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學 ]——(2003-8-25) / 已閱13565次
重婚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南政法大學 李學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之一,是構造社會的每一個細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礎,家庭又是婚姻成立的結果,也是婚姻的結構載體。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續、消滅都會對家庭產生其重要的影響;同時,更間接地影響著整個社會的安定、團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第三者形成的非法婚姻關系,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妻子或丈夫,重婚者無論男性還是女性,是一地還是異地,對重婚的構成都沒有任何影響。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的行為,是一夫一妻制的挑釁者和婚姻關系的肇事者。重婚在我國的歷史久遠,我國5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姻納妾,對歷史遺留下來的重婚問題,分別情況作了處理。
當前重婚者的性別、年齡和婚姻狀況頗為復雜,有的甚至十分罕見。不僅有男性,而且還有女性;有青壯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結婚幾十年且有子有孫的,還有未婚的。調查表明,重婚成員有“四多”:三四十歲的青年人多,并且趨向低齡化;婦女多;農民多;發生在沿海地區的——一般為較富裕的人員居多。他們有的求安逸、圖享受,棄家出走,到經濟條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有錢供其享樂,就無所顧及對方的年齡、是否有妻子兒女,就與之同居或結婚;有的是生活富,思想變,拋妻納妾,俗話說:“一有錢,就變壞”;有的是“續香火”,傳宗接代。
重婚行為產生的原因也有諸多方面。從客觀方面看,市場經濟造成了人財物的大流動,兩地分居也增多,一些過去囿于見聞的人眼界大開,結識新異生后,婚姻觀念發生了變化。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精神空虛,想用財富換來新刺激,于是尋覓新的異性,而另一些相對貧窮的人,為滿足其物質欲望,也甘為人妾。一方為滿足其貪欲付出金錢的代價,另一方為貪圖享樂甘為人妾,這既是傳統的妾思想在當前的反映,也是商品交換規律在婚姻關系上的反映。而一些基層組織渙散、管理不嚴,甚至對重婚姻行為熟視無睹,聽之任之,為重婚開了方便之門。從主觀方面看,喜新太舊的資產階級思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法制觀念淡薄、倫理道德觀念敗壞等是產生重婚行為的重要思想根源。
重婚是剝削階級思想在婚姻關系中的反映,不僅違反法律,破壞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踐踏了社會主義倫理道德觀念,對社會、對家庭、對夫妻感情者有莫大的危害。重婚者,大多數原本感情不錯,和睦相處。當一方變心另一他人重婚后,原來團結和睦的家庭就被搞得支離破碎。如一方外出重婚,原來的家庭就被解體;丈夫納妾,就導致整個家庭不和,甚至離婚。
(約1000字)
作者簡介:李學,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2000級本科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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