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英武 ]——(2003-7-28) / 已閱14447次
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
卓英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指明了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法律依據。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同志,甚至是一些職務較高的領導干部往往對堅持黨的領導和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存在模糊認識,以黨委名義對檢察業務工作進行一些無理干涉,在檢察機關內部對此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爭議和分歧:一是“對立論”,認為堅持黨的領導不可能獨立行使檢察權,獨立行使檢察權就難以堅持黨的領導。二是“絕對領導論”即認為檢察工作必須置于黨(很大成份是指當地黨委)的絕對領導之下,檢察機關查辦大要案件及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訴等都必須向黨委請示匯報。三是“辯證統一”說,即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同時又要獨立行使檢察權。以上幾種說法都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在現實操作中,卻難免出現這樣或那樣的誤區和不可操作性,如“對立說”就完全否定了黨的領導,只強調檢察機關的職權,脫離了我國基本國情,是無路可行的。如果只強調黨的領導,任由黨委部門調遣,有的讓檢察機關參加抓計劃生育工作、烤煙工作等,對檢察機關辦案經常打招呼、遞條子,干涉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使檢察機關失去了其應履行的職能,對檢察工作只有百害而無一利。辯證統一說也只是純粹理論上的看法,試想,假如黨委或某書記為了地方利益而要求檢察機關作出有違法律的決定,檢察機關該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堅持黨的領導和獨立行使檢察權本來就是一回事,無須把它們分割開來看待,由于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是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和產生的,同樣,檢察職權也是黨賦予的,檢察機關依法國獨立行使檢察職權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把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堅持黨的領導割裂開來的觀點實際上是把黨的領導和黨委領導甚至是某位書記的領導混為一談。
一、正確、全面理解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這一概念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片面地理解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看著是黨委的領導或某位書記的領導,實際上是把“黨的領導”庸俗化,歪曲了“黨的領導”。那么我們怎樣才能正確、全面理解“黨的領導”呢?按照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關于黨的學說原理,黨的領導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黨的領導是總體的領導;二、黨的領導是多層次的領導;三、黨的領導就是服務。所謂總體領導,就是宏觀的原則和方向的領導。列寧在批評前蘇聯共產黨內有關錯誤做法時指出:“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象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干涉。”(《列寧全集》第33卷第221頁),《中國共產黨章程》也明確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決定了它既不是國家政權組織,也不是經濟組織和生產組織,而是階級組織、政治組織,這種性質決定了它既不能代替政權組織發號施令,也不能代替經濟組織和生產組織直接指揮具體的生產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只能從宏觀上進行原則和方向性領導,即總體領導。其次,黨的核心領導地位決定了黨必然是總體的領導,因為社會主義事業涉及到方方面面,黨不必也無暇去把每方面的具體事務甚至每個微小的環節的領導和管理都集于一身,所以只能進行總體領導。再次,黨的領導的最重要、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國家權力。保障不是取代,而應該是支持、維護;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條件和服務,把握總的方向和原則,具體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還得由人民來行使,不然,各級行政機關、司法部門就會形同虛設。現階段,“黨政聯席會”、“一把手親自抓”、“黨委重視……”等頻繁出現在報紙和文件中,嚴重誤導了廣大群眾,讓人們總認為黨委什么都能管,什么都能抓,而且一抓就靈。“黨的多層次領導”指黨的領導組織機構,即指黨的領導是由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等多個層次的領導作用構成的總體領導。不同層次的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有不同的體現:黨中央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代表中國共產黨,是全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對全國各條戰線進行全面領導;地方黨組織則是執行機關,主要作用是結合本地區實際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從政治、思想、組織三方面進行具體領導;基層黨組織是黨的組織基礎,其領導作用是團結、帶領生產、工作第一線的群眾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保障黨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到實處。所謂“服務”包括為經濟建設服務和為人民服務,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什么是領導?領導就是服務。”從根本上揭示了黨的領導的本質內容。
正確理解、黨的領導,首先要用科學、嚴謹的態度來認真、嚴肅地對待黨的領導問題,“黨的領導”不是一句口號,而是科學,是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科學,是必須經過認真學習、刻苦鉆研才能掌握的系統知識。其次,要全面、完整地把握黨的領導的科學體系,要懂得黨的領導的基本概念、性質、地位、作用、目的和意義,還要懂得黨的領導的主要內容、基本原則、方式和途徑,懂得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必要性、重要性等有關問題,并且要把黨的領導的各個方面的內容貫穿起來理解,準確理解黨的領導的總體面貌和精神實質。第三,學習和研究黨的領導這門科學,要結合工作、生活的實際,明辯是非,樹立堅定、正確的觀念。
二、正確認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檢察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都予以確認,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以下四種含義:一是檢察權為國家專有的基本權力之一,是國家權力,只能由國家專設的機關即檢察機關行使,任何其他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該項權力;二是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目的,是對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實行監督,且須在法定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法行使;三是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第四是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指的是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監督職權,而不是指檢察長或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法律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特權。以上四點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只片面強調或忽視其中一部份都是不正確的。正確認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要在思想上明確以下幾點:一、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能脫離黨的領導。檢察機關的職權是法律賦予的,我國的法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是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集中體現,它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是黨的方針、政策的國家意志化,并且是在黨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并保證執行的。法律的階級性就決定了由它所賦予的承擔法律監督使命的檢察機關及其執法活動都不能脫離黨的領導,脫離了黨的領導,檢察機關及其執法活動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二、檢察機關必須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這是法律對檢察機關最根本、最起碼的要求,執法機關不依法辦事還叫什么執法機關呢?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檢察職責,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的最大體現。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能不接受必要的監督制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監督,也沒有絕對的被監督,監督者也應是被監督者,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也不能例外。