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1-11-15) / 已閱6393次
小議司法腐敗的內涵及特征
所謂司法腐敗,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為了謀取或保持不正當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利用司法職權從事非法行為。司法腐敗是最嚴重的腐敗,它切斷了人民權利與自由受侵犯時的最終救濟手段 ,消解了法律的權威,摧毀了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國家的安定團結。如果司法被腐敗侵蝕,那么不只是失去司法的威嚴,還有公眾對法律的失望,乃至對社會公理的絕望。司法腐敗具有一般腐敗的共性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自身亦有不同于其他權力腐敗的特征。
(一)司法腐敗發生在司法權力的運作過程、運作行為之中。諸如審判、執行等等,都屬于司法權力的運行過程或運作行為,在這個過程中發生的腐敗,即為本文所理解的司法腐敗;如果不符合這個條件,則不屬于司法腐敗。比如,某法官為了職務上的晉升,向法院院長行賄,在這樣的事例中,無論是法官的行賄還是院長的受賄,都不是司法腐敗。雖然它發生在兩個法官之間,但它屬于其它類型的權力腐敗,而不是我們這里討論的司法腐敗。理由很簡單:這是上下級之間的賄賂行為,與“司法行為”、“司法過程”、“司法權力”都沒有必然的聯系。
(二)司法腐敗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權力與金錢(或其他利益)之間的交易。比如,某刑事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司法人員接受了被告人的巨額賄賂,結果僅僅被判了1年有期徒刑,這就是司法腐敗的典型方式。分而言之,司法腐敗中的錢權交易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司法人員憑借司法自由裁量權,與當事人進行錢權交易;二是司法人員在自由裁量權之外,以直接違法的方式與當事人進行錢權交易。實踐中的司法腐敗大多表現為第一種類型,因為它有司法自由裁量權作為掩護,比較隱蔽,腐敗者需要承擔的“風險”較小。當然,在錢權交易這種基本形式之外,司法腐敗還存在著其他的方式,比如,為了迎合某種勢力,或者是為了不觸犯某種利益,應當受理的案件卻不予受理 ,這樣的“司法不作為”,其實也是一種間接的交易,可以視為錢權交易的一種延伸 。
(三)司法腐敗的主體,既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法庭或法院。在司法權力由法官個人直接行使的情況下,行使權力的法官(一個或數個)是司法腐敗的主體。比如,法官在接受賄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賄者的判決或裁定,就屬于典型的“法官腐敗”。但是,司法腐敗也可以表現為“機構腐敗”,如司法機構以司法權力作為交易的籌碼,為整個司法機構謀取非法利益 。如果說前一種司法腐敗追求的是個體利益,那么后一種情況追求的則是司法機構的團體利益。
作者:蘇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