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暉 ]——(2003-6-27) / 已閱24238次
2. 通信行政程序的公開
重實體、輕程序曾一直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大問題。由于我國通信立法速度太慢,特別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電信法,遲遲不能出臺,致使通信行政領域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2000年9月25日出臺的《電信條例》與現行的一些通信規章、規范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規、通信規章之間的關系交叉、重疊、沖突,特別是通信行政程序公開的法律制度幾乎還是空缺。筆者認為,通信行政行為的不透明和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通信行政程序無法可依。
目前,至少應從以下兩方面作出努力:
A.在整個通信行政領域建立健全以通信行政公開為核心的通信行政程序體系;
B.加強輿論監督并建立健全輿論監督法律制度。
九. 制定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應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近一段時期,有些學者呼吁盡快建立反壟斷法。他們認為:一旦加入WTO,外國企業尤其是服務業將利用中國的商業存在,參與或獨立進行服務業的經營,占領中國市場。筆者認為,建立反壟斷法律體系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國制定反壟斷法律體系時,不應忽視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中國目前的主要服務業----電信業,基本上是一種“政府保護式的壟斷”,這與美國的“微軟式”壟斷是截然不同的。“微軟式”壟斷,它的成因是在自由競爭中暫時大獲全勝的壟斷,這是在公平機制中通過競爭得來的。1998年政府將中國電信分拆后,就允許中國聯通兼并中國最大的尋呼業----國信尋呼。接著政府又指定聯通與美國高通簽署了CDMA知識產權框架協議。后來又將長城電信公司也并入了聯通。目前,可以從事CDMA網絡建設的只聯通一家。中國巨大的CDMA市場就放在聯通的手里,它不做別人也不能做,它想什么時候做就什么時候做,這就是典型的“政府保護式壟斷”。因此,要建立反壟斷法律體系,必須完全破除“政府保護式的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否則一旦建立了“反壟斷法”,也只能是干擾公平競爭的工具。
十. 遵守普遍服務
普遍服務是指對任何人都要提供無地域的、質量、資費歧視且能夠負擔起的電信服務,無論這位用戶的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在哪里。普遍服務原則是各國電信管理層對電信服務經營者進行行業管制的首要目標。美國是首先將普遍服務寫入法律的國家。美國《電信法》規定:”電信經營者要以充足的設備和合理的資金,盡可能地為合眾國的所有國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線和無線通信”。澳大利亞的《電信法》針對普遍服務作出了專門性規定:“建立普遍服務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澳大利亞人,無論他住在什么地方,從事什么職業,都可以享受標準電話服務、公用電話服務、規定的傳輸服務、數字數據服務”。
近幾年,盡管我國的電信業有了高速的發展,但是從我國的整體電信業的發展狀況看,與發達國家的電信業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加之我國地理版圖遼闊,東西部差距極大,致使一些貧困地區的電信業務普及率極低。在我國的西部一些地區有近50%的農村竟然一部固定電話都沒有,而在一些沿海的大城市中,固定電話的普及率幾乎達到了100%。如此巨大的懸殊,不得不使電信管理層應認真考慮如何要求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盡快地切實履行法定的電信普遍服務的義務。
隨著電信服務的逐步開放,競爭也日趨激烈,然而,競爭的選擇勢必是那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和贏利的電信服務項目,這種選擇性競爭必然加劇地區間電信服務發展的更不均衡,使貧富地區信息享有的差距更進一步擴大。應該指出,保證普遍服務的實施,首先是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筆者建議,在制定《電信法》時,對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基本業務的普及率應有一個法定的要求,同時,政府應考慮對提供普遍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給予一些補償,補償一定要補在明處。現階段應考慮設立普遍服務基金或成本補償制度,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規范。
作者簡介:
王春暉,男,工商管理碩士(MBA)、法學博士(JD),中國戰略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清華大學訪問學者,山西移動通信公司首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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