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衛東 ]——(2003-7-10) / 已閱42376次
關于“權力”與“權利”的思考
徐 衛 東
中國共產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基層民主更加健全,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要想實現這一目標,本人認為,必須在法治觀念的層面以及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層面上,分別梳理清楚“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使國家與社會成員都能明確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權力”與享有“權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條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關于“權力”與“權利”的思考的角度與層面很多,如從概念的來源、不同法律部門中的體現、不同學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學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僅從最粗淺的普法常識的角度,對梳理“權力”與“權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內容和理論上梳理“權力”與“權利”所需要的條件幾個方面做簡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鳴或爭鳴。
一、梳理“權力”與“權利”的必要性
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深深地感嘆:“人類的各種知識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備的,就是關于‘人的知識’。”①雖然此言發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識”中最為核心、最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權利(權力)問題。因為人的各種利益關系在法律方面無不表現為權利(權力)問題,因此,在當今的各類社會問題中,首當其沖的就是要理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同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要解決的難題,也最終集中于此。
(一)在人與人的勞動關系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無法保障各個勞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存在決定意識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權利(權力)概念的產生和發展,始終是與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的產生、發展和更迭相適應的;縱觀人類文明史“人本身的權利(權力)問題”始終是與勞動者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壓迫者的反抗和斗爭緊密相聯系的。②
我國在改革開放后雖然從經濟體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逐步開展政治體制改革,但由于權利(權力)問題沒有隨著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處于最基層的勞動者在國家的改革、社會的進步中的勞動權益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社會中許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復雜化。如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勞動者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權利(權力),在我國處于計劃經濟時期似乎很簡單;而在我們正在進行的改革過程中,勞動者的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用人單位的層次越來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預越來越受限制,各自的權利(權力)與義務(責任)交織在一起;尤其在原國企改革中游離出的那些年齡大、學歷不高、技術老化的職工,其權利(權力)的享有和行使問題不梳理清楚,將難以解決連新總理都敢于直面的問題:“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國政府面臨的最大課題就是就業。”
(二)在資源配置的關系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無法保障我們在全球范圍內參與各類資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資源配置的關系中的各類資源”當然是包括物質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術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織其中的各種信息和各種關系形態的資源。
在人類同屬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礎上,無形資產和信息資源的合法占有、開發與利用的過程,實質就是在法律和各種制度的框架內,對資源配置關系的調整、整合的過程,以有利于人類的共同健康、和平地發展;因此必須認真梳理權利(權力)主體對無形資產和信息資源在占有、發布、使用中存在的差異關系,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私權利的錯位和缺位,導致破壞人類安全與和平的可避免的現象發生。
我國加入WTO即意味著我們在國際經濟循環中參與全球資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規則,我們必須與其他成員國一樣,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則即公平貿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透明度原則、非歧視性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等為貿易行為的基本準則。但由于我國有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在觀念上的余毒,和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習慣,在權利(權力)問題的理解上與WTO其他成員國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必然影響我們對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則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現一些爭端,甚至付出慘重的代價。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會與國家三者的關系中,權利(權力)問題不梳理清楚,則嚴重影響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公民(自然人)作為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分子,其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如何和最終實現狀態如何,是民族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最基本統計學體現,如表現為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的人均數字統計;表現為能體現社會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以及就業、就醫狀況的數字統計等;這是權利(權力)的量化表現。但在這些數字中,經常會出現國家公權力掩蓋公民個人的私權利的現象。如“權大還是法大”只爭,就反映了這種問題。
尤其令人關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會與國家三者的關系中,權利(權力)問題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雙方之間有了利益沖突,弱者一方能通過何種法律途徑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權利(權力)如何落實的問題,都將直接涉及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否。
二、“權力”與“權利”的內容
梳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必須從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角度加以分析,僅從理論或僅從實際一方面都不可能說清楚。
(一)理解“權力”與“權利”的概念現實問題
