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2-1-5) / 已閱7283次
楊東律師:房產贈與應依法登記過戶否則無效
【案例概況】
2010年8月,楊女的母親劉某與父親楊某在縣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楊女隨其母生活;并受贈其父母名下房產一處(劉某與楊某名下共有三處房產)。離婚時,雙方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事后,也未將贈與楊女的房產過戶給楊女。 該房一直由楊某父母居住。今年5月,楊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贈與的房產歸自己所有,楊某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本案在審理時,其父楊某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要求撤銷贈與。
【律師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楊女隨其母生活;并受贈其父母名下房產。”該條款應具有法律效力。但離婚協議對房產處分行為,應視為父母的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該條款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所謂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
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而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應采用“登記”的方式公示,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因此不動產的贈與應當以登記為準。雖然曾經有將房產贈與女兒的意思表示,但父親楊某并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涉案的房屋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作為父親楊某依法有權撤銷贈與,而女兒楊某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房產屬于不動產,其權屬是否發生轉移,應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本案楊某在離婚時,雖有將其中一處房產贈與其女兒的意思表示,但因雙方一直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故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依法其父楊某有權要求撤銷贈與,故對楊女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本文轉載于上海房地產律師網(http://www.shfc64.com),更多房地產法律咨詢聯系楊東律師13482524414。