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褚靜 ]——(2011-11-29) / 已閱8002次
淺析涉訴上訪人員心理產生的原因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褚靜
首先是歷史原因。中國傳統文化的“權大于法”、“告御狀”的思想觀念根深蒂固,使一些上訪人“信訪不信法”。許多群眾認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既費事費力費錢又承擔較大的風險,而通過越級上訪,一旦遇到一個有權的領導過問、交辦,問題就能迅速解決。如果案件受到領導的重視,提出意見,就能得到法律和政策之外的好處。一些人不上訴而上訪,認為上、下級法院是“官官相互”,法院判決也不會有什么好結果,一旦認為自己受“屈”就要上北京,找中央國家機關、中央領導解決問題。
其次是現實原因。一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整體利益結構進入大調解時期,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產生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部分群眾在利益方面有所增進,而另一群體則可能受到損失。如企業改制、破產,大量人員失業,征地拆遷安置問題等,極易引發局部和階層利益的沖突。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時,由于改革措施還不配套,公平的社會競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貧富差距不斷加大,這一時期人們較為普遍地對其利益預期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感,加劇了其內心焦慮,一些人心理失衡,是引發涉訴上訪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會矛盾的劇增與法院解決社會矛盾的能力之間的矛盾。在社會轉型期,新舊體制的調整必然發生碰撞,各種社會矛盾迅速凸顯,人們對權利、利益的要求也格外迫切,由于目前其他社會力量解決矛盾的能力較弱,法律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被推到了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沿,各種社會矛盾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由于法律滯后性的特點,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如在一些領域規則體系出現空白,國家賠償法等一些法律的賠償標準過低,一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現有的審判隊伍素質不高,審判資源嚴重缺乏,甚至出現斷層,法院辦公辦案條件差,經費緊張,影響法院化解矛盾的能力。很多社會矛盾錯綜復雜,一個看似簡單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往往蘊藏著企業改制,職工三險等多種社會矛盾,而法院主管的范圍有限,就一個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或一個行政裁決是否合法的法院裁判結果不能解決當事人要求解決的所有問題,這些都是造成了當事人對訴訟解決的利益預期和裁判結果的落差加大,產生被愚弄和被欺騙的感覺,這是產生大量的涉訴上訪案件的又一主要問題。
三是不當社會輿論的影響,雖然從統計情況來看,由于法院自身存在問題而上訪的比例較少,但由于媒體曝光的多,給社會公眾一個誤區,凡是群眾上訪一定是司法腐敗造成的,加上人們同情弱者的普遍心理,往往忽視了法律適用的實體和程序上是否合法,公平。個別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以行政命令將矛盾推到法院,要求法院立案,提出處理結果干預辦案的做法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仍然一定程度存在的現象。一些信訪接待部門的領導忽略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同證據能夠認定的法律事實之間的差別,往往從客觀事實的角度發表答復意見,僅憑上訪人的一面之詞對法院的裁判程序和結果妄加評論,甚至草率地答復當事人的上訪有理。不當的社會輿論對法院的司法權威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