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新 ]——(2011-12-29) / 已閱43160次
王欣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 周薇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 關聯企業/合并重整/啟動程序
內容提要: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是解決關聯企業重整挽救的一種特殊方法,也是實質合并原則在破產重整中的運用。關聯企業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單體企業重整,在啟動程序各環節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從立法上對合并重整的原則、申請人、管轄、審查判斷標準等問題進一步詳加規定。
一、導論
關聯企業合并重整是處理關聯企業破產重整的一種特殊方法,是實質合并原則在破產重整制度中的運用。(注:由于合并重整包括在合并破產中,雖然二者調整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及到的具體問題也會有所差別,但基本原理和內容是一致的,故本文有時采用合并破產的含義一并概括。)實質合并原則是美國法官根據衡平法則創造出的一種公平分配破產財產的救濟措施。根據Phillip.Blumberg教授的定義,實質合并是將已破產之多數關聯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合并計算,并且去除掉關聯企業間彼此之債權和擔保關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即將合并后之破產財團,依債權比例分配予該集團所有債權人,并不細加追究該債權是哪一家從屬公司所引起的。(注:Phillip.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Little Brown&Co Law&Business,May,pp.401-402(1985).)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產企業集團對待辦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立法指南》)指出,“實質性合并”是將企業集團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的資產和負債作為單一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對待。合并破產(包括合并重整,下同)是實質合并規則的具體應用結果,故本文將實質合并的含義也作為合并破產的定義。
與單體企業重整不同,關聯企業的破產重整存在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首先,錯綜的關聯關系、違法的內部交易以及信息的不對稱,可能導致關聯企業債權人的整體利益受損,而關聯企業破產中常見的虛假破產和破產欺詐行為,更是使法律的公平價值受到沖擊,破壞破產法公平清償的基本原則。其次,關聯企業的破產中往往存在大量關聯債務與擔保,存在資產、債權歸屬混亂等問題,給資產清理和案件審理帶來困難,破產法的程序價值實現遇到嚴重障礙。再次,關聯企業的分別重整,可能影響重整制度挽救企業和提高企業營運價值兩大目標的實現,并且增加成本,降低效率,影響重整的成功率,甚至使其難以進行。如企業集團一成員可能擔任另一成員的獨家供應商或對另一成員使用的主要資源享有獨家控制權,因而僅針對這些成員之一的破產或重整程序可能會對該成員乃至整個集團的持續運作造成不利影響,使其無法進行重整。此外,當關聯企業中還有設于國外的企業時,分別進行的破產或重整程序不僅可能破壞企業的營運價值,導致資產隔離,還可能會使債務人借機轉移資產或擇地訴訟,破壞公平清償原則。為了更好的解決這些問題,保障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公平和效率的利益最大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對關聯企業進行合并重整的新操作模式。在該模式下,法人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被打破,關聯企業的所有債權人得以在同一程序中平等受償,有利于保障重整制度的公平價值;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合并處置和相互債權債務的消滅,免卻了資產歸屬劃分和關聯債權清理認定的復雜、困難程序,有利于提高重整案件的司法效率;合并給資源整合和企業整體出售帶來的便利與價值提升,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實現重整案件的經濟效率,保障重整獲得成功。
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大型集團企業,波及面廣、影響力大,因此引起司法界、學界、政府和公眾的深切關注。為了更好的處理該類破產案件,各地法院也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但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方面的立法,對實質合并規則如何適用也僅停留于個別案件的探索中,使法院的審理工作出現一些難題。為此需要對關聯企業合并重整的啟動程序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從而為司法活動提供指導與立法完善建議。
二、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啟動的類型分析
現實中,關聯企業的破產重整實務存在多種復雜形態。有的是控制企業和從屬企業同時進入破產程序;有的是控制企業或從屬企業一方進入破產程序,另一方出現破產原因或經營狀態正常;有的是各成員企業都進入破產程序;還有的是各關聯企業從始至終均被視為一個整體,統一進入破產程序。根據不同的現實形態,合并破產重整的啟動在申請主體、時間安排、實現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區別。由于合并重整的案例在實踐中還較少,而破產清算或重整在程序的合并與啟動方面具有共通性,所以本文在類型分析中將破產清算與重整兩類案件一并納入,以求更為全面地總結案件合并的司法實務經驗。根據已有案件的處理方式,筆者將關聯企業合并破產清算或重整的啟動分為四類。
(一)分別破產、合并審理
這是合并破產或重整案件最常見的類型,各成員企業同時或先后進入破產程序,然后經管理人或債權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將各成員企業納入合并破產或重整程序。有人將該種啟動類型稱為“多元集中模式”,即控股企業、關聯子企業均已經達到破產條件且其破產案件已經被法院受理(為同一法院或是不同的法院受理),為保證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平等受償,法院將關聯企業的破產案件合并,對債權債務一并處理[1](P.82-85)。
該種啟動類型以特毅系關聯企業破產清算案為代表。該案是上海首例適用實體合并規則審理的關聯企業破產案件,其處理模式對實體合并破產的啟動程序設計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上海特毅企業有限公司系由英屬維爾京群島金克萊斯勒有限公司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上海特毅通用動力機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美浩電器有限公司則是同由香港億毅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設立的港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三家企業雖名義上是三個獨立的法人,但實際經營地址相同,生產辦公場所和資產均混同使用,除房地產外,設備、存貨、低值易耗品等資產很難區分確切權屬。三家企業經營范圍近似,都是圍繞日本三菱公司的發動機特許專利合同展開,分別承擔小型通用發動機的生產、銷售、維修業務。三家企業均由自然人潘某實際控制,只有一套管理班子。三家企業的職工也互相混合,勞動隸屬關系非常模糊。三家企業在資產、業務和人事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關聯關系。
