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永 ]——(2003-6-18) / 已閱38534次
4、 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5、 田平安、劉春梅《試論協同型民訴模式的建立》,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2期;
6、 張衛平:《體制轉型與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正義網,2003年1月22日;
7、 王利明:《審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證據立法問題探討》,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
1 田平安、劉春梅:《試論協同型民訴模式的建立》一文中說,民事訴訟必須在維護當事人“私益”與實現社會“公益”方面尋求一種平衡,一種統一。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2期第82頁。
2 張衛平:《體制轉型與我國民訴理論的發展》,正義網,2003年1月22日。
3 (日)高橋宏志.辯論主義【J】法學教室,1990,(9),轉引自張衛平《體制轉型與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
4〔蘇〕多勃羅沃里斯基.蘇維埃民事訴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3頁。
5 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0頁。
6 黃宇:在其《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的思考》一文中,他認為我國高標準低規范的證據制度——即一方面確立了客觀真實原則,另一方面立法上卻相當簡略——在我國政治環境中存在的合理依據之一就是“實事求是”的政治原則在司法上的表現。見“法思網”2002年10月11日。
7 在羅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法官司法理念的重塑》一文中,他認為“人民主權、民主政治在司法領域當然意味著必須貫徹司法民主原則,在訴訟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意志,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有效限制法官恣意、專橫和對職權的濫用”。載《現代法學》2000年第10期,第63頁。
8 同1,第84頁。
9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一般理解為當事人的證據可以“隨時”提出。
10 景漢朝:《關于司法公正若干基本問題的思考》,載《理論前沿》2001年第3期。
11 黃松有:《漸進與過渡: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在該文中,黃先生列舉了各級法院在探索審判方式改革中所采用過的“一步到庭”、“完全由當事人舉證”及簡單的“當庭質證”等片面措施。見《現代法學》2000年第8期第18頁。
12 同5,第25頁。
13 王錫山譯:《民事舉證責任著作選譯》,第97頁,轉引自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第32頁。
14 柴發邦 主編:《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頁。
15 肖揚:《法院、法官與司法改革》,見《法學家》2003年第1期,第4頁。
16 同7,第64頁。
17 見李國光主編:《證據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該書被用作司法工作者學習理解《規定》的指定參考書使用,故這一認識也可以認為是“立法者”的觀點。
18 見李力、韓德明:《解釋論、語用學和法律事實的合理性標準》,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第4頁。
19 同14,第119頁。
20 畢玉謙:《試論民事訴訟中的經驗法則》,見《中國法學》2000年第六期,第111頁。
21 同15,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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