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騰龍 ]——(2011-12-25) / 已閱7387次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筆者在律師執業中代理過百余起婚姻糾紛,對各種類型的離婚案件都比較熟悉,現把實際業務操作中認為應當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與大家共同探討,如有不當之處望不吝指正。
一、 當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問題
(一)對當事人陳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理由要慎重對待,律師不要輕易作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定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對于看似非常迫切離婚的當事人,要分清是一時沖動還是夫妻感情確無和好可能。筆者遇到很多女當事人因日常瑣事與配偶發生矛盾或遭受家庭暴力后憑一時之氣,委托律師代理離婚,甚至咨詢律師是否馬上去流產。對此情況律師要給其充分的時間考慮離婚問題,而不能令其草率作出決定。
(二)調解貫穿婚姻案件的始終。一般來講,通過調解使雙方和好是律師更希望看到的。律師在法院庭審階段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意見,援引相關婚姻法的規定支持其觀點,同時要積極作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可能,而不要輕易下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結論。曾經有兩位律師在開庭時針對夫妻感情破裂爭得面紅耳赤,當事人雙方卻似乎另有隱情,并無表態。法官見雙方律師對此爭執不休,情急下發問,到底是當事人離婚還是你們離婚?弄得場面非常尷尬。
律師的調解工作當然在庭下也可以進行,包括與對方的當事人電話溝通。離婚訴訟的結果并不一定判決離婚,并且還有些當事人在離婚判決下達前尚能調解和好。筆者代理的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很多是在宣判前經過法官和律師的調解,過錯方誠心悔過取得無過錯方的諒解,調解和好。
(三)律師還要注意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后在庭審完畢引發的暴力圍攻事件。雖然在開庭時法官能控制庭審秩序,訴訟過程中發生斗毆事件可以按妨害民訴訴訟處理過錯方,但還是要避免庭審完畢引發的暴力圍攻事件,這對更好處理當事人的婚姻糾紛非常必要。筆者曾經代理的幾起跨地區離婚訴訟案件,庭審后對方當事人聚集幾十名青壯年企圖暴力圍攻,我方要求法院及時予以了制止。
二、因一方生理、心理、隱瞞身體疾病引發的離婚
因一方生理、心理、隱瞞身體疾病引起的離婚案件并不少見,對此類案件律師不要輕信當事人單方的陳述,要通過調查取證,特別是相關醫學診斷證明、病例,以了解患病的具體情況、患病時間,來判斷對方是否有故意隱瞞疾病的事實。此外,一方的生理、心理、身體疾病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促使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筆者在代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也是按照上述方式,在了解對方病情及有無隱瞞事實的情況下,積極與對方協商。
三、孩子撫養問題
因為孩子的撫養涉及撫養能力、撫養方再婚、孩子生活環境、孩子的健康成長等問題。并且孩子不因離婚而消除與父母之間的關系 ,因此對調解和好無效的離婚案件當事人,要讓其充分考慮上述問題,從而作出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決定。也可與對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離婚,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對于爭取撫養孩子的當事人,律師不僅要提供支持其孩子撫養的法律依據,且要避免對方當事人為爭取孩子撫養權,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將孩子控制。
四、財產分割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由此造成雙方在財產分割時爭執不下。為避免對方隱匿財產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讓當事人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購買共有財物的發票;銀行的存款賬號;房屋所有權證書、出資購房證明、償還房貸證明;公司股份、股票、債券、債權的相關證明等等。
律師還要注意對方虛構債務惡意侵吞財產的行為,筆者在代理的很多離婚案件中,對方提供大量虛假的債務證明,甚至有人證出庭作證,此種情況下就需要律師逐一詳細審核,提出質疑,并援引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規定提請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作者騰龍,北京合伙人律師,聯系電話:13520726919,QQ:37038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