2008年初,三家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嚴重的債務問題。2008年5月,經債權人申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同時分別受理了特毅系三家企業的破產清算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管理人發現三家企業存在高度的資產混同和債權債務混同,如進行分別清算,不但不能實現公平清償的目的,而且存在清算時間過長、成本增加的問題,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管理人提出了將三家企業破產財產合并清算、統一清償的建議。在征得21戶具有代表性的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管理人將實體合并方案分別提請三家企業的債權人會議表決。三家企業表決同意合并破產決議的債權人均達人數過半、代表債權數額占債權總額1/2以上的通過標準,法院遂決定對三起破產案件合并審理。
實體合并后,債權人因同戶名債權的合并,人數從個別清算時的308戶減少為235戶。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破產財產的分配等程序性事項不再分別進行,明顯提高了破產效率。破產財產合并后,三家關聯企業之間總額為118 220 929.88元的債權債務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等統一委托,節省了費用,降低了破產成本。由于實體合并程序的啟動廣泛征求了債權人意見并得到多數債權人同意,故合并后未引發債權人的不滿,保證了破產程序的穩妥推進。
該案例在合并破產的啟動程序上經歷了管理人申請、債權人會議表決、法院裁定的步驟,將債權人會議與法院的職權相結合,既實現了合并破產的目的,也照顧到債權人方面的意見,促進了合并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一家破產、其余連帶
在實踐中,母公司的破產往往會導致關聯公司的連帶破產。這里的“連帶破產”不是一個程序規則,僅是一個習慣用語,指的是一企業破產事件導致另一企業陷于破產的社會現象。除了這種牽連型的連帶破產,還有一種情形便是各關聯企業都已出現破產事由,但只有一家已進入破產程序,其余企業尚未進入破產程序,但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應當將其余關聯企業一并納入破產程序,合并處理,因此由管理人或法院主動促成其余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再經合并破產裁定將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筆者將此種類型稱為促成型連帶破產。這種類型對研究合并破產重整問題具有實際意義,下面舉例說明。
2010年7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對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湖南太子奶”,是太子奶集團的核心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法院審理查明,被申請人湖南太子奶對到期債務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鑒于“太子奶”擁有知名的品牌,成熟的市場營銷網絡,完備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具備重整價值,故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湖南太子奶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并通過競爭方式選定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為破產重整管理人。
湖南太子奶進入重整后,管理人的清產核資及債權登記工作一度陷入其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中難以進行。同處株洲栗雨工業園的湖南太子奶、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株洲太子奶”)和湖南太子奶集團供銷有限公司(下稱“供銷公司”)存在嚴重的資產、債務、經營、管理、人員等混同的事實,以及頻繁的關聯交易和資金往來,屬典型的不規范關聯企業。當時尚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株洲太子奶和供銷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進入破產程序也只是時間問題。因此,管理人認為,在破產程序中三家公司的獨立法人格應予否認,建議先申請對株洲太子奶和供銷公司重整,然后申請法院將三家公司納入合并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的說明和建議下,廊坊市紙箱廠等八家債權人,以及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興貴分別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對供銷公司和株洲太子奶的破產重整申請。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裁定兩家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之后,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合并重整申請,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對湖南太子奶、株洲太子奶和供銷公司合并重整。
(三)先行合并、再審破產
此種類型在實踐中比較少見。在關聯企業中的一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依職權將其他關聯企業全部納入破產程序,即在關聯企業有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等情形時,法院否定其他關聯企業的法人人格,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此種類型的典型案例為沈陽歐亞集團破產清算案。
沈陽歐亞集團是由以沈陽歐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亞實業)為核心的17家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各關聯企業由歐亞實業統一掌控、管理,所有企業均由實際控制人楊斌直接控制和管理,成員企業間高管人員和內設機構混同,高管工資均由沈陽歐亞實業有限公司支付,歐亞實業統一負責各成員企業的印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的保管、使用。集團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嚴重混同,成員企業的資金由歐亞實業的副經理兼出納1人管理、撥付;成員企業的收益統一上交歐亞實業;成員企業的財務核算均由歐亞實業的財務會計人員統一管理。集團各成員企業的所有流動資產均由歐亞實業的資產部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入庫統一出庫,各企業的人格完全混同,就連歐亞集團資產部的人員也無法識別實物資產的具體歸屬。集團所屬各成員企業除一家外,其余均在歐亞實業開發的荷蘭村內統一辦公,各成員企業辦公場所由歐亞實業統一分配。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裁定受理債權人對集團核心企業沈陽歐亞實業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經審查認定歐亞實業與沈陽萬博商務有限公司等17家關聯企業存在嚴重的法人人格混同,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遂依照破產法第1條、第4條、第30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裁定將其余17家企業并入歐亞實業公司的破產清算案件。此案中,法院對關聯企業采取裁定實體合并、然后進入破產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依職權啟動破產程序的性質,盡管對此種方式存有爭議,但也算是一種新的探索。
(四)整體受理、階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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