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坤山 ]——(2003-6-18) / 已閱27899次
BO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有著巨大發展潛力,并在許多方面具有傳統投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而為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廣泛采用。其有利于促進東道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并緩解東道國的財政負擔資金困難,有利于東道國轉移經營項目建設的風險,也有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質量。此外,它對東道國培養管理人才,發展經濟等都有很大益處。[19]但是,由于BO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各國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尚未有關于BO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結合在實踐中所產生的種種問題,爭取盡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夠對BOT投資實踐起積極指導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規。
主要參考書目:
1, 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 余勁松 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 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 張俊浩 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
[1] 參見《應用"BOT"投資模式建設泉州刺桐大橋的探索》,《中國工商》,2001年08期。筆者較關注家鄉的建設,對于BOT這種新型的投資方式也頗感興趣。
[2] 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第4 2頁。
[3] 參見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1年第4期;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頁。
[4] 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P43。
[5] 余勁松、吳志攀 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頁。
[6] 參見余勁松 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頁。
[7] 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 (總第91期),第7頁。
[8] 同[6]。
[9] 同[7],第8頁。
[10] 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質分析——兼談我國的立法對策》,載《杭州大學學報》1998年。
[11] 孫潮,沈偉:《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適用沖突及其法律分析》,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
[12] “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可參看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頁。這有助于對“經濟合同”的理解。
[13] 參見張俊浩 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第644頁。
[14] 方世榮 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頁。
[15] 史際春、鄧峰 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頁。
[16] 參見李運霽:《BOT投資方式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實踐國際比較》,載《廣西經貿》2001年6月(總第208期),第37頁。
[17] 龔曉春、王鴻波:《試析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載《投資研究》1997年第1期。
[18] 肖健明:《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財經理論與實踐》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 楊志祥、王承志:《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鄂州大學學報》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
國際經濟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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