、請示,這也是造成司法不能獨立的原因之一。
法官職業化對于法官隊伍的專業化來說,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它使法官完全依照《法官法》,從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以及法官的任免、培訓等方面對法官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并且根據法官的德才表現、業務水平等按四等十二級的設置逐級晉升,擺脫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那種行政職稱管理模式。同時法官職業化對促進司法獨立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雖然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職業化(除非審判機關的機構垂直、財政垂直)也不能完全避免行政干預,但至少對避免行政干預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在法官職業化進程的不斷深化過程中,將會使各項配套制度更加完善(如在沒有證據證明法官有徇私情、私利的情況下,即使被上級改判也不為錯案),進而真正實現上下級審判機關間的司法獨立。
二、對職業化法官的業務要求
“法官”,顧名思義就是掌管法律的人員。它已從我國古代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奴隸、封建官員身上分離出來,并將其職權賦予到現代社會審判機關的法官身上,成為一種義務和權利。說它是義務,是因為要求法官在審判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維護國家、公共和個人的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并且要接受法律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說它是權利是因為法官可以依法履行法官的職權、獲得報酬、享受保險福利等待遇,并有辭職的權利。因此,現代意義上的法官僅僅是熟悉并掌握法律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審判工作的專業化人員。
要想成為一名職業化法官,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并通過特定部門組織的資格考試等程序。一名優秀的法官,他首先要深諳自己所在部門的法律,并且能夠熟練運用,只有這樣才能勝任自己的工作,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正如“諸葛亮七禽孟獲”一樣,如果僅僅是以法律的強制力,通過判決的形式辦結一個案件,我認為這只能說你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如果能通過法官辦結的一個案件,在一定范圍內起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使當事人發自內心地悔罪或認錯,自動地去積極履行判決并起到法制宣傳教育作用,我認為這才是一名優秀的法官。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熟悉法律,同時還要深刻領會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制訂法律時的立法宗旨。
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一直貫徹“教育為主,懲治為輔”這一原則。這與現在一些法律工作者主張將人文關懷理念融入法律審判工作的觀點不謀而合,其根源可追溯到儒家的“德治”思想。而我們的法制建設就是要在“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之間尋找一個切合點,特別是在審判實踐中,就要由法官憑其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來把握這個切合點作出判決。職業化的法官他不是高高在上、面無表情的司法工具,而是充滿溫情、能夠站在當事人的角度為其考慮問題,同時他還能夠公正履行自己職責的法官。因為法的淵源之一即是道德,法律條文只是道德上升為法的初級階段,只有全體國民在法律的指引和約束下去適應法律,從而提高全民的自身素質和道德修養,再以提高后的道德素質促進法制建設更加完善,并形成良性循環。如某法官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女方因男方不思進取,且雙方性格不和經常吵架,幾經交談后仍無效遂起訴離婚。當女方去律師事務所咨詢時,律師告訴她因為沒有毆打等法定情節,第一次到法院起訴可能不會判離。這個案件分到承辦人手里后,經充分了解實際情況證實原告所訴屬實最終經調解離婚。這位法官告訴我民事上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該案雖然是經雙方同意后調解離婚的,但在審理的過程中,根據查證的情況完全可以證實原告在精神上所受到的壓抑。這位法官審理的另一起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互不相讓,以致走上法庭。在庭審結束時,雙方的態度都還特別強硬。承辦法官分別站在雙方當事人的位置上,從兩人的感情、子女成長以及各自將來的生活等各方面分析利害,最終作為原告的女方承認是自己的一時意氣才起訴離婚,并撤回了起訴。后來這對夫妻還和法官成了朋友。這位法官就說:“我在辦案時首先以法官的眼光來看待案件,然后再分別站在雙方當事人的角度分析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從中尋求最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解決方案!
三、對職業化法官的道德要求
對法官的道德要求是法官職業化進程中的軟件建設,通過提高法官的自身修養和其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無論是建國前的“整風運動”還是建國后的“三反”、“五反”運動,其目的都是通過轉變工作作風干好不同階段的革命工作,而我們當前審判機關的職業道德建設,也同樣是通過改變審判作風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仍然抱著“官老爺”的心態,對來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副官僚作風。有的法官由于沒有明確自己在法庭中的地位,在法庭上不能很好地駕馭庭審活動,但為了查清事實,不得不走回糾問式的庭審模式;有的法官由于法律素質和自身能力問題,不能很好地處理庭審中遇到的突發事件,以致于當庭訓斥當事人甚至和當事人發生爭吵等現象,這些現象也許不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但它直接地影響了法官的形象,也間接地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據報載某法院實行“首問制”,即到法院參加訴訟和辦事的群眾詢問第一個法院工作人員就能得到熱情的幫助或滿意的答復,此舉的推行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一名優秀的職業化法官,不僅要有過硬的法律素質,同時還有義務通過整潔的儀表和文明的言語、舉止來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一些法官只在開大型的公開庭、觀摩庭的時候才著法官的統一制式服裝,也只在有群眾旁聽的時候才去使用規范的法律語言,而在普通的小標的、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放松對自己的要求,舉止不雅、使用當地的方言土語等現象。如何使法官能夠自覺地去熱情對待當事人、自發地去維護法官的良好形象,從另一方面說也就是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問題。澗西區法院通過實行庭審監控系統,在每一個公判庭安裝監控設備,通過辦公室中的電腦即可看到任何一個案件庭審的全程,在客觀上對法官的著裝、庭審過程中法律語言適用以及程序是否規范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庭后對不當之處予以指正。這一年多來,通過庭審監控系統在審判工作中的應用,使法官們由最初感覺上的不自在到現在能夠完全適應的過程也同樣是法官庭審能力和自身素質不斷提高的過程。因為大家認識到案件無大小,庭審中著法官制服、使用規范的法律語言和文明的舉止這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同時也是對神圣法律的尊重。
法官職業化建設不是一蹴而就、一勞永逸的事情,它要求審判機關全體人員長期不懈地努力,并逐步使其深化的宏大工程,也是我們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國當前的法官職業化建設才剛剛起步,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法官職業化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們的社會將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專業化的法官來適應將來逐步健全的法制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