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萬泉 ]——(2003-7-8) / 已閱12989次
淺析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律師代理費可否列入賠償范圍,是時下人們關注的熱點。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從2003年1月1日起,將部分案件的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由敗訴被告承擔,并成功判決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由敗訴被告方承擔的案件,此舉經《四川法制報》、《四川審判》、《晚霞報》、《人民權力報》等媒體宣傳,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然而,對敗訴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勝訴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由于我國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也理解不盡一致,導致適用法律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保護不夠均衡,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筆者試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作以淺顯的探討,以求同仁賜教。
一、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限制
1,適用范圍的限制。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為保護弱者,防止權利濫用,體現公平正義,應有條件地將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件當事人,才能將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
(1)、當事人有約定的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
(2)、贍養案件的原告;
(3)、扶養案件的原告;
(4)、主張撫育費案件的原告;
(5)、追索勞動報酬的原告;
(6)、因病或受傷致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公民;
(7)、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人;
(8)、行政訴訟中勝訴的原告;
(9)、小額訴訟中勝訴的原告;
(10)、醫療損害賠償中勝訴的原告;
(11)、濫用訴權的案件;
(12)、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和18周歲以下的;
(13)、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糾紛案件;
(14)、因故意違約提起訴訟的無過錯一方當事人;
(15)、因故意侵權或惡意欺詐提起訴訟的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2,律師代理費數額的限制。律師代理費的數額應是一個變數,在經濟水平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標準。由受訴法院根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合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票據,按照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當地人均生活水平等等因素綜合確定律師代理費的金額。確定后的律師代理費應該是一個公平、合理的數額。
二、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必要性
從以上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限制條件來看,可以有效地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維護公正的社會秩序,更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讓經濟能力相對較弱或完全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也打得起“官司”或愿意打“官司”,體現出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因而,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是必要的。
三、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合法性
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雖然我國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但其立法精神在一些案例和單行法中已體現出來: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我國雖然不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各類案例,都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嚴格審定而精選出來的,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1997年第三期最高法院公報刊登了“二十世紀福克斯公司訴北京市文化藝術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在該案的判決中明確寫道:“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尋求司法救濟時,支出的合理費用7514.56元(其中包括4662.41元的律師費)也應當由被告承擔。” 此外,1998年第二期最高法院公報刊登了“南京電力自動化總廠訴南京天印電力設備廠不正當糾紛案”。在該案的判決中明確支持了原告聘請律師費用9106元由被告承擔。以上案例是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嚴格審定精心選擇出來的判例,遺憾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該條文中的“等費用”三個字就可以成為判令敗訴者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法律條文。從民法理論上講,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損失,包含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像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醫療費,就屬于直接損失,而因為索賠的需要,雇請律師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也就是間接損失。絕不能機械地理解第一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只能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而不能賠償律師代理費等其他費用。
3、2001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賠償權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這里所說的“合理開支”當然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律師代理費等,因為制止侵權行為常常要運用法律武器,需要訴訟,基于不熟悉法律或其他原因,當事人常常要聘請律師為之提供服務,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自然在賠償范圍之列。
4、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這里的“合理開支”,也就應當理解為包含有合法、合理的律師代理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可由債務人承擔”。至此,勝訴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由敗訴被告承擔,于法有據,也可以鼓勵當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遏制侵權行為和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正常、有序發展,對社會穩定的全面發展也有著十分積極的社會意義。
四、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的可行性
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是合法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人擔心,會不會導致一方當事人與其代理人惡意竄通,增加代理費的數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事實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市場機制健全,列入賠償范圍后的律師代理費,價格將更加市場化、合理化,透明化,如果某一律師要價太高,當事人在同一檔次的服務的條件下,也會自主地選擇低價位的,久而久之,那些高價位的就沒有市場,被迫降價,同時,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控,律師(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服務費也高不了。目前,各地的律師協會都在陸續制定《律師收費標準》,對律師收費加以限制;各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也紛紛制定規范性文件,限制法律工作者的收費。因此,律師(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費將是一個合理的,公平恒定的價格,具有可操作性。訴訟中原告不可能基于設立了“律師代理費”這一賠償項目而漫天要價,加重敗訴被告的負擔,產生消極的影響。
總之,律師代理費列入賠償范圍,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有助于推進依法治國,當然,其中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我們作出不懈的努力。
林萬泉 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