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寶明 ]——(2003-5-17) / 已閱25523次
反不正當競爭法常常被作為保護知識產權最后的一條底線。作為以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制止市場中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正當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常常會在權利人未采取上述法律保護模式時,援引該法第5條第2款:以特有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為名,對實用藝術作品中的外觀設計部分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
總之,在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這個問題上,一方面在法律上應給予明確,最起碼也應該提出一個總的法律保護原則,如:《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因為在法律上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地位,既可以在立法上給予其強有力地法律保護,又可以使權利人糾紛發生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一方面在社會實踐中,將法律保護選擇權授予權利人,由其在市場機制下,根據具體情況,或選擇采取版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采取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商標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兩者皆選,即:版權加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模式,同時在權利人選擇某種保護方式之后,如果權利仍然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時候,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補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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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小積木也有著作權——樂高玩具獲5萬元賠償”, 張雪松, 《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2年12月25日, 1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 《疑難案例實務研究》,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編, 法律出版社,P136頁。
4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模式》, 王太平, 《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3期,P31頁。
5 《知識產權法》, 吳漢東,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166頁。
6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模式》, 王太平, 《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3期,P31頁。
7 《著作權與鄰接權》, 德利婭、利普希克, 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版,P60頁。
8 《關于外觀設計“實用藝術產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范曉峰,《科技與法律》2001年第3期,P89頁。
9 《關于外觀設計“實用藝術產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范曉峰,《科技與法律》2001年第3期,P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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