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2-10-12) / 已閱6925次
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檢察官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時也是國家法律的實施者和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者,如何在實際工作中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防止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和維護法律及法律職業的尊嚴與公信力,國內外學者均有論述。本文以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作為出發點,從而引申出了中國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過程中所遇到的阻礙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國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的幾點建議。論文主要參考了一些學者的觀點并結合自己的觀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對中國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培植的一點看法。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
孫曉樓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書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會的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他還說:“只有了法律知識,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學問之外,再備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币驗橐粋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損害社會,學法律的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皩O曉樓先生的話道出了職業道德對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時也表明法律職業道德修養是維護法律職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職業道德如何培養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論理作為不同的兩個概念卻常被混淆使用,劃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們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關于二者的區別,我同學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論》中說道:“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包括了職業行為規范、道德品質和調整法律工作中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因此其含義要廣于法律職業倫理!睂W者孫笑俠還將二者從實質層面和主觀層面進行了區分,認為:“關于法律職業人當為或不當為之基準是職業倫理;關于法律職業人就法律職業倫理內容所產生的態度、心情、動機等即為法律職業道德問題!
我們主張從義的角度將法律職業道德分為兩個層面,即法律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律職業者個體的道德品性,前者屬于法律職業倫理關系的規范性要求,具有客觀性,后者屬于倫理規范內化為個體的道德選擇,品性,它具有主觀性和個體性。
恩格斯說:“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币簿褪钦f每一種職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當然也不例外,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形成,正如韋伯所說:“近代官吏團體已發展成一支專業勞動力,經過長期的預備性訓練后有專長,并且近代官僚集團出于廉潔正派考慮,發展出一種高度的身份榮譽意識,若是沒有這種意識,可怕的腐敗和丑陋的市儈習氣,將給這個團體造成致命的威脅,沒有這種廉潔正派,甚至國家機構純粹技術性的功能也會受到威脅!币庙f伯的話旨在說明,任何職業,因其是人們長期從事的,有專門業務和特定職責的社會活動,有著獨特的職業責任的職業紀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準則和規范,法律職業要求法律職業者有獨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預,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職業者可憑個人的主觀喜好來決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觀規范的制約,如法律職業道德準則。
二中國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培植的現實必要性
韓國文在其《關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幾個問題》中說:“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是全民道德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貫徹以德治國方略的重要環節!睓z察官作為法律人,其職業道德不僅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職業道德發展好壞的標尺,還是促進我國以德治國方略得到落實的保障,因此檢察官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培植也就相應地成為重點,而不是盲點,但就我國現狀而言,對檢察官職業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認識還不足,表同在多數法律院校沒有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而且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敗,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現象在我國層出不窮,而美國的司法官員極少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在公眾中始終保持良好的形象,與其嚴格受到“司法行為準則”的約束是不無關系的,對于這一值得借鑒的方式,面對我國司法人員誠信缺失,遭受人民懷疑的社會站位,檢察官是否應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國檢察官法律職業道德培植的內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職業道德的根基,有學者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闭绾诟駹査f:“一個有文化的民族沒有形而上學——就象一座廟,其他各方面都裝飾得富麗堂皇,卻沒有至圣的神那樣。當法律不被社會公眾普遍認同,那么法治的目標也就無法實現;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實亡,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衛者的檢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僅憑其喜好來決定案件,其捍衛法律尊嚴與威信的宗旨不就是個幌子嗎?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為尋求和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檢察官,應正確把握法律、法理與情理之間的內在聯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確認的價值尺度來選擇自己的道德行為,而這種選擇的價值基點,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所說:“法律是以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惫簼谄洹墩摲扇寺殬I道德構成要素及生成環境》中說:“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對法律的認識,理解和領悟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神圣體現,是對法律的理性認同和全身心投入!毙叛鍪侨藗冋J為正確并堅定不移地始終追求的一種理念,檢察官只有具有了堅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來自外界的干擾,保持操守和獨立性,可以這樣說,檢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職業崇高感和成就感互為因果,檢察官對法律終極價值的追求,帶動其內心嚴格的理性自律,從而產生巨大的精神動力,有了這種動力的推動,檢察官才能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獲得職業崇高感和成就感,張俊華在其《法律職業內在道德規范解析》中寫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識則表現為更純粹的法律理性,滲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活動,并抵御個人偏見與個人偏執的侵襲!睘槭裁磿嬖谒痉ǜ瘮?說到底,還是因為一些法律人沒有法律信仰,不具備法律至上意識,致使法律的崇高價值受到嚴重貶抑,而權力與人情得以凌駕于法律之讓。我們認為,只有在檢察官的內心樹立一種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記人情與權力,推崇法律的價值,憑內心的確信作出公正的決斷,才能從根本上克服司法腐?
我國學者郭春濤說:“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來源于科學的司法制度設計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檢察官擔負著實施法律,維護正義的重大職責,因此社會對檢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許,這就要求檢察官具有高度職業榮譽感和責任感,并在言行上維護檢察官的形象,正因為檢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證了其決斷的公正性,反過來又加強了檢察官的自律意識和對公正的追求,可以這樣說,正是社會的信任與檢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動,共同推動法治的進步。
因為法律是面向社會的,要求檢察官具有社會責任感,并使社會責任感與職業責任感相融合,這是檢察官職業行為與活動的道德支撐點,張俊華在其《法律職業內在道德規范解析》中提到:“檢察官是國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當國家利益與廣大的人民群眾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檢察官應如何選擇?解決這些沖突需要深厚的學養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氣!
公正的司法來源于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又與法律人的獨立互為表里。正如美國享利,盧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決斷的瞬間,被別人的觀點或被任何形式的權力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院就不真存在了,無論什么樣的國家,如果要讓它的法院在社會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虛設,那么必須賦予法院獨立審判權,并保障這種權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預,就我國的檢察官制度而言,在確立司法獨立的條件下,要求檢察官在人格上也獨立,強調檢察官在作出案件的決斷時只服從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公正是個人的美德,然而對于法律人來說,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質,“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弊鳛榉扇说臋z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識的檢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檢察官,檢察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要始終保持中立、公正,不得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發生任何關系,不得將個人的愛好,憎惡偏見帶入司法審判過程,同時要求檢察官追求正義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響法律職業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議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是整個社會道德體系的有機組成門部分,沒有職業道德的精神支撐,不可能建設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檢察官群體。而當今,法律人正陷于嚴重的誠信危機之中,法律人作為現代法治國家中法律的運用者,作為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構筑者,其誠信是不應該被懷疑的!人們在痛心疾首的同時,不能不思考:出現如此普遍的職業道德問題僅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質的原因嗎?還有沒有別的深層次的因素?從作者提出的問題我們發現,不管是社會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質,以及檢察院體制建設因素都對檢察官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培植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