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鋼 ]——(2003-5-15) / 已閱22668次
上述六項標準并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準,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
比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家為了搭便車,千方百計規避法律,他們將別人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進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將該商號置于顯著位置標識,而將自己的商標置于邊邊角角,從而達到使消費者混淆的目的。他們在使用時,一般不加注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并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或者即便標注自己的商標也置于非顯著位置,總之其目的就是為了混淆商品來源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那么按照上述標準衡量,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應屬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長期以來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隨著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的出現,這一情況將會改觀。該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也有近似規定。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其主旨是當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商標的合理使用應僅限于商品或服務的敘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絕對不能造成混淆,否則就是侵犯商標權。通過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的正確認知,我們就可以比較自如的應對現實中種種搭便車的行為。
五、結語
盡管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的合理使用有所涉及,但未免過于原則,語焉不詳,而且相關的制度也還沒有健全起來,不能說不是個缺憾。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基點應以符合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為前提,以保護我國利益最大化為基點,在權利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維持恰如其分的平衡。⑨平衡是知識產權的要義和核心,我們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始終注意這一點。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濫用商標權而限制他人正當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于解決權利沖突的問題,通過劃定適宜的界限使權利人采取更適當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商標權,使用者自覺將自己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圍,進而減少糾紛,避免訟累。
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在修訂商標法的過程中將商標的合理使用的規定納入其中,可以說這已經成為一個潮流。同時在實踐中相關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我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積累了一些經驗,為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奠定了基礎。希望學界、相關部門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彌補當前的空白,以求盡快在我國建立起相關制度來,并在適當的時機將商標的合理使用寫進商標法。
① 44 US 367
② 參見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劉瑞霓:《如何界定商標的合理使用》,《中華商標》,2002年第三期。
④“Fish Fri”字面上有“炸魚、煎魚”之意。
⑤參見[臺灣]蔡明誠:《論商標之合理使用》,《全國律師》,八十六年十一月。
⑥[美]阿瑟.R..米勒,邁克爾.H.戴維斯著,《知識產權法概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轉引自前注③。
⑦參見黃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⑧參見武敏:《商標合理使用制度初探》,《中華商標》,2002年第七期。
⑨壽步:《軟件侵權如何界定》,載壽步等著《我呼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傅鋼 通信地址: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郵編:201800 Tel:021-69980198 E-mail:mayuhappy@sohu.com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