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燦 ]——(2011-9-25) / 已閱21529次
《為權利而斗爭》讀后感
羅 燦
1872年3月11日,樞密官耶林教授在維也納法律協會上做了以《為權利而斗爭》為題的演講,這次演講給人一種“有奇書讀勝觀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過用財產為喻體引出法權和財產一樣在不同的角度和時空中它們所偏向的立場是不同的,法權概念并不總是宇和平的、安寧的、秩序的的觀念相連的,它也和斗爭系在一起的!而這一事實的論證就是習慣法和制定法的發展史。面對這樣一個事實我們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場不歇的斗爭。法是伴隨痛苦而產生,“一切法律規范把道路鋪在被踐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犧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規范能夠產生”。一種新的法律規范的誕生就意味著一種新的權利即將得到維護!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為權利而斗爭!如果或者國家機關妨礙了這種斗爭,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為權利而斗爭的勇氣,那么他們就同時加給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負!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制定法的守護者和執行者!所以作為一種義務和責任我們要為權利而斗爭!
利益不是驅動我們為權利而斗爭唯一的動機,權利它的靈魂就是人格,當我們的權利遭到侵犯的時候,就意味著我們的人格遭到了鄙視!為了我們的人格我們必須為權利而斗爭!權利源于人格這樣的例子,我們在生活中也會經常發現。在《新京報》上曾經載過這樣兩篇文章:一盆豬油引起的十幾年官司、一塊錢引起的糾紛。我們知道無論是一盆豬油還是一塊錢單純的從利益的角度來理解都不值得我們去起訴,但是當它們和人格掛鉤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要爭論到底的事!標的只不過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導火索,背后關涉的是人格!為權利而斗爭的行動,不只是停留在一個糾紛好事者(訴訟癖)即使實際上要支付高額代價還要向對方傾斜憤懣的沖動的層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傷的法感情。訴訟和奮爭在這里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為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正如《為權利而斗爭》書所述:“原告為保衛其權利免遭卑劣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為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這一理想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
“法是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單是國家權力的,而是所有國民的努力。”當我們為權利而斗爭的同時我們履行了自己作為社會一員的義務。拒絕不法這正是國家賦予個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彰顯!為了營造一個更有利于大多數人生存的社會我們必須為權利而斗爭!而這種斗爭的勇氣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個在私權的低層領域中沒有勇氣進行公正斗爭的民族,也沒有勇氣在關涉國家和國家的權利時進行斗爭”,所以“維護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務,因為今后將決定國家命運的整體力量最終從中產生。”
國家、制定法應該維護這種是非感!當時德國的法律缺陷成為耶林繼續演講的話題,他通過古羅馬法的例子向我們說明了:立法的失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致命的傷害,對惡法的斗爭是“為權利而斗爭”的高級形態,是更根本的。“國家權利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事所必然!”
我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將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但是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對既統一又矛盾的分類,程序法使實體法得以實施,但是有時候為了保證程序法的實施必須要放棄實體法,這是唯一最好的選擇。當然我們說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斗爭并不是對這些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現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說是片面的東西去掉!按照馬克思法學的理論,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人們行為規則的體系,法律應該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所以法律應該是為人民服務的。故我國的法律就應該不斷的改善進而不斷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務于人民大眾。否則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說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為如此這般我們才應當學會運用法律,敢于“為權利而斗爭”。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