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8-26) / 已閱19832次
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正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因未盡到監護責任,而到經驗
常識判斷危險系數較大的場所(如河邊、工廠、礦山等等)而出險的話,其監護
責任也應相對加大。因此本案第三種處理意見: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
責任是正確的,理由也是充分的。
應當說明,該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服判,從這個案件當事人接受程度來講,引用
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原則來處理一些疑難問題更能做到合理合法,也說明公共政策
在我國有著廣泛的生存空間和發展空間。
(福建省漳平法院葉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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