“權力”與“權利”的概念,從實際運用的角度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人們都處于一種模糊認識中,使用時經常將二者當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確二者的差別。經過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論界長期的研討、爭鳴,公民權利是憲法精神的終結所在,國家權力只是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強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認識,已較為普遍;但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的規制,以原則性規范為主,過于籠統,過于模糊;我國憲法采取“列舉式”的授權方式規制公民權利的范圍,這意味著憲法沒有規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則是違法的,這嚴重違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憲法原則。而現實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會”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著“法無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權利”的行使規則,也是道德觀念的反映;國家工作人員則自覺不自覺地奉行“法有規定的我才做”的規則。
有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成為我們理解“權力”與“權利”的法律含義的障礙:我國的公民、國家工作人員,都具有雙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問題,因我們的行政管理體制還是以身份為主。而相當數量的人受傳統的“家國同構”的文化影響,個人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單一,“官本位”意識使公權力私權(利)化、私權利公權(力)化現象普遍存在。因此我們只有梳理清楚“權力”與“權利”的關系,才能解決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三個文明共同發展中的相關問題。也才能使我們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現“錯位”、“缺位”、“越位”等問題。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與人民的概念。公民與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實不然。因為本人經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講到“權力”與“權利”的相關問題,涉及到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時,使用的權利(權力)概念語詞不準確,主要是所指主體是公民還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討論清楚的問題中,因公民與人民的概念運用不確切,反而是相關問題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與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與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對權利(權力)的理解
公民與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僅在此說明我們日常把握公民與人民的概念,應注意以下幾點主要的不同:(1)性質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邏輯關系不同,公民是具體概念,在現實中就是我們每個人的法律關系的邏輯前提;我們說“我的權利”就是在公民這個邏輯主體定位上的“私權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現實生活中,只有討論國家權力、國家主權、“三權分立”等屬于政治理論和公法的問題時,才能以人民作為邏輯主體來定位;(3)法律關系的內容不同,公民的法律關系內容即權利義務,由憲法和各個具體法律部門明確加以規定;人民的法律關系內容即權力責任,由執政黨的規范性文件和憲法給以界定;(4)范圍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會環境比較穩定的國度內,一經由法律(如我國的國籍法)做出規定,則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圍內就是確定的;而人民的范圍是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且每個具體的個人是否屬于人民范圍內也以其政治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還有一些差別,本文不在此贅述。對公民與人民的概念的差別界定清楚的意義就在于,對“權利”與“權力”主體的定位。
(三)對“權力”與“權利”概念的具體理解
在中國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渾然一體,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會中的個人不知法律上的權利(權力)為何物,其個人利益通過不斷地向外擴張去實現;國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過“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層向內“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國同構”的結果就是沒有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利之分,更無個人權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說,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的中國社會,人們沒有在理論上能夠分清“權力”與“權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條件。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從為人民爭取出版自由的權利,經過批判資本主義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權利,到創建了無產階級的科學的權利觀,指出只有通過無產階級革命的途徑和方式才能真正實現人的權利。馬克思主義權利觀的理論的最重要貢獻在于: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權利學說;科學地論證了人的權利和階級之間的關系;客觀地分析了以人類解放為目標的權利意識,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偉大目標中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辨證地告知后人:權利的來源不是“天賦”而是“商賦”(即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權利);個人的權利不可否認,但社會的、國家的、民族的、集體的權利更應受到尊重。④
結合馬克思主義權利觀和當代法學理論研究成果以及社會實踐中的運用,本人認為,權利的概念有不同層次的涵義。
當然,我們理解“權利”概念的前提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此基礎上,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主張,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侵權方主張自己的利益,而對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就是權利主張的對象或內容;可以把權利理解為一種法定條件下的自由,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勞動、婚姻家庭等等行為自由。但法律允許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給予保障的利益,而從經濟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獲得都要有投入(代價)的,法律所承認和給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權利主體承受相應的負擔或不利;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種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力量,如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的同時就具有了享有專利權的力量,當然專利權人的義務就是服從法律規定的義務;還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規范規定有相應資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以及請求國家強制力量給予協助的可能性;還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保障或允許權利主體能夠做出或不能夠做出一定行為的尺度;等等。⑤總之,本人認為對權利的理解,主要應集中于民商主體的平等法律關系范圍內為宜,且與義務相對應,因為從法律關系的內容角度,從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角度,權利就是現實社會中的一種實然狀態,這樣更有利于法學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范到法律關系再到法律責任的各個邏輯聯系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的一切部門;權利和義務通貫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權利和義務全面地表現法的價值;可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
