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漢東 ]——(2012-1-5) / 已閱17607次
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表現為無形資產。[19]在管理學中,無形資產屬于固定資產的范疇,是一種不具有實物形態的獨占經濟資源。運用管理學的基本范疇與方法,研究知識產權中的單一資產要素的產出發展和各個資產要素的綜合應用,探求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資源在創造、流通各環節的運動規律,涉及到知識產權經營、管理、評估等方面的問題分析和對策謀劃,具有重要的應用研究價值。
財產與資產的關系,是研究知識產權無形資產屬性的理論起點。無形資產是我國管理學界的熱點話題,其資產項目多涉及各類知識產權。管理學理論認為,資產應該是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能為企業或個人獲得效益的經濟資源,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債權及其他經濟資源。其中,無形資產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特許經營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上述無形資產的類別主要涉及但不限于知識產權。
在無形資產的管理學研究領域,知識形態資產要素即知識產權是為主要問題對象。“無形資產是各行各業的必備資源,它在單位總資產中的比重有超過有形資產的趨勢。世界上當前單項資產價值最高的是無形資產,經濟技術壽命最長的是無形資產”。[20]現代化的企業經營應以無形資產經營為主。特別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軟資源和其他迅速增長的無形資產,構成了創造財富的主體資源。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固定資本、金融資本的重要性已經讓位于企業所擁有的知識財產。在國際上,發達國家和他們的跨國公司極力將其擁有的智力成果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最終形成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正如英國政府的一份白皮書所指出的那樣,“競爭的勝負取決于我們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獨特的、有價值的和競爭對手難以模仿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就是我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2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圍繞消費者的需求而構建的,而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最關心的不是某個公司的組織架構、經營戰略,而是其生產的產品,更確切的說是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牌價值。因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最終落實到技術和品牌上來,而技術和品牌即是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
無形資產的管理學研究,應以各種知識形態資產要素的綜合應用為重點。在無形資產的框架內,涉及到三類財產權利[22]:一是知識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由知識、技術、信息等無形資產利益所構成,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與經營性標記,其權利形態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是為典型的知識產權;二是資信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是經營領域中商譽、信用、形象等具有經濟內容的商業人格利益。就其構成而言,其內在因素是主體的經營能力,包括經濟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市場占有份額等;其外在因素是社會基于主體的信譽、形象等而給予評價和信賴。該類財產權利形態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等,是為寬泛意義的知識產權。三是特許類財產權。該類財產由主管機關或社會組織所特別授予的資格、優惠、特權等法律利益所構成。該類財產與前述知識類財產、資信類財產不同,它不是基于所有人自己的創造性行為或經營性資信所形成,而是由某一機關或組織的特別授權所產生。此類財產的權利形態即為特許經營權。在企業無形資產經營管理中,應綜合考慮各種知識產權的特點,制定一體化戰略,才能確保知識形態資產總體效用的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技術優勢依賴于專利權。企業在某個技術獲取專利后,以其為基本專利,將有關改進技術及外圍技術均申請專利,由此構造一個由基本技術和相關技術聯結的專利網,形成企業的強勢技術;而企業經營優勢依賴于商標權。現代市場消費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是從產品消費轉向為品牌消費。企業必須通過商標制度來維持自己品牌的獨特性,不斷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形成企業的強勢品牌。在企業無形資產資源的運作過程中,根據產品屬性、技術進步的速度、消費者的特點以及同一企業不同品牌之間的溢出效用,[23]既要充分發揮各個知識形態資產的效應,又要以培育品牌為中心形成企業長久優勢。這些即是我們構建企業知識產權一體化戰略的理論基礎。
四、公共政策:知識產權的政策科學分析
從國家層面看,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政策工具。是否保護知識產權,對哪些知識賦予私人財產權,采取什么標準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根據現實發展狀況和未來發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選擇和安排。政策科學試圖把政策過程科學化,旨在“解決與政治決策和政府決策相關的實際問題”[24]。對知識產權進行政策科學分析,可以揭示知識產權立法背后的政策立場,評價知識產權執法過程中的政策效果,提出知識產權法律變革的政策選擇,從而從一個新的角度把握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內核。
知識產權法律是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這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屬性的基本概括。所謂知識產權政策,即是政府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對于私人知識資源、歸屬、利用以及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通常表現為一系列的法令、條例、規章、規劃、計劃、措施、項目等。關于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和政策工具的關系,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作出如下說明:無論怎樣稱呼知識產權,我們最好將它視作公共政策的一種手段。授予個人或機構一些經濟特權,以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而這些特權只是一種目標實現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標。[25]可以認為,知識產權如同物權、債權一樣是為私權,但知識產權同時具有某種超越私人本位的公共政策屬性。實施公共政策通常會面臨著一個“誰是政策的受益者,誰是政策的受損者”的問題,[26]即對知識財產利益進行分配和調整。作為“利益相關者”,涉及規制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傳播者、利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利益分享者”,則要考慮獨占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由于政策是社會中無數團體組織“釋放和吸收”(give and take)的結果,沒有一定公眾支持的政策,在執行上將面臨許多困難和阻力。[27]這一分析模式表明,在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國家既強調對特定主體的利益保護,又注重對不同主體的利益平衡。這種法律價值追求,反映了私人產權制度中的國家政策立場。法律變革中關于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規定,實質上是知識產權政策的調整功能使然。因此,單向度的私權解讀,僅是解釋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而政策工具所具有的彈性和包容性更具有理論和實踐的解釋能力。
