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忠杰 ]——(2011-10-28) / 已閱7830次
婚姻法解釋三的思考
《婚姻法解釋(三)》公布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有贊成、支持的觀點,也有反對、質疑的聲音。 《婚姻法解釋(三)》的公布之所以一下子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是因為其核心內容直指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公眾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房屋作為公民的棲息之地,家庭作為人們的生活之所,當雙方勞燕分飛不可避免之時,房屋如何分配、財產如何分割自然會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公眾基于不同的角度,站在不同的立場,對《婚姻法解釋(三)》表達不同的看法,實屬人之常情。應當看到,公眾熱議的背后,折射的是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每個公民的心中。”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在這場公共法律事件中,司法機關、法律職業群體如何通過傳媒向公眾傳達理性的聲音,如何運用法律的思維引導激情的民意,如何通過對司法解釋的宣傳、實施回應公眾的訴求,使司法能夠在喧囂的輿論中堅守理性,媒體能夠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同時傳播法律的真理,公眾能夠通過傳媒表達對法律的誠摯理解。從而形成司法、傳媒、公眾在公共法律事件中的良性互動,達到司法引導民意、民意推進司法、媒體“給力”法治、公眾受到啟蒙的效果。唯此,才能彰顯法律的正義,給予情感焦灼中的人們春風化雨的人文關懷,才能培植法治的基因,使公眾的法治理念在思想的碰撞中得到潤物無聲的潛移默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婚姻法解釋(三)》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需要司法實踐的檢驗。立法不易,司法更難,《婚姻法解釋(三)》三年懷胎,一朝分娩,身處輿論漩渦的這個襁褓中的嬰兒將走向何方?筆者作為一名法官,對于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解釋和正確適用這一解釋,如何通過能動司法為公眾提供正確的指引,如何應對這一解釋對今后婚姻家庭訴訟產生的影響更為關注。《婚姻法解釋(三)》主要針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親子關系的推定、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歸屬、父母為子女結婚所購房產的歸屬、一方婚前貸款所購不動產的性質、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所購房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對于準確適用《婚姻法》、統一裁判尺度、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無疑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法有限、情無窮,如何以有限之法規范無窮之情?司法機關只有面向生活、根植實踐,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把握立法精神、提高司法藝術,《婚姻法解釋(三)》才能在實施中獲得它的生命力。
第一,正確認識《婚姻法解釋(三)》的規范功能。《婚姻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而制定的,它只具有規范裁判標準的功能,卻不能維系夫妻感情;它只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如何分割財產、均衡利益等方面的規范,卻無法介入夫妻的私人生活;它也無力改變人們的婚戀觀念,只不過是扯掉了婚姻糾紛中利益爭奪的遮羞布。法官應當通過公正的裁判為社會提供正確的指引,消弭人們心中對《婚姻法解釋(三)》的誤解和疑慮。
第二,科學把握《婚姻法解釋(三)》的基本精神。《婚姻法解釋(三)》充分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基本理念,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充分考慮了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貫徹了《婚姻法》的“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的離婚財產分割基本原則,有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合法權益;關于親子關系的推定、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有房屋、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等規定符合社會常情,便于實踐操作,體現了司法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則;關于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的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等規定充分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這些都是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應當貫穿司法過程的始終。
第三,準確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法律適用的任務是:“將隱含在法律中的正義思想、目的考量付諸實現,并據之以裁判。”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能否妥善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直接涉及社會的和諧穩定。司法機關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及其三個解釋、以及《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融會貫通,立足中國國情,諳熟人情世故,洞察社會生活,充分考慮感情、親情、倫理、生理等因素,運用高超的司法藝術,憑借卓越的司法智慧,對案件進行恰當的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使案件的處理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不悖人之常情、既體現公平正義又浸透人文關懷,從而達到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唯此,才能在定分止爭、維護和諧的同時,傳達司法的正義,培養人們對法律的忠誠。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忠杰 劉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