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劍 ]——(2011-12-8) / 已閱15428次
五、簡短的結論
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8](P33)在每一次司法審判中,法官就像處于黑暗中的行者,他們憑借自己對一個個事實散發出的微弱光芒的細心辨識,而尋找到發現事實真相光明的出口。這個過程只能是法官智慧與司法理性彰顯的過程,必須運用這種“專門的職業或技藝”[9](P45)方能實現。而審判之外任何足以產生誤導的信號,都有可能將法官引向黑暗深處……當然也可能將他們引向光明,但那已經不是法官在審理了,司法審判的意義也必然不復存在。
刑事訴訟案件公開機制的制度化和體系化,無疑會給辦案法官和官轄法院提供一個較為中立的司法環境,為真正實現刑事訴訟的程序自治(注:盧曼認為:在功能分化的現代社會中,法律系統承載著為社會提供規范性預期的功能,法律系統實現這一功能的方式是自我參照和自我生成——也就是法律的自治。法律系統實現自治的關鍵是建立在規范性封閉之上的自我生成。Niklas Luhmann,The Unity of LegalSystem,in Gunther Teubner (ed),Autopoietic Law:A New Approach toLaw Society,Berlin:WalterdeGruyter,1987.)創造條件。也給公眾意見和新聞監督設置了接近司法的恰當距離。
注釋:
[1]Roscoe Pound,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in William W.Fisher.AMERICAN LEGAL RE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2]謝新竹.論判決的公眾認同[J].法律適用,2007,(1):32 -37.
[3]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高樹德.新聞輿論與公開審判的有關問題[J].人民司法,1998,(12):19 -20.
[5][美]羅伯特·C·埃里克森.無需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M].蘇力,譯 .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6]閻偉.呼喚新聞法[N].南方周末,2003 -08 -14(10).
[7]Don R.Pember.Mass Media Law,MCGRAW HILL BOOK COMPANY,1996.
[8][美]愛德華·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M].強世功,譯.上海:三聯書店,1997.
[9]左衛民,謝鴻飛.論法官的知識[J].政治與法律,2003,(4):4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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