知識產權政策成本與效益比較,是政策科學評價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狀況的分析工具。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解,任何制度的產生和選擇都是人們對其成本和收益進行比較的結果,換言之,對知識產權進行制度安排,應能帶來知識財富增長的凈收益。知識產權政策之所以必要,是因為選擇其來解決知識產品供給問題,較之市場自行解決問題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較低,按照科斯的說法,公共政策只是一種在市場解決問題時社會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替代選擇。[28]上述分析,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評價的一般理論說明。現實的問題是,公共政策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某一公共政策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較高,就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產生負面影響。我們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在發展中國家并沒有完全釋放應有的功能,“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往往成為評價這些國家知識產權運用效果的爭議焦點。筆者認為,造成政策失靈的原因,主要是兩點:一是制度外力強加而造成的“水土不服”。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指出:知識產權體系能夠成為發展本土科技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那些已建立起科技基礎結構的國家中。[29]但是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其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只是保護了外國(主要是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增加了本國創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強加對于發展中國家并非好事。二是制度運作經驗不足而導致“受制于人”。國際知識產權協會主席、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John Barton指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運用制度的經驗。上述分析表明,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政策運用比政策選擇更為重要,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現代化的轉型發展,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政策的有效實施,才能為本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持久動力,在國際經濟、文化、科技競爭中爭取主動。
知識產權制度應具有明確的目標取向,這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重要認識。美國學者弗蘭克•費希爾認為,無論公共政策通過何種途徑而形成,都要涉及到實現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30]在目標取向方面,總政策處于統帥和引領地位。所謂總政策,是對于一個國家的社會運行起著根本性和決定性指導作用的政策,它是一種影響全局的政策,并基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始終具有較強的總括性和穩定性。[31]一般而言,公共政策的總體目標是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發展。在公共政策體系中,促進知識財富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目標,并不是知識產權政策獨立承擔的,上述目標取向也體現在其他公共政策中。此外,知識產權政策的某些規范在其它公共政策中也有所體現,知識產權政策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其它公共政策的配合。在公共政策體系中,與知識產權政策相關聯的公共政策主要有文化教育政策、產業經濟政策、科學技術政策、對外貿易政策等。作為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其任務是發揮知識產權的政策導向作用,建立促進知識創新與利用的政策體系。在中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的政策目標,表現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32]知識產權戰略是主體通過規劃、執行、評估等戰略舉措,謀求戰略目標實現而采取的全局性、整體性的謀略和行動安排。它自身既是一個包括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措施的動態系統工程,同時也是一個服務特定總政策目標、發揮知識產權正效應的公共政策體系。可以說,中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狀況,是我們考查知識產權政策目標實現與法律適用成效的最終尺度,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成功與否,將決定21世紀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終走向。
并非結束的結語
知識產權是國內外競相關注的熱點問題。考量知識產權制度一體化、國際化趨勢,回應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訴求,促進知識產權法律的本土化進程,推動知識產權政策的戰略化實施等,是當前知識產權研究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這些問題可以概括為 “十大關系”:一是知識產權法律的本土化路徑與國際化趨勢的關系;二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時代性要求與本國階段性選擇的關系;三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屬性與工具屬性的關系;四是知識產權的私權神圣原則與知識傳播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關系;五是知識產權對網絡技術、基因技術的保護與維護人類精神、文化和道德進步的關系;六是知識產權制度創新與文化創新、科技創新的關系;七是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移植與法律精神內化的關系;八是知識產權貿易的全球化與中國經濟、文化安全的關系;九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必要成本與本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利益實現的關系;十是知識產權制度安排中的單行立法與體系化、法典化的關系。對于這些問題,既無法簡單沿用傳統的法學理論來詮釋,也不宜拘泥單一的學科知識作研究,我們應從法學理論出發,結合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經濟學、技術科學、政策科學等理論,多元視角地考察知識產權制度的屬性與功能。筆者期待永生學術界同仁共同努力,為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選擇作出自己的思想貢獻。
注釋:
[1]周枬:《羅馬法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99-100頁。
[2]參見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2頁。
[3]所謂“似物性”,即“thing likeness”,意指與實體性財產和物質化財產的相似性,參見Peter Draho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st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0, p.20.
[4]關于羅馬法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關系,可參見Russ Versteeg, “The Roman Law Roots of Copyright”, Maryland Law Review, Vol. 59, (2000), p. 522;吳漢東:《羅馬法的“無體物”理論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學理基礎》,載《江西社會科學》2005年第7期。
[5]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51頁。
[6]K. R.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Oxford,1972,Chapter Ⅲ. 轉引自曲三強:《傳統財產權理論與知識產權觀念》,載《竊書就是偷——論中國傳統文化與知識產權》,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第33頁。
[7]代表性著述有馮曉青等:《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李永明等:《論知識產權之公權性質》,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4期。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