權力作為一種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⑥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認識。今天我們從現代法治的角度,從與“權利”有所區別的角度看,權力從政治學和公法的層面上可以理解為“人民主權”中的國家權力,正如美國政治家托馬斯杰弗遜宣稱的“構成一個社會或國家的人民是那個國家中一切權力的源泉”⑦;毛澤東主席曾特別強調過:“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從現實社會的發展需要看,本人認為,不可以將權力“泛化”,而應局限與特定的層次上,如國家或社會,或社會組織等等。權力泛化的結果就是“不受制約”。在封建社會及其以前的社會中,“家國同構”的集權條件下,統治者行使一切權力,包括享有盡可能多的權利,而被統治者則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履行所有的義務,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階級劃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與發展的社會環境中,我們理解權力應從歷史的和現實的資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國及各國內不同社會階層普遍存在差異的角度,深入分析權力的功能、社會價值及對人與人、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的作用,這樣才能體會“權力”與“權利”的關系;真正理解“權力”與“權利”各自的內涵。
本人認為,從法律范疇的對應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已成為共識,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在現實生活中也無太大爭議。從這兩對范疇的不同中,本文歸納“權力”與“權利”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權力”與“權利”的所歸屬的理論層面不同。“權力”在英語中一般表述為power;意為“有效地執行或行動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強力施加或能夠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實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權力、權威”;“有勢力者,有力的組織,強國對他人或他國具有極大影響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團或國家”;“一個國家、政治組織或類似集團的勢力”等等。“權利”在英語中一般表述為right;主要意為“正當的,正直的與正義,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確的與事實,常理或真實情況相一致的;正確的”;“是某人生來就享有的權利”等等。語言是文化思想的外殼。可以說“權力”概念的上述涵義使我們清晰地看到,權力所歸屬的理論層面應在政治學、公法學、社會學等等范疇;權利概念本質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類社會中的公共權威、力量、勢力和影響力的體現;而“權利”則更具體,表現于人類生活的現實層面,體現在“私法”范疇。因此我們可以用“公權力”和“私權利”直接將二者區分開。2.產生的基礎不同。公權力作為一種力量、權威、勢力,是與人類從動物界中提升的同時產生的。只不過人類產生之初權力沒有法律規范的意義,而是人類勞動中共同戰勝環境中的危險、共同創造財富過程中,無數勞動者的體力腦力的總和,經過世世代代的積累和升華。在法律產生之后集中體現于國家權力、民族力量;公權力必須以一個國家民族可支配資源的多寡為基礎,換言之,公權力屬于上層建筑,雖然其產生于經濟基礎。私權利作為每一個自然人、社會組織的主張、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與人類同時產生的,而是在法律產生之后,法學家們在總結概括人與人的關系中不同于道德、習慣等社會行為規范的基礎上而逐漸形成的區別于權力的認識,私權利的產生基礎是人類行為規范的客觀性,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權利是“商賦”,而不是“天賦”;可見私權利存在于經濟基礎之中,但從法律規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觀性。3.對應的關系不同。公權力對應于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一切社會責任;私權利對應的是義務,這就是人們熟知的“無無權利的義務、無無義務的權利”。4.主體不同。公權力的主體是國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權的組織;任何自然人個人不能成為公權力的主體,只有該個人依法獲得了各類組織的相應職務,在履行公職過程中才能代表公權力的主體行使公權力。私權利的主體與相應的法律關系層次對應,即有多少種法律關系,就有多少私權利的主體。5.實現的途徑不同。公權力從其產生,經過歷史千百年的演變,至今各國各民族的現狀可知是政治經濟文化等綜合力量較量的產物;私權利的實現是公權力相對穩定后,權利主體通過履行義務而獲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現代法治條件下,公權力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放棄和濫用、轉移權力,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責任;私權利主體在不違法和不違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棄、轉移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
三、梳理“權力”與“權利”的條件
上述淺顯的分析,對梳理“權力”與“權利”的認識和這兩個概念的使用可能會有一定的意義,但個人的力量畢竟太微薄,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營造現代法治觀念的大環境。
(一)加大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論研討與爭鳴
其實,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國外的法學著作被翻譯到國內時,“權力”與“權利”的理論研討與爭鳴就悄然開始了。但至今尚有許多認識不能達成一致。本人在教學中使用過的不同法理類教材觀點不一,因此本文斗膽在諸多理論高手面前拋磚引玉,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做點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綜合素質
現如今一種社會現象:是個識字的人就要著書立說,觀其書名令人眼睛一亮,翻開一看令人后悔不絕;因此,本人以為研究者的綜合素質是今天各社會階層人士中最有必要盡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學者,其知識結構不應僅僅具有法律知識,還必須具有相關的哲學、經濟、政治、文化修養。如馬克思,上大學時讀的是法律專業,但卻在哲學、經濟學、邏輯學等多種學科上有很深的造詣,也才能留下傳世之作;雖然我們不可能成為馬克思,但研究問題是要負責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綜合素質,視野才可能拓寬,理論層次才可能深入,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個平臺上,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趨于一致。
(三)立法者應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基本統一
翻看現行法律文件,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與近幾年頒布的內容,在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甚至用詞上,使人產生歧義的不難找出。好在中國人的思維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習慣,從中文發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沒有必要揪住這兩個詞不放”的想法不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場,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間也能讀出這種意思。本人以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應有歧義,而且還應具體規定各自的語境。否則違法現象難以制止,法律權威難以樹立,“人治”現象依然是我國社會的主流;責任主體難以定位,腐敗難以根治!
(四)對全社會的普法宣傳應與立法精神一致
綜上,要想梳理清楚對“權力”與“權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運用,研討和爭鳴是必須的,真理會越辯越明。
但是,任何理論的研討和爭鳴都必須以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標、任務,以及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政策方針為中心,與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因此“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應的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的要求的;我們只有在全社會深入進行普法宣傳、深刻理解與我國國情基本一致的現代法治精神,才能為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基本目標盡自己的努力。
①參見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局,1962,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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