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儒 ]——(2003-8-7) / 已閱22945次
3、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目前主訴檢察官的激勵機制還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這與主訴檢察官承擔的任務和責任是不適應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主訴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因此,必須建立健全主訴檢察官的激勵機制,為主訴檢察官提供切實的職務保障。
4、待主訴檢察官制成熟后,可參照主訴檢察官制在其他業務部門推行“主辦檢察官”辦案制。
(二)改革檢察委員會
1、將檢察委員會由現在的虛設改為實體制。
2、檢察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檢察長、副檢察長是當然的檢委會委員,其他委員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職業資歷、德才兼備的資深檢察官擔任。(副檢察長和業務部門建制取消后,僅由檢察長和資深檢察官組成,除檢察長外,其他檢委會委員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檢委會的日常工作由檢委會辦公室負責。
3、檢委人會的職能:一是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二是監督檢察官的工作;三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4、嚴格限定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的條件和范圍,只討論決定檢察長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檢察委員會的運行機制,既符合檢察權中行政性屬性和檢察一體制的要求,同時又減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對檢察職能干擾和影響。
(三)建立檢察官的分類管理制度。檢察官的分類管理是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職能分離的必然要求。根據行使檢察權主體的不同,可對檢察人員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警察等四種序列的分類管理框架。對從事職務犯罪的偵查、審查逮捕、出庭公訴工以及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等主要業務部門的主要檢察人員授予檢察官;改變把書記員當作檢察官后備軍的管理制度,設立獨立的檢察書記官序列,書記員在檢察工作中要服從檢察官的指揮。司法警察納入警官系列。其他檢察人員列入司法行政人員,納入公務員系列。
(四)成立“司法行政管理部”。實行分類管理后,要相應地設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專門管理檢察機關內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務。“司法行政管理部”不僅要行使檢察機關內部基本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如從事政工、行政裝備、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還可負責檢察機關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機關的聯系。在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將一些服務性的工作推向社會,實行社會化服務。另外,為加強檢察官的協調,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內設置“檢察官秘書處”,作為檢察機關檢察官運行的協調機構。主訴(主辦)檢察官根據辦案需要可向檢察官秘書處申請配備若干名檢察官助理。主訴(主辦)檢察官在辦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時,可直接通過檢察長按規定程序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而不必經過部門行政審核。
五、將一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從檢察機關剝離。如改革對檢察官的內部懲戒制度,在檢察機關之外,建立統一的司法官懲戒機構。如前所述,檢察官的內部懲戒制度強化了檢察官對所在部門及領導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因此,可設立二級統一的司法官懲戒機構。中央一級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最高司法機關和省級司法機關中的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的行為懲戒;在地方一級,可在省級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省級司法機關(院長和檢察長除外)和省級以下司法機關中的法官、檢察官的行為懲戒。
四、協調、高效、精減、漸進
-----檢察職能同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是一項涉及理論和體制創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須積極慎重,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協調原則,即檢察官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相協調的原則。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我國檢察官的內部獨立性尚沒被法律認可,加強檢察官的獨立性就成為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的核心目標之一,但是要受到檢察一體制的一定限制。“檢察一體制”是檢察權行政性屬性的表現,而檢察官的獨立性是其司法性屬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須協調好檢察官的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的關系,劃定二者合理的邊界,在實現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分離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和維護“檢察一體制”,又要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檢察官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如何協調,筆者認為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檢察長以及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的管理要注意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減少行政命令,使上級的指揮監督權與檢察官的獨立性相協調;
2由于隸屬關系和指令權的存在,一旦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官下達指令,檢察官一般應服從命令,以維護檢察一體制。
3、檢察長以及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權不是絕對的,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于違法指令,法律高于“上命下從”,檢察官有權拒絕服從。
4、建立健全檢察官獨立性的職務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經濟保障和一定的特權保障。
(二)高效和精減原則
高效原則是指通過實施“檢察職能同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在檢察機關內部形成穩定、和諧、有序、符合司法規律的檢察權運行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檢察效益,提高法律監督的效率和質量。效率是現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標之一。作為法的價值之一的法律正義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實現,在很大意義上就是法律正義精神的實現。因此,實施檢察同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必須堅決革除檢察活動管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產生的辦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問題,提高司法行政管理質量,使其真正成為檢察職能的有力支撐。高效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減少檢察權運行的行政性中間環節,暢通檢察權的運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管理職能對檢察職能的侵浸,實現檢察權的高效運行。
精減原則就是要要根據檢察權的司法性規律,盡可能減少檢察機關的行政性事務,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為保障檢察職能有效實現的輔助功能,從而還原其輔助性。貫徹這一原則,要做到“減”和“精”的高度統一,在減少行政性事務的同時,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質量,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檢察職能。
(三)漸進原則
實行檢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涉及到檢察體制的層次問題,一些關鍵的檢察理論問題還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歷史、體制和觀念上的原因,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式管理方式還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實現檢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原則,逐步推進此項改革的深入開展。
附:主要參考資料
1、《檢察理論研究成果薈萃》 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主編(2000年11月)
2、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
3、蘇力《法院的審判職能與行政管理朱》
載《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4、龍宗智《論檢察機關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5、龍宗智《論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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