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凌志 ]——(2011-12-28) / 已閱4289次
強制執行的根據是什么?
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張凌志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作出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期限、數額及方式履行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即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法律文書者必須在當事人不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才能作為執行根據。㈠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㈡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㈢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裁定書。只有下列三種裁定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①先予執行的裁定書;②執行回轉的裁定書;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㈣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根據。㈤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㈥我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可以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公證機關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該公證債權文書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㈦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