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平 ]——(2003-7-8) / 已閱12556次
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制度的設立
在我國,“人大”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享有立法權和法律監督權,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政協”則代表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發揮參政、議政的作用,實施民主監督,也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質疑。事實上,常常出現“人大”、“政協”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個案提出意見,要求整改,要求回復。在人代會期間,人民法院也不得不花時間針對人大代表的提案作大量的解釋工作,弄得不好還會導致“人大”對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滿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與“人大”、“政協”的關系該怎樣處理?怎樣才能處理好?這實在是一個關系重大的問題。筆者所在的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歷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七個單位層層鑒定的罕見的纏訴案件中,主動邀請人大、政協委員旁聽,使案件的審判效果達到了最大化,又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后,獲得了一些有益的啟示。現作以下淺顯的探討,以求同仁賜教。
一、 設立人大、政協委員旁聽制度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同時,三大訴訟法也對案件的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作出了明確的、詳細的規定。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的,多數的情況是公開的,不公開只是例外,僅是少數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為公民的代表,也屬公民的范疇,自然可以旁聽。以上這些規定,為人大、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現實的可能性。也為設立人大、政協委員旁聽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是不容質疑的。
二、設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制度的意義
人大、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受到法律的保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決定》,明確提出應邀請人大代表旁聽案件的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2002年向全國人大代表報告工作時,也專門說到“通過邀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檢查工作,旁聽案件審判等方式,通報法院重大事項,征求意見和建議。”由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特殊身份,對人民法院的庭審活動依法監督,可以增強辦案的透明度,提高辦案效率,對促進庭審的最優化,辦案效果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義。
1、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便于實施切實有效的監督,促進司法公正。“人大”是法律監督機關,“政協”實施的是民主監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對審判人員的著裝、行為作風是否規范,庭審秩序是否井然,程序是否公正,實體處理是否有據、合法、公平,乃至整個審判活動實施監督,主要是對程序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更正、調整,提高辦案效率,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促進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自然也就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強了辦案的透明度。此外,人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加強了人民法院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增進了了解,便于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得到人大、政協的支持、幫助,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開展。
2、促進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較一般公民而言,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和法律知識,具有較為廣泛的影響力。他們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一般都能正面的宣傳,由于他們的宣傳是持久的,廣泛的,在人民群眾中產生深遠的影響,其效果不亞于一次大規模的普法活動,比如,我院在審理轟動法學界的“二奶案件”中,由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了旁聽,他們在日后的宣傳中堅持了正確的輿論導向——肯定法院的判決,對“包二奶”這種不道德、丑惡的社會現象予以鞭撻。因此,對法院的判決,當地人婦孺皆知,并且對“包二奶”這種現象切齒痛恨。所以,通過該案的審理,起到了教育一片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案件庭審后,能真實的感受到法庭的莊嚴肅穆,有助于他們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意識的增強,有助于他們在日后的工作中為人民法院營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防止說情風、托人風、暴力抗法現象的發生,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公開審理各類案件提供保障。
3、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代表作用,通過他們的解釋,避免纏訴,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大、政協委員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在群眾中有較高的聲望,充分發揮他們的長處。人民法院的已決案件通過他們的解釋、宣傳,讓當事人贏得清清楚楚,輸得明明白白,讓那些打算纏訴、上訪的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而有力地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制度的規范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時,他們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參與旁聽,而是代表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旁聽案件的審理,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監督。同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是一種法律監督,事后監督,不是個案監督,無權對實體問題的裁量發表意見。為了保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落到實處,除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規范。
1、凡是公開審理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可旁聽。對本地區重大的、有影響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開庭,由人民法院邀請或人大、政協提出而啟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申請旁聽案件開庭的,應在3日前告知人民法院,聽侯人民法院通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開庭審案,屬于履行義務,不計報酬。
3、人民法院指派專人負責和人大、政協聯絡,應在開庭3日前向人大、政協發出邀請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并安排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開庭的有關事宜。
4、強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要帶頭遵守法庭紀律,因為法庭是莊嚴的、神圣的。人民法院此時是在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庭的秩序置于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統一指揮之下,即使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不能例外,否則就亂了套,走到了反面。
5、由法院指派專人給應邀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發放旁聽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佩帶旁聽證按時到庭參加旁聽。使其和一般旁聽群眾區別開來,自覺遵守、維護法庭秩序,在旁聽群眾中起好表率作用。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神圣感、使命感體現出來。
6、人民法院為參與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安排好旁聽席。一則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的形式規范起來;二則使他們看得明,聽得清審判活動的全過程,保證旁聽有實在的效果。
7、提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注意,在旁聽時既要注意自己的特殊身份,又不能搞特殊化,明確既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如果對審判活動有意見,應當在閉庭后,采用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不得在庭審中提出,干擾審判活動的進行。
8、人民法院應加強同人大、政協的聯系、溝通,主動搜集旁聽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饋回來的信息,及時查漏補缺,改進工作,力爭上臺階。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批評、建議作為前進的不竭動力,這是設立該項制度之目的。
總之,設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制度,有利于“人大”、“政協”走進法院,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乃至支持人民法院正在進行的各項改革,促進人民法院的工作上臺階,應將這一新舉措制度化、日常化。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 蘭平 電話0830——2801182
附件: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
關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若干規定(試行)
第1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案件庭審制度,保證人大、政協切實有效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實行監督,提高人民法院的執法水平,保證公正高效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所指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指經正式選舉產生的任期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級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
第3條凡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可旁聽,對本地區重大的、有影響的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
第4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開庭,由人民法院邀請或人大、政協提出而啟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申請旁聽案件開庭的,應在3日前告知人民法院,聽侯人民法院通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開庭審案,屬于履行義務,不計報酬。
第5條人民法院的監察室負責和人大、政協聯絡,應在開庭3日前向人大、政協發出邀請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并安排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開庭的有關事宜。
第6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佩戴人民法院發放的旁聽證入庭旁聽。
(2) 參與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在人民法院安排的專用旁聽席就坐。
(3)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在開庭前,按時到庭旁聽。
(4)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要帶頭遵守法庭紀律,維持法庭秩序。
(5)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如對審判活動有意見應在閉庭后,采用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不得于庭審中提出,干擾審判活動的進行。
第7條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或宣判后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第8條人民法院應加強同人大、政協的聯系,定期召開聯席會,主動搜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饋回來的信息,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第9條 本規定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和上級法院指導性意見相沖突的,以其相應規定為準。
第10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為本院審判委員會。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