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3-9-3) / 已閱9706次
“零口供”也能定罪何時不再是新聞?
楊 濤
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法院在被告人婁某拒不認罪的情形下,憑借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據鎖鏈”,依法以構成強奸罪判處婁某有期徒刑三年,實現了“零口供”定罪。(見南方都市報)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這則新聞能見報并冠以<<“零口供”也能定罪>>的醒目標題,說明以“零口供”也能定罪在司法實踐中是少之又少,絕大多數案件的審理是離不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事實上也的確如此,長期以來,思想觀念的落后、證據意識的不強,加之偵查手段的落后、偵查科技含量的低下,司法機關在證據上迷戀于口供中心主義,偵查模式是從人到物,一般要取到口供才去找實物證據。刑事訴訟法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的規定,也為司法機關依賴口供提供了便利。在案件的偵查、審判離不開口供的情形下,“零口供”也能定罪成為新聞也就不足為奇了。
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更可怕的是迷戀于口供誘發刑訊逼供、侵犯人權的現象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成為痼疾,前些年出現的云南省身為警察的杜培武在刑訊逼供下被無辜定罪的案件,不啻于是中國法治建設的悲哀。正因為此,近年來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我們現有的偵查模式、對如實供述義務給予了深深的反思。
“零口供”定罪在西方國家不是新聞,有口供定罪或無零口供定罪都是案件審理中的通常狀態,沒有那個西方記者會對因為沒有口供而定罪這一事實本身發生興趣。對于人權的高度重視使他們很早就確立了沉默權,而沉默權的確立免除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義務,口供當然就不可能在偵查人員視野中居核心位置。當然近年來,西方各國對在毒品、恐怖等案件中對沉默權的限制,司法實踐中辯訴交易的運用,有口供的案件也不在少數,但大多數有口供的案件都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礎上,所以無論如何“零口供”定罪的案件不可能成為新聞。
1998年,我國政府簽署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4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是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對該款的規定我國政府未作保留。盡管全國人大尚未批準這個公約,但批準只是時間問題,更重要的是當今世界保護人權的潮流、杜絕刑訊逼供的需要,沉默權已擺在我們面前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可以說沉默權的在中國的確立是大勢所趨。因此,即使沉默權引進后也許在中國會受到某種形式的限制,但沉默權的確立將使口供的獲得大為減少是無可質疑,以現有的偵查意識和偵查手段及對口供的依賴將會使相當多的案件無法偵破。司法機關的偵查既要順應保護人權的國際潮流及公約的要求,又要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目的,只有從現在起就逐步改變現有的偵查模式,廢除口供中心主義的證據意識特別是要嚴禁刑訊逼供,完善偵查手段、大力加強偵查的科技含金量,努力做到大多數案件能在“零口供”情形下定罪。
何時“零口供”能定罪不再是新聞,便是我們刑事訴訟程序走向文明、偵查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之時,也是我們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接軌,沉默權能在中國生根落葉之時。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