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龐建兵 ]——(2003-6-27) / 已閱25963次
我國司法會計的現狀與發展
龐建兵(f_accounting@163.com)
摘要:本文簡單回顧了我國司法會計的起源與發展,探討了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及司法會計發展過程中幾種典型的“司法會計觀”,總結歸納了我國司法會計目前存在的問題,并對今后司法會計的發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司法會計 司法會計檢查 司法會計鑒定
在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貫穿于訴訟過程的兩個核心問題。要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必須依據確實充分的證據。科學的證據離不開科學技術。在訴訟活動中,科學技術的運用不僅大大提高和延伸了辦案人員的感知能力和破案能力,而且通過科技手段收集、鑒別、審查核實證據,也為公正審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有利于審判的科學、公正和高效。
司法會計作為一種新興的取證技術和鑒定手段,正是為了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力打擊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應運而生并篷勃發展起來的。借助于現代會計學的發展和計算機等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司法會計已成為司法鑒定技術領域內的一支生力軍,其在司法機關訴訟中準確“認定事實”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證據”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會計的發展,遠不如象法醫技術、物證技術那樣備受關注。探討司法會計的“歷史”與發展,解讀制約司法會計發展的因素,以期讓更多的司法界同仁們來了解它、關注它,是本文的主題。
一、司法會計的起源與發展
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司法會計起步較晚。據現有資料記載,司法會計活動及司法會計學在我國出現還屬當代的事情。
新中國成立后,公有制經濟制度在我國建立,財務會計的應用也逐漸得到普及。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機關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中開始進行會計檢查和會計鑒定。特別是在辦理貪污案件時,為了確認被告人是否貪污公款,往往由會計人員來查帳,并就被告人是否貪污公款及貪污數額進行鑒定。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活動還不能視為是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機關中也沒有專門的司法會計人員。
從5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由于受各方面的影響,司法會計工作一度停止不前。
改革開放后,隨著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司法會計進入了真正發展的階段。特別是80年代中期,為了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在對國外司法會計的有關情況進行調研后建議,檢察機關有必要建立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配備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開展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偷稅等犯罪案件服務的司法會計工作。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從87年開始了對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檢察機關已配備司法會計人員2000余人,每年檢案數千件,司法會計工作的范圍也由原來主要為檢察機關查辦案件提供查帳技術協助和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擴大到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委托,為公安、法院等部門在辦理案件中提供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和技術服務。
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時,開始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相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個別地方的法院還與銀行、審計等部門聯合成立了開展司法會計業務的機構。
到二十世紀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門為了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需要,也開始醞釀建立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配備司法會計人員,開展司法會計工作。
司法會計是基于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案件的需要而產生的,并已在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中發揮了其他技術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為司法機關查實、審核犯罪線索和舉報材料,查明事實真相,確定事件性質,為立案偵查或撤銷案件提供科學依據。司法機關對于掌握的犯罪線索和舉報材料,往往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當需查明的這些事實涉及到財務會計業務或需要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時,可通過司法會計技術來對有關的財務會計業務或帳目進行檢驗,以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為立案偵查或撤銷案件提供依據。
第二,為司法機關偵破經濟犯罪案件提供線索和方向,指導辦案活動。刑事偵查原理表明,任何犯罪必留痕跡。由于會計技術的廣泛應用,經濟犯罪行為必然會在財務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偵查人員通過運用司法會計技術,就能夠隨時發現犯罪疑點,捕捉犯罪信息,為偵查指明方向,及時采取措施,獲取證據,偵破案件。
第三,為司法機關查明和證實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提供科學、可靠的證據。司法機關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常會遇到一些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而司法機關所收集到的財務會計資料往往不能直觀地反映出這些專門性問題的客觀真實情況,案件的承辦人員也會因專業知識的欠缺而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因此,就需要通過司法會計檢驗鑒定來鑒別和確認有關財務會計事實和有關當事人的實際經濟狀況,揭示這些財務會計資料與案件事實的內在聯系,客觀準確地反映出犯罪行為或某一經濟活動的時間、內容及過程等案件事實,為司法機關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提供科學、可靠的證據。
第四,為司法機關審查和運用證據提供科學保障。根據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案件中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及司法會計鑒定結論而言,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主要取決于其是否科學、客觀、可靠,是否符合法律和訴訟程序的要求。通過運用司法會計技術,對案件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司法會計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可為司法機關正確審查和運用各種證據提供科學保障。
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爭鳴與勃興
由于受司法會計實踐的影響,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現有資料記載,在80年代以前我國沒有人專門從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只有極少數的會計人員和高校的教學人員對司法會計實踐和司法會計教學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從80年代開始,我國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才真正開始。
1981年,司法部在制定高等法學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計劃時,將司法會計學列入了教學計劃,作為法學專業學生的選修課。為適應教學的需要,西南政法學院和華東政法學院的部分教師開始了司法會計學的研究,開設了司法會計學課程,并編印了內部司法會計教材。
