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勇 ]——(2003-6-18) / 已閱20371次
對刑事審判考慮民憤的思考
浙江財經學院法學院 唐勇
內容提要:本文從民憤的界定入手,駁斥將民憤視為刑罰裁量的參考依據,主張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司法的獨立性來反對民憤在審判上的介入。
主題詞:民憤 刑罰裁量 司法獨立性
民憤是個為人熟知的詞,常常可以聽到類似于“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而在實際的刑事司法審判中,不少案件也是“迫于民憤”而導致了輕罪重判,那么民憤能否作為刑罰裁量的一個考慮情節是一個重要而實在的研究問題。
一、 民憤的界定
民憤是指“人民大眾對反動統治者或有罪惡的人的憤恨”。①其實這個概念只具有政治學范疇上的意義。首先,人民是個抽象的概念,反映的是一個整體,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和擁護統治的階層。那么,就一個具體的地區發生的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而言,如何認定“人民大眾”知道了案情并憤恨了呢?再者,即使刑法用階級性的政治定義,即“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②,在這個定義下,犯罪行為侵害的是人民大眾的利益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被告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對一名嫌疑對象產生憤恨是荒謬的,更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由此可見,民憤如果指人民的憤恨是不符合法律邏輯的。
假設民憤指直接受害人的個人憤恨,那么這種憤恨就不是義憤而是仇恨,對受害人而言,他們的憤恨情感基于報復的心態。任何人在蒙受巨大的物質和精神損失時,這種以牙還牙的原始復仇心態就會油然而生,這是人的本性。基于這種感情的沖動,他們相要得到的僅僅是一個發泄私憤的對象,也就是說他們關注的是對象的存在性而不是對象的嫌疑性,那么這種憤恨找到的也許并非是罪犯而是作為犧牲品的嫌疑人。其于憤恨的法律理性要求,受害人之私憤也就不是民憤了。
最后,法學范疇上的民憤只能是一群數量有限的自然人產生的公憤。這群自然人中包含受害者,但更多的是以旁聽者知情者為主的民眾。基于這個相對合理的界定,我們來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 民憤的淵源及古代作用
民憤是源于古代樸素的“天理”、“天道”思想。《詩經》中有“天生萬民,有物有則。民之秉性,好是仁德”。③意思是說天生萬眾,萬物皆有其法則,人的秉性常情都是愛好德行的。在這種意義上,“法體現著天理,它來自天理或天道”④犯罪就是“傷天害理”,是“天理難容”的,民眾基于對天理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捍衛,于是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的罪犯就產生了義憤。
民憤在古代確實發揮過一定的作用。由于當時的法官同時是地方行政長官,它在依據國家律例審判時,又非常重視道德正義感。“仁愛者熱衷于幫助他人,正義者則側重于不損人利己。”⑤因而在審理過程中,刻意追求民意重視民憤,所謂還百姓一個公道。這種天理民憤的道義觀對穩定封建次序,維護社會平衡發揮過積極作用。
三、 民憤對司法獨立的負面作用
古代斷獄尊重民憤,有著歷史背景原因:其一,當時的法律體系不很完善,案情復雜性往往會超出法律設定范圍;其二,縣令是從書生中培養而來,并未接受過專門的司法培訓;其三,縣令的雙重身份決定判案的最終目的是百姓的安定,即民憤的平熄。
而現代的司法活動強調其獨立性,“司法獨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干預或控制。”⑥具體說來,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特別是在刑罰過程中,只能依據法律和自由的證。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審判前是不能與控辯雙方接觸的,這就嚴格保證了司法的獨立性。
與此同時,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則。“只有法律才能未犯罪規定刑罰……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⑦孟德斯鳩指出“懲罰應有程序之分,按罪大小,定懲罰輕重。”⑧法官是受過嚴格培訓的專職人員,深知法理和程序,并能在此基礎上運用法條來審理案件。而一般的民眾,只能用普通的道德價值評判標準來認識、判斷是非;而且,一群數目可計的民眾是極易被鼓動和誤導的。這種可能被誤導的偏見顯然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另外,在這群民眾中還有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大眾傳媒。記者在對案情背景進行報導時,往往流露出個人的主觀情感,這種情感在刑事案件上往往表現為義憤。雖然記者出于內心正義感和社會責任心。但同時帶動著民眾的共鳴,這種共鳴往往“污染”法官的判斷。先入為主的情形在司法獨立程序上也是非正義的。其本質是記者指揮司法,民憤影響公正。
四、 結記
刑罰裁量是刑事審判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道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基于審判活動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所以不允許有任何外界影響作用于其中,那么民憤也就不可以成為刑罰裁量的考慮情節了。
民憤只能是媒體的報道,市民的談資,絕不允許出現于判決書中。我們的司法工作者也要努力使自己不受民憤干擾,依法審判。
①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② 《刑法學》,第3頁,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③ 《詩經·大雅·烝民》
④ 《情理法與中國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探微》,第17頁,范忠信、鄭定、詹學農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一版
⑤ 《正義的兩面》,第19頁,慈繼偉著,三聯書店第一版
⑥ 《看得見的正義》,第129頁,陳瑞華著,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
⑦ 《論犯罪與刑罰》,第11頁,[意]貝卡里亞著,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⑧ 《波斯人信札》,第141頁,[法]孟德斯鳩著,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