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1-9-27) / 已閱5350次
1、被告人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規定和量刑規范化試行意見不熟悉等方面的限制,無法自己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即便審判人員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圍,他還是說不出具體的意見,同時受經濟條件所限,部分被告人無庭審辯護人,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的對抗局面。
2、輕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學。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居多,適用量刑規范化過程中,從輕的情節,應當減少基準刑的條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罰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罰為月計算,比如經常量出八個月、九個月、十個月等,改變了以往都以六個月或整年計算下判的方式,判決還經常出現一年一個月、一年兩個月等情況,覺得是否太機械了。還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認罪,但因為量刑規范化程序中對此類情況沒有增加刑罰,也僅能判處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氣焰沒有得到有效打擊。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刑期應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節相同,但在實行量刑規范化之前有可能輕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盜竊案件中,二被告人參與盜竊次數、數額相同,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規范化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畸輕、畸重的情形量刑應當等同,所以認為在適用量刑規范化量刑時,也應對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節的認定和適用問題。《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了諸多酌定量刑情節,在操作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問題。例如:持械搶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搶劫,是對持械者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還是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B、持械聚眾斗毆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沒持械,是否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C、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有輕傷的,對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傷罪名處罰,有的按聚眾斗毆罪名判處,一案中要出現兩種罪名,多個被告人,如果出現聚眾斗毆中有多個增加刑罰標準的如聚眾斗毆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這對罪名不變的聚眾斗毆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為造成了重傷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傷的罪名來評價刑罰,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眾斗毆中應增加的刑罰,這樣是否合理。
5、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未納入量刑規范工作范圍考量。《量刑指導意見》中對于退賠及積極賠償損失的情況制定了減少基準刑的從輕幅度,但對于積極繳納罰金的情況卻未予規定。作為被告人認罪及悔罪表現之一,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應納入量刑規范內。
6、 判決文書的寫法有必要改進,第一、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和被告人的求刑意見沒有落筆之處,第二、判決書中未體現量刑規范化的運用。盡管在審判過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規范化量刑,但在判決書中卻未顯示量刑規范的內容,訴訟參與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