1985年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建立后,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工作者,結合司法會計實踐開始了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并逐漸成為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主力軍。1987年、199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大連、南寧組織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會計工作和理論研討會。這兩次會議,不僅總結了檢察機關自開展司法會計工作以來取得的成果,交流了工作經驗,對司法會計領域內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兩次會議,極大地推動了檢察機關乃至全國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工作。
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一)“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局限
“一元論”司法會計觀,是我國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方面形成較早的一種觀點,也是我國最初進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大多數學者、專家和司法會計工作者的主流觀點。
“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核心思想是:司法會計就是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就是查帳、查物。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學就是司法會計鑒定學。
依據這一觀點建立的司法會計學學科體系的結構是:司法會計鑒定學由司法會計鑒定概論(包括司法會計鑒定學的概念、對象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標準、主體等基本理論)、司法會計鑒定技術理論(包括對會計資料、相關財物的鑒定技術以及鑒定技術在各類案件中的運用等)、司法會計鑒定程序理論(包括司法會計鑒定的程序以及司法會計鑒定書的制作等)。
從上述觀點及學科體系不難看出,這種理論觀點是借鑒了前蘇聯司法會計鑒定理論和我國審計學的操作理論,并直接歸納司法會計工作中的具體做法而形成的。
“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最大貢獻在于將司法會計界定為一種“訴訟活動”。這一基本理論范疇的界定不僅為“一元論”司法會計學科體系的構建確立了思想基礎,而且為后來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奠定了基石。
“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它將司法會計界定為司法會計鑒定,不僅局限了其自身理論觀點的發展,而且也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多危害。
一是,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偵鑒不分”。由于這種觀點認為司法會計即指司法會計鑒定,將司法會計鑒定的內容和過程歸納為查帳、查物和寫鑒定書。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司法會計人員在偵查階段介入案件時法律身份難以劃分,職責不清,造成了實際上的“偵鑒不分”。即司法會計人員在案件中即是偵查員、查帳員,又是鑒定人,一人具有雙重法律身份,違反了法制原則。
二是,造成“司法會計法律定性”的錯誤做法。
由于“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形成是在借鑒審計理論成果和歸納實踐中司法會計具體操作基礎上形成的。因此,一些學者將審計實踐中對財務會計錯誤行為的定性問題直接“借鑒”到司法會計鑒定中,將財務會計行為是否系貪污、挪用、偷稅、抗稅等列為司法會計鑒定的范圍,而且在司法會計鑒定書中直接回答是否犯罪的問題。這種做法本身是違法的、不科學的。某種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是哪一種犯罪行為,本身是司法機關需要收集案件中各種類型的證據來證明的,是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的事情,而不是司法會計鑒定人能夠和應該解決的。但由于“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缺乏對司法會計理論的系統研究,且對實踐中司法會計的具體做法未能從法律和科學角度來考察,造成了其理論觀點的偏頗。
(二)“專業論”司法會計觀的評價
“專業論”司法會計觀,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種司法會計觀點。
“專業論”司法會計觀的核心思想是: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而司法會計的對象是案件資金。由于不同經濟行業涉及的案件資金及會計證據的特點不同,應當按照經濟行業的劃分來分別研究司法會計理論,并建立相應專業的司法會計學。
依據這一理論觀點建立的司法會計學學科體系的結構是:司法會計學由司法會計學概論(司法會計學的概念及理論體系;司法會計的概念、方法、程序、鑒定原理等理論)、專業司法會計學(工業、商業、建筑、行政事業等司法會計學)、司法會計專論(會計證據論、案件資金論、司法會計方法論、司法會計鑒定論等)。
從上述觀點及學科體系不難看出,它將傳統會計學中會計對經濟活動的記錄、反映、控制、監督職能借鑒到司法會計中,并將會計學的“資金運動”理論與犯罪行為結合起來,形成了“案件資金論”。顯而易見,這種觀點深深地打上了會計學的烙印。
這種觀點認為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司法會計是一種訴訟活動,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從司法會計實踐和學科理論的角度,又有明顯的局限性。同時,這種理論研究的思路是從會計學的角度來研究司法會計,在司法會計實踐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會計學、經濟學的概念給具體“行為”定性的錯誤做法,在司法實踐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響。具體來說,其不足之處有:
一是對司法會計這一訴訟活動的具體內容沒有加以區分,混淆了司法會計在訴訟活動中的不同作用,這與司法會計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合的。
二是,依據行業特點來劃分和建立學科體系,對于屬于法學學科的司法會計學不切合實際。從會計學角度,根據不同行業經濟活動的發生、發展過程的不同特點,對其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建立不同行業的會計學如工業會計學、商業會計學等是完全科學的。但對于司法會計學來講,雖然行業不同,采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制度有一定的差異,但司法會計學研究的是司法會計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是針對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為方式、特點及經濟事項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的,需要研究不同行業犯罪的共同特點,因此,在確立學科體系時,不能脫離具體的司法實踐。
(三)“二元論”司法會計觀的興起
“二元論”司法會計觀是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種觀點,經過十余年的發展,這一理論觀點及依據這一理論觀點建立的司法會計學學科體系日益成熟、完善,并被司法實踐所接受。
“二元論”司法會計觀的核心思想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將司法會計定義為訴訟活動,并依據訴訟法和刑事偵查學原理,將司法會計活動的基本內容概括為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
依據這一理論觀點建立的司法會計學學科體系的結構是:司法會計學由司法會計學概論(司法會計概念、原理、主體、標準;司法會計學的概念、研究內容等理論)、司法會計檢查學(司法會計檢查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的檢查技術;各類訴訟案件的司法會計檢查對策等理論)、司法會計鑒定學(司法會計鑒定的基本原理、范圍、方法、鑒定證據、程序;各類財務會計問題的鑒定技術;鑒定結論的制作及文證審查等理論)。
這種觀點及理論研究的成功之處在于,符合法理和學理原則,能夠將司法會計理論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并指導司法會計實踐。它將司法會計劃分為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一方面,以訴訟中偵查、調查原理為依據,借鑒審計學的查賬查物技術,將訴訟法規定的勘驗檢查與司法會計實踐相結合,建立司法會計檢查學;另一方面,以司法鑒定的“同一認定”理論為指導,將司法鑒定與會計要素相結合,建立司法會計鑒定學。在司法會計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將司法會計檢查理論與司法會計鑒定理論統一于司法會計理論體系之中,最終形成“二元論”司法會計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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