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紀源 ]——(2003-6-18) / 已閱11854次
法律不相信眼淚
—— 7.5萬巨額財產糾紛之我見
近日,筆者于《南方都市報》上看到一篇名為《孤老太和街道辦“爭搶”7.5萬元遺產》的報道。黎女士心甘情愿照顧自己堂兄38年,而堂兄卻因病未來得及立下遺囑即撒手西去,留下 7.5萬巨額財產,黎女士及街道辦雙方各執一詞。
對于黎女士的不幸遭遇筆者深感同情,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無視法律的存在,而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尋求解決的方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此案的焦點,該文集中在事實婚姻是否成立的問題上,成立則能獲得該財產,否則無法獲得,對此本人頗有異議。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周圍群眾所默認的婚姻。其認定的關鍵是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黎女士與其堂兄是三代以內的旁親,是法律禁止結婚的范圍,即是不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以希望通過事實婚姻的認定獲得繼承權是不可能的。
既然不是事實婚姻(該情況亦不屬于法定繼承),黎女士根本就不能取得其堂兄遺產的繼承權。這是否意味著黎女士未能分得此巨款呢?不是的,且不說其二人是非法同居、一般同居還是其他情況,因為筆者認為這樣的爭論對于結果沒有大的意義。只要認定二人是同居關系,1989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于一般的共同財產。據此,黎女士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證明,則可分得該款的一部分(舉證不十分明確時一般實行平等分割)。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既然是個人財產,只要黎女士舉證有力,取得相應的份額則我們的焦點即遺產問題只是扣除黎女士份額后的款項而非7.5萬元了。
黎女士能且僅能獲得約一半的巨款?不是的,《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撫養程度越高,則所分得的份額越高,特殊情況可以超過法定繼承的平均份額。這一規定對黎女士來說無疑是很有利的,在既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又有照顧近40年的事實情況下,再獲得的遺產的一半以上也是不足為奇!
綜上所述,黎女士并未能取得其堂兄遺產的繼承權,但她仍可以分得該款的3/4以上份額。當然,這需要通過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才能實現,畢竟——法律不相信眼淚!
(相關報道見5月28日《南方都市報》A26版)
廖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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