對于檢察機關而言,黨組織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等都是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有效途徑。監督并不等于干涉,我們既要反對那種任意干涉甚至直接取代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行為,又要反對那種認為法律監督機關就不需要任何監督的觀點。所謂“干涉”是指以非法或者不正當的方式,隨便過問、插手、阻撓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或者向檢察機關提出非法或者不正當的要求的行為;而“監督”則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組織程序,或者以正當、合法的方式,向檢察機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者要求并敦促檢察機關糾正內部違法問題的行為。簡言之,“干涉”就是非法的橫加干涉,“監督”就是合法正當的督促。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問題:一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監督對象是否包括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成員?二是黨的領導是否包括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進行指揮和干預?對于第一個問題,從法理上看似乎不難解決,因為依照憲法和黨章的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成員應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應當同等接受法律監督;但如果第二個問題成立,就會出現矛盾,因為黨的領導如果具體到對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指揮和干預,正如前面提出的一種觀點,檢察機關查辦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訴都必須要向當地黨委請示匯報,那么就否定了第一個問題的成立,也就談不上黨組織及其成員平等接受法律監督的問題,更談不上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此外,還會使黨的領導陷入事務化和瑣碎化、庸俗化。所以黨的領導必須是大政方針的領導,是政治的、思想的和組織的領導,而不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具體事務的指揮和干預,那種強調檢察機關在具體事務上必須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下的觀點與我國憲法精神和黨章規定是相背離的,是不符合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精神的。
三、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
獨立行使檢察權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性質、目標等方面本來就是同一的,堅持黨的領導就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對黨的領導的堅持和擁護。堅持黨的領導和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統一性還表現在:
一、二者的根本性質是同一的。中國共產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中國的執政黨,是全中國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實代表;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中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依據的便是代表全體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憲法和法律,因此,我國檢察機關帶有鮮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屬性,與黨的人民民主專政性質有同一性。
二、基本目標的統一性。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其途徑是通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化依法治國等改革措施來推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從運作特征上看是以法律監督為主線,但從目標上看,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是通過監督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使社會經濟的運行、行政機關的運作納入法治軌道,達到協調、平衡、有序的發展,從而為實現黨的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目標服務,所以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黨的基本目標也是統一的。根據上述觀點可以看出,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黨的領導是通過各級地方黨委來實現的,那么檢察機關怎樣才能正確處理好與地方黨委的關系呢?一、在大政方針、基本路線、基本政策上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確認和鞏固黨的領導地位,服從于和服務于黨的工作大局。二、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領導黨。黨的各級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必須同樣接受法律監督,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和黨員絕不能成為超越憲法和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監督的特殊人物。三、明確黨的領導只是大政方針、政策的領導,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不應該把對檢察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理解成為對檢察工作的具體事務、具體案件的指揮和干預;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嚴格依法辦事的情況下,不應當也無必要在具體案件上事事向黨委請示匯報。四、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也不等于任何事情都不需要向黨委請示匯報。特別是一些重大疑難問題、關系到全局性的問題應當主動向黨委匯報,爭取黨委的支持、理解和領導。如在一些要案在初查后需追究刑事責任或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征求黨委意見,以便黨委能及時做好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以免影響被追究人單位的正常工作;在案件查處涉及本地重大經濟支柱產業負責人,與本地的地方政策發生沖突時,也應主動請示黨委,聽取黨委意見,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盡量保護本地經濟的發展。五、主動當好黨委的參謀助手,為經濟建設大局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是檢察機關的任務之一,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要運用法律手段促進地方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通過查辦腐蝕、破壞地方經濟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分子,維護地方經濟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主動爭取和依靠黨委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防患于未燃,以促進檢察工作發展的良好格局。
回顧近年來的檢察工作,曾有一段時期,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隨著領導人的更換而變化的,如一段時期強調搞服務;一段時期又強調抓辦案,時而搞整頓;時而抓預防,有時強調案件向黨委請示匯報,要得到黨委的批準;有時又只要求報黨委備案,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未能得到充分的運用,檢察機關為誰辦案,為誰服務一時難以定位。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必須強調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如果檢察機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檢察工作就會迷失方向,就不能完成黨和人民交給檢察機關的重托,也就談不上對黨的領導的堅持和擁護。所以,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應該確立為檢察工作的一貫方針,因為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二者沒有任何沖突。只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才能明確檢察工作的目標和指導思想,認真履行好檢察職責。
附:參考書目
1、《大力維護司法公正》
作者:冉茂元
2、《轉變執法觀念 強化整體執法意識》
作者:劉暉
3、《加強黨的領導,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更好地為全國全黨工作大局服務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作者:胡關桃
4、《加強理論學習 正確把握檢察方向》
作者:李建忠
5、《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辯證統一 確立跨世紀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
作者:顏嘉明
6、《關于黨的領導與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思考》
作者:周國鋒
7、《也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
作者:黃承林
8、《論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
作者:畢劍昌
9、《堅持、加強黨的領導與檢察機關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關系》
作者:劉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