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介壽 ]——(2003-8-27) / 已閱41050次
(1) 在網絡空間里,沒有中心,沒有集權,拓樸技術的應用使網絡上的每一臺計算機彼此相連,沒有哪一臺是其他計算機的中心樞紐,所有計算機都是平等的。參見陳鈞:“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載《著作權》2000年第6期。
(2新主權理論認為:網絡的非中心化傾向表現在每個網絡用戶只服從他的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規則,ISP之間以技術手段,協議方式來協調和統一各自的規則;網絡成員的沖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來解決,并由ISP來執行裁決;在網絡空間中正形成一種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會,這一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規則,完全脫離于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絡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管轄相對論認為:網絡空間應該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極洲一樣,應以此領域內建立不同于傳統規則的新的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其程度和方式與該人或該活動進入該主權國家可以控制的網絡空間的程度和方式相適應;在網絡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相關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絡手段予以執行。這兩種理論由于過于夸大網絡的自治和過于依賴技術手段,忽略了網絡行為的客觀性和國家主權,混淆了技術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招致了眾多學者的批判。
(3) 參見于志剛主編:《網絡民事糾紛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56-458頁。
(4) 參見侯捷:“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探析”,載《當代法學》2002年第8期。
(5) 卓翔:“對網絡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載《法學論壇》2001年第3期,第62頁。
(6) 參見陳運生:“網絡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探析”,載《華僑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第53頁。
(7) 參見張海燕:“計算機網絡上數字傳輸的司法管轄權”,載《湖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第16頁。
(8) 參見邵明濤:“關于網絡侵權案件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探討”, “JOURNAL OF ZAOZHUAN TEACHERS' COLLEGE” ,Vol19 NO.1。
(9) 參見陳鈞:“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載《著作權》2000年第6期。
(10) 《法國民法典》第14、15條規定,無論原告或被告,只要是法國人,該案件無論是發生在法國國內或國外,都由法國法院管轄。
(11) 參見王勇:“再論因特網對傳統沖突法的挑戰及應對策略”,資料來源:國際法論壇,http://www.chinainterlaw.org/display_topic_threads.asp?ForumID=30&TopicID=460。
(12) 參見前引陳志剛主編:《網絡民事糾紛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陳均:“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
(13) 參見韓鷹:“論對網絡侵權損害賠償的管轄權確定”。
(14) 蘇方元、李莉霞:“美國網絡案件的司法管轄”,載《廣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第170頁。
(15) Maritz, Inc. v. Cybergold, Inc., 947 F. Supp. 1328 (E.D. Mo.), reconsideration denied and preliminary injunction denied, 947 F. Supp. 1338 (1996). Http:// www.jmls.edu/cyber/cases/maritz.html 。
(16) 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U.S. 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9617087). http://laws.lp.findlaw.com/9th/9617087.html 。
(17) 參見蘇方元、李莉霞文,《廣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第169頁。
(18) 參見候捷:“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探析”,載《當代法學》2002年第8期
(19) 蔣志培主編:《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2版,第250頁。
(20) 李雙元主編:《國際私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536頁。
(21) 參見注(20)引著,第544-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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